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4〕17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9571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2021年3月11日当事人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备案了“朗斯凝时密集保湿精华液”化妆品,其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046925”,备案配方包括“水、丁二醇、甘油、库拉索芦荟(ALOEBARBADENSIS)叶汁、聚二甲基硅氧烷、1,2-己二醇、山梨坦油酸酯、苯甲酸钠、辛甘醇......”等共34种原料。2022年9月13日当事人在生产批号为W35011,规格为35ml/瓶的“朗斯凝时密集保湿精华液”时,没有使用备案技术要求载明的“1,2-己二醇,山梨坦油酸酯、苯甲酸钠,辛甘醇、山梨酸钾”共5种原料,而使用了备案技术要求中未载明的“咪唑烷基脲、羟苯丙酯、DMDM乙内酰脲”3种原料,使用的原料库拉索芦荟(ALOEBARBADENSIS)叶提取物、银耳(TREMELLAFUCIFORMIS)多糖、咪唑烷基脲、β-葡聚糖与备案的原料库拉索芦荟(ALOEBARBADENSIS)叶汁、银耳(TREMELLAFUCIFORMIS)子实体提取物,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燕麦(AVENASATIVA)β-葡聚糖成分不同,不是同一种原料。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生产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571.1元;二、罚款1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欣蔓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6080364049X-----法定代表人:姜今处罚决定日期:2024-6-20公示截止期:2027-6-20处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4〕351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5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2022年4月起,当事人从广州宝茜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狐狸盘”6814盒、“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锦鲤盘”眼影盘6782盒,在其位于抖音平台开设的抖店对外销售。上述眼影盘与具有一定影响的“完美日记探险家十二色动物眼影盘”系列产品的商品包装、装潢及商品名称相似。根据调查取得证据,当事人销售上述“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狐狸盘”眼影盘的违法经营额为158698.0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销售“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锦鲤盘”眼影盘的违法经营额为165073.8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认定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323809.8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米菲思冒险家十二色眼影(05熊猫)(批号2022110022)”外包装标示的被委托方为浙江百倍化妆品有限公司;“迪可露12色斑虎眼影盘”“迪可露12色眼影盘”外包装标示的委托方为浙江省义乌市迪可露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浙江奥克力化妆品有限公司。据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协查复函:1.浙江百倍化妆品有限公司称并未生产过标注有“被委托方:浙江百倍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地址:浙江金华市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同义路2号楼5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浙妆20190024”字样的批号为AD19100105的米菲思冒险家十二色眼影(05熊猫),涉案眼影盘冒用了他人厂名、厂址;2.“迪可露12色斑虎眼影盘”“迪可露12色眼影盘”上标明的委托方浙江省义乌市迪可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核查不存在,其标明的该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上华路599号A33-405室”,经核查该地址不存在,被委托方浙江奥克力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核查不存在,涉案眼影盘伪造了厂名、厂址。3.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米菲思冒险家十二色眼影(05熊猫)”“迪可露12色斑虎眼影盘”“迪可露12色眼影盘”三款产品均无备案信息,并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资料。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经营上述三种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处罚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处罚内容:当事人作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在抖音平台开设抖店向消费者销售的“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狐狸盘”、“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锦鲤盘”,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该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狐狸盘”眼影盘1018盒、“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锦鲤盘”眼影盘314盒,并处罚款50万元。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米菲思冒险家十二色眼影(05熊猫)”、“迪可露12色斑虎眼影盘”以及“迪可露12色眼影盘”等国产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米菲思冒险家十二色眼影(05熊猫)”367盒、“迪可露12色斑虎眼影盘”256盒以及“迪可露12色眼影盘”190盒,不另处罚款。涉案“米菲思冒险家十二色眼影(05熊猫)”以及“迪可露12色斑虎眼影盘”、“迪可露12色眼影盘”,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项所指的“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一般,且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上述“米菲思冒险家十二色眼影(05熊猫)”367盒、“迪可露12色斑虎眼影盘”256盒以及“迪可露12色眼影盘”190盒。综上所述,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145盒[“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狐狸盘”眼影盘1018盒、“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锦鲤盘”眼影盘314盒、“米菲思冒险家十二色眼影(05熊猫)”367盒、“迪可露12色斑虎眼影盘”256盒以及“迪可露12色眼影盘”190盒;三、罚款52万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新美创严选供应链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XQD5J8P-----法定代表人:夏月巧处罚决定日期:2024-6-20公示截止期:2027-6-20处罚机关: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08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87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6日生产“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60ml*2/盒,批号:WZN2023090601)”1601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4盒用于留样,剩余1595盒以1.8元/盒的单价售出,销售收入为2871元。当事人收到复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客户发出了召回通知,因该批次批号和规格的产品数量较少,经销商已全部零售完毕,召回数量为0。上述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2871元,违法所得2871元,货值2881.8元。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适用从轻情形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60ml*2/盒,批号:WZN2023090601)”)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871元;二、罚款12000元。上述罚没合计14871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6876508938-----法定代表人:陈亮处罚决定日期:2024-6-20公示截止期:2027-6-20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08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89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20日购进涉事产品“玻色因高保湿水光面膜”(生产日期2020/03/18、限用日期2023/03/17)进行销售。2023年8月6日,当事人收到网名“龚吴霞爱你”的消费者反馈涉事产品“玻色因高保湿水光面膜”(生产日期2020/03/18、限用日期2023/03/17)已过保质期。当事人称为减小损失,挺而冒险将剩余涉事产品共103盒进行修改产品生产日期2023/02/10、限用日期2026/02/09并继续销售,但经办员工已离职,无法核实产品具体在何处修改。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并现场提取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发现共计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共计102盒。根据提取的销售记录显示销售102盒共计金额为589.2元,无法召回。另销售给“龚吴霞爱你”3盒,每盒5.9元,计17.7元,已退款给消费者,货未退回。现场检查发现剩余的一盒按照销售均价5.77元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612.67元,违法所得为589.2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89.2元;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58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074612915J-----法定代表人:张小刚处罚决定日期:2024-6-20公示截止期:2027-6-20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番市监(桥南)罚字〔2024〕15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05月9日至11日将“牙科洁治器”医疗器械产品与“高锰酸钾消毒片”、“愈裂贴”等非医疗器械产品混放销售,未作明显隔离,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处罚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内容:罚款2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安益堂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TG8XXM-----法定代表人:康论文处罚决定日期:2024-6-19公示截止期:2024-9-19处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番市监(桥南)罚字〔2024〕8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03月24日至25日将“诗意一次性卫生手套”放入医疗器械专柜销售,与“鸿运翔邦医用外科口罩”等医疗器械产品混放销售,未作明显隔离,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处罚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内容:罚款2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正康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桥南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3550563449R-----法定代表人:温作维处罚决定日期:2024-6-19公示截止期:2024-9-19处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国生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27CYHK7H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邹永星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2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苏)药罚〔2024〕00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规定违法事实嫌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罚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9779.2元罚款金额(万元)0.9779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6-21处罚有效期2024-7-16公示截止期2024-9-2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公示期应为三个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苏州耀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65271860T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刘勇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5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苏)械罚〔2024〕004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事实涉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6-20处罚有效期2024-7-15公示截止期2024-9-20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公示期应为三个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兰西县顺时堂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2MA1B670K4N法定代表人包文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兰西市监处罚〔2024〕685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兰西县顺时堂医药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兰西县顺时堂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实际经营人包文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和经营药品的资质。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3.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执法机关调查案件事实过程。4.询价单3份,证明当事人货值金额的书证。5.现场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购进违法药品的书证。处罚依据本案此前已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过行政处罚决定,(兰市监处罚〔2024〕685号),对当事人兰西县顺时堂医药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30000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共计罚没款金额:30001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3月4日,兰西县顺时堂医药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包文芬在规定时间内向兰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减轻处罚。2024年3月8日,我局收到兰西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4〕11号),并按照要求于2024年3月21日向兰西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兰西县人民政府[2024]11号行政复议书的答复》(兰市监呈〔2024〕21号)。2024年4月2日,我局收到了兰西县司法局下达的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兰司听证〔2024〕1-2号),并指派人员于2024年4月11日14时在兰西县司法局三楼会议室参加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同意对该案开展调解工作。2024年4月29日,我局与当事人在兰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委托的绥化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组织下,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兰西县顺时堂医药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的申请,并提供了之前未向我局提交的可以从轻处罚的相关材料。绥化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向我局出具调解意见函,建议我局对该行政案件重新作出两倍数额的处罚决定。本案中当事人兰西县顺时堂医药有限公司三年内未有违法经营行为,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1009盒,销售1盒)的行为,截止目前为止未收到有群众向我局反映存在有身体不良反应等情况,且兰西县顺时堂医药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对所售出的1盒无合法购进手续的复方丹参滴丸进行了召回措施,虽未实际召回但也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参照《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清单》情形8:“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3)能够主动报告。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5)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规范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清单制度,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柔性行政执法方式”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兰西县顺时堂医药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如下:1.责令其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112种1008盒。3.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4.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0000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5.共计罚没款金额:100018.00元。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0.001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2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27处罚机关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市同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宇成分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BKAWC7H法定代表人王丽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岗市监处罚〔2024〕84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我局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哈尔滨市同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宇成分公司购进标示为清华德人西安幸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00ml/瓶/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0770的药品生血宝合剂共30盒,不能提供供货企业资质、购进票据等材料,无法说明药品合法购入来源,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应定性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共购进生血宝合剂30盒,销售10盒,剩余20盒已被我局扣押。涉案药品购入价格14元/盒,销售价格32元至55元不等,违法所得378元,货值金额1134元。经协查,涉案药品为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单1份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2.2024年3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3页,证明该药店营业柜台现场摆放涉案药品情况、计算机销售系统记录药品库存情况、该药店现场不能提供购进药品合法证明材料情况,以及对涉案药品先行登记保存、给当事人现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等情况;3.哈南市监药械先登〔2024〕004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2页,证明现场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购入证明材料的药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况以及药品品种、规格、批号、数量等情况;4.哈南市监药械限提〔2024〕004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页,证明我局限定当事人于2024年3月29日前提供与先行登记保存药品有关的合法购入证明材料;5.当事人提供药品价签1张,证明涉案生血宝合剂药品营业柜台标示销售价格情况;6.现场检查拍摄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药品经营场所摆放待销售涉案药品数量、批号等情况,以及计算机销售系统记录涉案药品库存数量、批号情况;7.哈南市监药械强制〔2024〕00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3页,证明涉案药品转为扣押的时间及药品品名、生产企业名称、规格、批号、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8.哈南市监药械检鉴期〔2024〕008号《鉴定期间告知书》1页,证明我局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对涉案药品真伪进行鉴定;9.哈南市监函〔2024〕239号《协助调查函》2页,证明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协助对涉案药品真伪进行鉴定;10.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回执单1张,证明我局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的发函时间;1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页,证明哈尔滨市同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宇成分公司证照在有效期内,以及该药店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药品经营范围等情况;12.当事人提供匡XX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哈尔滨市同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宇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匡xx身份信息情况,并具有负责办理与本案有关事宜的合法身份;13.2024年4月1日对匡xx询问时制作《询问笔录》4页,证明哈尔滨市同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宇成分公司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过程,以及涉案药品的购进数量、销售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等情况;14.当事人提供涉案药品购进入库记录、销售记录、销售凭证小票共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进行了入库和销售情况进行了登记;15.陕药监协复函〔2024〕17号《协助调查函复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药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过,内外包装与该生产企业药品留样一致。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由执法人员查证属实。处罚依据哈尔滨市同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宇成分公司购进药品未审验、索取、留存供货单位资质及购进票据等合法证明材料,客观上形成了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事实,但当事人购进药品后履行了验收入库、销售记录等制度,当事人没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主观故意,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药品为合法生产企业生产和上市销售的药品,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该案符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八)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给予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对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给予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药品生血宝合剂20盒;2.没收违法所得378元;3.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378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7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2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27处罚机关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