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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疫苗)GMP符合性检查公示(2022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的通知》(赣食药监法[2018]26号)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对江西浩然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15日(10个自然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791-86207565;传真:0791-86207565;地址:南昌市八一大道415号;邮编:330046;举报邮箱:jxccd@jxfda.gov.cn。江西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2022年9月2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序号1中心受理号赣药GMP20220112企业名称江西浩然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尤口路369号检查范围原料药(尿激酶)检查时间2022年9月5-7日检查组成员潘建棠 邓丕 徐明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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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2年化药第15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天津金耀集团河北永光制药有限公司等2家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符合性检查。特此通告。2022年9月2日化学药品生产监管处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12企业名称天津金耀集团河北永光制药有限公司仁合益康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仁合益康药业有限公司检查范围吸入制剂(1号三合一车间 1号三合一车间生产线)大容量注射剂(依达拉奉氯化钠注射液 综合液体车间 大容量注射剂生产线)检查时间2021年12月13日-18日2022年8月5日-7日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冀化药符检2022075冀化药符检2022076检查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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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州辉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徐州辉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2MA1XC21Q96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坤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徐)处〔2022〕2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第四十条违法事实徐州辉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等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免散瞳眼底照相机20台(编号FC21A001-020);3、罚款110万元。罚款金额(万元)1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09/02处罚有效期2023/03/01公示截止期2025/09/02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罚款金额已确认,"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苏药监办法科〔2022〕121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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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都安建兴医药和太华医药涉嫌向无资质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1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河分流罚〔2022〕1号河分流罚〔2022〕2号案件名称广西都安建兴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向无资质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案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涉嫌向无资质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广西都安建兴医药有限公司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1228672499270Y14507217943216228法定代表人姓名黄祥志李竹主要违法事实广西都安建兴医药有限公司从2021年12月15日开始将药品销售给都安县高岭镇三合村委隔壁黄建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家设置的诊室。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从2022年3月22日开始将药品销售给都安县高岭镇三合村委隔壁黄建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家设置的诊室。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伍仟元(¥5000.00元)罚款。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伍仟元(¥50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2022年9月1日主动履行2022年9月1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备注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分流罚〔2022〕1 号当事人:广西都安建兴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228672499270Y 地 址:都安县安阳镇大桥路32-3企业负责人:黄祥志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5月26日,河池检查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销售药品存在异常,都安县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药品采购流程是将药品采购需求上报辖区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药品后分发到村卫生室。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药品销售给都安县高岭镇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等单位存在可疑,执法人员现场收集销售给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等单位相关材料,立即前往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等单位进行调查。经核实,你公司销售给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等单位的药品,不是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等单位采购的药品,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等单位也没有收到相关药品。经进一步核查,你公司销售给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等单位的药品,是三合村委隔壁黄建富自家设置诊室采购使用的药品,黄建富是原三合村卫生室医生,于2015年12月退休,2016年1月以后都安县高岭镇卫生院不再聘请其为三合村卫生室医生,执法人员在黄建富诊室检查发现你公司销售给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等单位《销售清单》,黄建富承认是其本人采购和使用的药品,黄建富诊室药房提供的药品《销售清单》以及现场所陈列的药品品名、生产厂家、批号等与你公司提供《销售清单》上内容相一致,购药货款是由黄建富支付给你公司业务员,黄建富现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对都安县高岭镇三合村卫生室负责人梁仁山、黄建富诊室等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梁仁山、黄建富等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梁仁山、黄建富等人员在相关材料及笔录上确认并签字。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公司从2021年12月15日开始将药品销售给都安县高岭镇三合村委隔壁黄建富自家设置的诊室,黄建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能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桂AA780096)、《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8672499270Y),证明你公司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2、你公司现场提供《广西都安建兴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16份,证明你公司销售药品的事实情况。3、黄建富诊室现场提供《广西都安建兴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16份,证明黄建富诊采购和使用药品的事实情况。4、对你公司《现场笔录》1份;对黄建富诊室、三合村卫生室、加文村卫生室、耀南村卫生室、坝牙村卫生室《现场笔录》各1份;对当事人相关人员《询问笔录》4份;对黄建富诊室、三合村卫生室、加文村卫生室、耀南村卫生室、坝牙村卫生室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办案人员收集证据和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询问调查情况。5、都安县高岭镇2022年在岗乡村医生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证明黄建富不是高岭镇在岗乡村医生的事实情况。6、你公司黄祥志等人员身份证及人事任命通知,证明你公司合法的身份。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你公司于 2022年8月2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分流罚告〔2022〕1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你公司将药品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案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截至目前,未收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报告,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违法行为无明显从重或轻的情形,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基准处罚。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你公司将药品销售给无资质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伍仟元(¥50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 2022年8月15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分流罚〔2022〕2号当事人: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7217943216228 住所(住址):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东路6号银海大夏1号楼二层(办公室)企业负责人:李竹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5月27日,河池检查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销售药品存在异常,由于都安县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药品采购流程是将药品采购需求上报辖区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药品后分发到村卫生室。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药品销售给都安县高岭镇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存在可疑,执法人员现场收集销售给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相关材料,立即前往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进行调查。经核实,你公司销售给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的药品,不是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采购的药品,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也没有收到相关药品。经进一步核查,你公司销售给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的药品,是三合村委隔壁黄建富自家设置诊室采购使用的药品,黄建富原是三合村卫生室医生,于2015年12月退休,2016年1月以后都安县高岭镇卫生院不再聘请其为三合村卫生室医生,执法人员在黄建富诊室检查发现你公司销售给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等单位《销售清单》,黄建富承认是其本人采购和使用的药品,黄建富诊室药房提供的药品《销售清单》上所列的药品品名、生产厂家、批号等与你公司提供《销售清单》上内容相一致,购药货款是由黄建富支付给你公司业务员,黄建富现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对都安县高岭镇三合村卫生室、黄建富诊室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梁仁山、黄建富等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梁仁山、黄建富等人员在相关材料及笔录上确认并签字。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公司从2022年3月22日开始将药品销售给都安县高岭镇三合村委隔壁黄建富自家设置的诊室,黄建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能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桂AB777025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7943216228 ),证明你公司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2、你公司现场提供《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销售清单》22份,证明你公司销售药品的事实情况。3、黄建富诊室现场提供《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销售清单》22份,证明黄建富诊采购和使用药品的事实情况。4、你公司、黄建富诊室《现场笔录》各1份;黄建富、李竹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5份。证明办案人员收集证据和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询问调查情况。5、高岭镇2022年在岗乡村医生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证明黄建富不是高岭镇在岗乡村医生的事实情况。6、你公司李竹等人员身份证及人事任命通知,证明你公司合法的身份。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你公司于 2022年8月2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分流罚告〔2022〕2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你公司将药品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案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截至目前,未收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报告,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违法行为无明显从重或轻的情形,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基准处罚。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你公司将药品销售给无资质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伍仟元(¥50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 2022年8月15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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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劣药冠脉宁胶囊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流稽罚〔202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流稽罚〔2022〕1号案件名称广西百龄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冠脉宁胶囊( 批号20201004)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广西百龄堂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0800763073857Y法定代表人姓名姚克斯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冠脉宁胶囊( 批号20201004)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于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库存及召回的冠脉宁胶囊(批号20201004)223盒;2.没收销售上述药品违法所得柒佰贰拾贰元壹角陆分(¥722.16)。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2年9月20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5日相关附件:桂药监流稽罚〔2022〕1号-广西百龄堂药业有限公司(公示版).pdf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流稽罚〔2022〕1号当事人:广西百龄堂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63073857Y住所:贵港市港北区狮岭路394号法定代表人:姚克斯2022年4月19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2CJ0671)。该报告书载明:标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在广西百龄堂药业有限公司抽样标示生产单位为江西山高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冠脉宁胶囊(批号20201004)经按《中国药典》2015 年版第一增补本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 YBZ08882009检验,检验结果【鉴别】项(2)为“薄层色谱未检出与丹参对照药材和丹参酮 IIA 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薄层色谱应检出与丹参对照药材和丹参酮 IIA 对照品相应的斑点”)。2022年4月20日,我局将上述报告及抽样时所拍的照片送达当事人,经当事人辨认,对《检验报告》所载药品为广西食品药品检验所在其仓库所抽检药品无异议。2022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当事人未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经营、贮存、办公场所等进行了检查,并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常温库零货区内存放的上述涉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批号为20201004的冠脉宁胶囊88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贵分流强决〔2022〕1号)。调查人员分别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姚克斯、质量负责人梁玉雁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受理江西山高制药有限公司对其生产批号为20201004冠脉宁胶囊的复验申请。2022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召回的上述“冠脉宁胶囊”135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贵分流强决〔2022〕1-1号)。2022年5月10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2CJ0671-FY,检验目的:复验),报告载明:江西山高制药有限公司对其生产批号为20201004冠脉宁胶囊经复验【鉴别】项(2)仍不符合规定。2022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梁玉雁、收货员陆木娇、验收员雷雪美、养护员谢晓腱、委托代理人(采购部经理)潘柱航等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2021年1月14日,当事人从供应商江西山高制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冠脉宁胶囊400盒,购进单价为46.90元/ 盒,购进金额合计为18760.00元。于2021年1月19日、2021年1月25日分两次销售给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共300盒,2022年3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购样12盒,销售单价均为50.98元/ 盒,销售金额合计为15905.76元,库存88盒。该批冠脉宁胶囊货值金额合计为20392.00元。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国家药品抽检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通告告知书》{(桂)药监送告B〔2022〕003号}等材料,即启动召回程序向该批产品的唯一客户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发出“关于召回冠脉宁胶囊通知”,截止至调查终结之日,共召回该批冠脉宁胶囊(批号20201004)135盒,其余的165盒因该医院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确认该批药品召回程序已结束,召回及库存的该批药品共223盒。形成实际销售177盒,按售出价格50.98元/盒与购入价格46.90元/盒的差价计算,实际销售的177盒获利为722.1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桂AA7750125)、《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63073857Y(1-1)]、《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姚克斯、质量负责人梁玉雁、委托代理人潘柱航等身份证复印件。2.《国家药品抽检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通告告知书》{(桂)药监送告B〔2022〕003号}及所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2CJ0671)、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抽样编号:4522030145140011】复印件以及“复验/复检申请回执”(编号:2022-04)复印件、《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2CJ0671-FY,检验目的:复验)。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关于对江西山高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冠脉宁胶囊中丹参薄层鉴别检验情况说明的函》。4.江西山高制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单据编号:NOA149256)、《江西增值专用发票》(NO:01657703)、广西百龄堂药业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2张(单据编号分别为: XS0000002952、XS000000378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区分行向当事人支付金额为611.76的客户回单凭证、《广西百龄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退货单》(单据编号:XT0000000527)等复印件,当事人使用的千方百剂Ⅲ医药管理系统(V9.3.1.32087)记录批号20201004冠脉宁胶囊的采购、销售明细记录打印件及扣押的冠脉宁胶囊(批号20201004)等。5.当事人供货商江西山高制药有限公司合格供货方档案、冠脉宁胶囊的首营品种审核档案、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常温库零货区温湿度监测曲线图打印件、千方百剂Ⅲ医药管理系统内的冠脉宁胶囊(批号20201004)购进、验收、养护、销售记录打印件、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功能验证报告及温湿度记录仪校准证书复印件、当事人关于冠脉宁胶囊(批号20201004)收货情况说明、关于召回冠脉宁胶囊通知、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患者使用冠脉宁胶囊的情况说明、广西百龄堂药业有限公司关于经营冠脉宁胶囊自查情况的报告等。6.《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姚克斯、质量负责人梁玉雁、收货员陆木娇、验收员雷雪美、养护员谢晓腱、委托代理人(采购部经理)潘柱航等《询问笔录》。2022年8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分药罚告〔202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冠脉宁胶囊(批号20201004)【鉴别】项(2)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认定为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为销售劣药。当事人经营该药品前,按规定索取了供货商及该药品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了质量准入审核,审核合格后建立有该供货商和该药品质量管理信息档案,并与供货商签订有药品质量协议;购进时,按规定索取了该批药品的《检验报告》(检验合格)、随货同行单和发票等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了收货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要求进行储存、养护管理;销售按规定进行了出库复核管理,并销售给具有资质的企业。综上所述,当事人对所经营的该药品是劣药不知情。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在收到该批药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当日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并于次日从客户中召回不合格产品135盒,不合格产品召回率45.0%,虽未能全部召回,但当事人已尽最大能力消除风险,至调查终结之日,我局未收到该批次产品引起的不良事件报告或其他危害后果反馈。鉴上,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库存及召回的冠脉宁胶囊(批号20201004)223盒;2.没收销售上述药品违法所得柒佰贰拾贰元壹角陆分(¥722.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29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给当事人缴款(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1116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 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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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165期)

    企业名称丹东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08月09日-2022年08月10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药品安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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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监督检查的通告(2022年第5期)

    2022年 第83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等法规规章文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对下列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告如下。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检查结果备注1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粤妆20160148符合要求。-2广州市帛卉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454责令限期改正。-3广州市尊爱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517责令限期改正。-4广东欧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80024责令限期改正。-5佛山凝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粤妆20200108责令限期改正。-6广州市科能化妆品科研有限公司粤妆20160019符合要求。-7广州市御青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696责令限期改正。-8广州市金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粤妆20170270责令限期改正。-9广州市腾宇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535符合要求。-10广州汉典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070企业已停产。-11广州南雪药业有限公司粤妆20161384责令限期改正。-12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396责令限期改正。-13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741责令限期改正。-14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096责令限期改正。-15广州市索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499责令限期改正。-16广州市绮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398责令限期改正。-17广州储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547责令限期改正。-18佛山市南海区日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754责令限期改正。-19广州市鑫锦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167责令限期改正。-20广州家安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610责令限期改正。-21广州绿润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444责令限期改正。-22广州煜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428责令限期改正。-23广州御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70143责令限期改正。-24广州雅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598责令限期改正。-25广州雅驰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90095责令限期改正。-26广州她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80193责令限期改正。-27广州青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605责令限期改正。-28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295责令限期改正。-29广州依露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128责令限期改正。-30霸王(广州)有限公司粤妆20160039责令限期改正。-31广州市传祺天然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粤妆20220063责令限期改正。-32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1597责令限期改正。-33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粤妆20160359责令限期改正。-34广州同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1206责令限期改正。-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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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泰安市宏恩堂医药有限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泰安市宏恩堂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日附件:泰安市宏恩堂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信息企业名称泰安市宏恩堂医药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鲁BA5381538法定代表人刘庆华质量负责人韩玉莉注册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有效期至2023年9月25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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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泰安市正一堂医药有限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泰安市正一堂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日附件:泰安市正一堂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信息企业名称泰安市正一堂医药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鲁BA5380597法定代表人辛德勇质量负责人张同春注册地址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尚古庄社区沿街楼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除疫苗);冷藏品除外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6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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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亳州市圣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菊花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市圣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785160388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许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2126********0718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2﹞2-214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省局《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2〕98号),标识为亳州市圣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菊花(批号2103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ZC202203935,不符合项目为【检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其他-其他处罚內容1.没收召回的不合格菊花(批号210301)821kg;2.没收违法所得捌万陆仟捌佰肆拾壹元叁角贰分(86841.32元);3.罚款伍拾万叁仟壹佰陆拾元(503160.00元);罚没款共计伍拾玖万零壹元叁角贰分(590001.32元)。罚款金额(万元)50.31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8.68413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09/02处罚有效期2023/09/02公示截止期2025/09/02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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