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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1 | 2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河分流罚〔2022〕1号 | 河分流罚〔2022〕2号 |
案件名称 | 广西都安建兴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向无资质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案 | 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涉嫌向无资质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广西都安建兴医药有限公司 | 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51228672499270Y | 14507217943216228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黄祥志 | 李竹 |
主要违法事实 | 广西都安建兴医药有限公司从2021年12月15日开始将药品销售给都安县高岭镇三合村委隔壁黄建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家设置的诊室。 | 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从2022年3月22日开始将药品销售给都安县高岭镇三合村委隔壁黄建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家设置的诊室。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伍仟元(¥5000.00元)罚款。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伍仟元(¥5000.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22年9月1日 | 主动履行 2022年9月1日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 |
备注 |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分流罚〔2022〕1 号
当事人:广西都安建兴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228672499270Y
地 址:都安县安阳镇大桥路32-3
企业负责人:黄祥志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5月26日,河池检查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销售药品存在异常,都安县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药品采购流程是将药品采购需求上报辖区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药品后分发到村卫生室。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药品销售给都安县高岭镇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等单位存在可疑,执法人员现场收集销售给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等单位相关材料,立即前往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等单位进行调查。经核实,你公司销售给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等单位的药品,不是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等单位采购的药品,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等单位也没有收到相关药品。经进一步核查,你公司销售给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等单位的药品,是三合村委隔壁黄建富自家设置诊室采购使用的药品,黄建富是原三合村卫生室医生,于2015年12月退休,2016年1月以后都安县高岭镇卫生院不再聘请其为三合村卫生室医生,执法人员在黄建富诊室检查发现你公司销售给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等单位《销售清单》,黄建富承认是其本人采购和使用的药品,黄建富诊室药房提供的药品《销售清单》以及现场所陈列的药品品名、生产厂家、批号等与你公司提供《销售清单》上内容相一致,购药货款是由黄建富支付给你公司业务员,黄建富现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对都安县高岭镇三合村卫生室负责人梁仁山、黄建富诊室等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梁仁山、黄建富等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梁仁山、黄建富等人员在相关材料及笔录上确认并签字。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你公司从2021年12月15日开始将药品销售给都安县高岭镇三合村委隔壁黄建富自家设置的诊室,黄建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能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桂AA780096)、《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8672499270Y),证明你公司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2、你公司现场提供《广西都安建兴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16份,证明你公司销售药品的事实情况。
3、黄建富诊室现场提供《广西都安建兴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16份,证明黄建富诊采购和使用药品的事实情况。
4、对你公司《现场笔录》1份;对黄建富诊室、三合村卫生室、加文村卫生室、耀南村卫生室、坝牙村卫生室《现场笔录》各1份;对当事人相关人员《询问笔录》4份;对黄建富诊室、三合村卫生室、加文村卫生室、耀南村卫生室、坝牙村卫生室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办案人员收集证据和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询问调查情况。
5、都安县高岭镇2022年在岗乡村医生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证明黄建富不是高岭镇在岗乡村医生的事实情况。
6、你公司黄祥志等人员身份证及人事任命通知,证明你公司合法的身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
你公司于 2022年8月2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分流罚告〔2022〕1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你公司将药品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案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截至目前,未收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报告,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违法行为无明显从重或轻的情形,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基准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你公司将药品销售给无资质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伍仟元(¥50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15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分流罚〔2022〕2号
当事人: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7217943216228
住所(住址):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东路6号银海大夏1号楼二层(办公室)
企业负责人:李竹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5月27日,河池检查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销售药品存在异常,由于都安县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药品采购流程是将药品采购需求上报辖区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药品后分发到村卫生室。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药品销售给都安县高岭镇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存在可疑,执法人员现场收集销售给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相关材料,立即前往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进行调查。经核实,你公司销售给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的药品,不是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采购的药品,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也没有收到相关药品。经进一步核查,你公司销售给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的药品,是三合村委隔壁黄建富自家设置诊室采购使用的药品,黄建富原是三合村卫生室医生,于2015年12月退休,2016年1月以后都安县高岭镇卫生院不再聘请其为三合村卫生室医生,执法人员在黄建富诊室检查发现你公司销售给三合村卫生室(梁仁山)等单位《销售清单》,黄建富承认是其本人采购和使用的药品,黄建富诊室药房提供的药品《销售清单》上所列的药品品名、生产厂家、批号等与你公司提供《销售清单》上内容相一致,购药货款是由黄建富支付给你公司业务员,黄建富现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对都安县高岭镇三合村卫生室、黄建富诊室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梁仁山、黄建富等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梁仁山、黄建富等人员在相关材料及笔录上确认并签字。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你公司从2022年3月22日开始将药品销售给都安县高岭镇三合村委隔壁黄建富自家设置的诊室,黄建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能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桂AB777025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7943216228 ),证明你公司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2、你公司现场提供《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销售清单》22份,证明你公司销售药品的事实情况。
3、黄建富诊室现场提供《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销售清单》22份,证明黄建富诊采购和使用药品的事实情况。
4、你公司、黄建富诊室《现场笔录》各1份;黄建富、李竹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5份。证明办案人员收集证据和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询问调查情况。
5、高岭镇2022年在岗乡村医生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证明黄建富不是高岭镇在岗乡村医生的事实情况。
6、你公司李竹等人员身份证及人事任命通知,证明你公司合法的身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
你公司于 2022年8月2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分流罚告〔2022〕2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你公司将药品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案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截至目前,未收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报告,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违法行为无明显从重或轻的情形,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基准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你公司将药品销售给无资质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伍仟元(¥50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15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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