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4〕351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5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2年4月起,当事人从广州宝茜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狐狸盘”6814盒、“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锦鲤盘”眼影盘6782盒,在其位于抖音平台开设的抖店对外销售。上述眼影盘与具有一定影响的“完美日记探险家十二色动物眼影盘”系列产品的商品包装、装潢及商品名称相似。根据调查取得证据,当事人销售上述“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狐狸盘”眼影盘的违法经营额为158698.0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销售“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锦鲤盘”眼影盘的违法经营额为165073.8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认定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323809.8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米菲思冒险家十二色眼影(05熊猫)(批号2022110022)”外包装标示的被委托方为浙江百倍化妆品有限公司;“迪可露12色斑虎眼影盘”“迪可露12色眼影盘”外包装标示的委托方为浙江省义乌市迪可露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浙江奥克力化妆品有限公司。据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协查复函:1.浙江百倍化妆品有限公司称并未生产过标注有“被委托方:浙江百倍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地址:浙江金华市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同义路2号楼5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浙妆20190024”字样的批号为AD19100105的米菲思冒险家十二色眼影(05熊猫),涉案眼影盘冒用了他人厂名、厂址;2.“迪可露12色斑虎眼影盘”“迪可露12色眼影盘”上标明的委托方浙江省义乌市迪可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核查不存在,其标明的该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上华路599号A33-405室”,经核查该地址不存在,被委托方浙江奥克力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核查不存在,涉案眼影盘伪造了厂名、厂址。3.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米菲思冒险家十二色眼影(05熊猫)”“迪可露12色斑虎眼影盘”“迪可露12色眼影盘”三款产品均无备案信息,并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资料。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经营上述三种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作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在抖音平台开设抖店向消费者销售的“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狐狸盘”、“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锦鲤盘”,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该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狐狸盘”眼影盘1018盒、“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锦鲤盘”眼影盘314盒,并处罚款50万元。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米菲思冒险家十二色眼影(05熊猫)”、“迪可露12色斑虎眼影盘”以及“迪可露12色眼影盘”等国产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米菲思冒险家十二色眼影(05熊猫)”367盒、“迪可露12色斑虎眼影盘”256盒以及“迪可露12色眼影盘”190盒,不另处罚款。 涉案“米菲思冒险家十二色眼影(05熊猫)”以及“迪可露12色斑虎眼影盘”、“迪可露12色眼影盘”,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项所指的“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一般,且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上述“米菲思冒险家十二色眼影(05熊猫)”367盒、“迪可露12色斑虎眼影盘”256盒以及“迪可露12色眼影盘”190盒。 综上所述,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145盒[“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狐狸盘”眼影盘1018盒、“晶妆日记十二色眼影锦鲤盘”眼影盘314盒、“米菲思冒险家十二色眼影(05熊猫)”367盒、“迪可露12色斑虎眼影盘”256盒以及“迪可露12色眼影盘”190盒; 三、罚款52万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新美创严选供应链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9XQD5J8P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夏月巧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20 | |||||
公示截止期: | 2027-6-20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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