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10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68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1月31日,我局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朗村第十一社六祖庙工业区的广州市丽泽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送达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No:2023CKH2091),报告显示标识当事人生产的“雪肤宝香氛丝滑沐浴露”(批号:XFB3072201)”产品检验结论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要求复检,并确认上述报告中被抽检的不合格“雪肤宝香氛丝滑沐浴露”(批号:XFB3072201)”产品是其生产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有1瓶留样,并调取了相关的生产资料和单据。2024年4月2日,我局再次到广州市丽泽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送达复检的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一份(№:2024A02272),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雪肤宝香氛丝滑沐浴露”(批号:XFB3072201)”产品检验结论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雪肤宝香氛丝滑沐浴露”(批号:XFB3072201)”化妆品,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化妆品生产企业,“雪肤宝香氛丝滑沐浴露”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759443。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生产了“雪肤宝香氛丝滑沐浴露”(批号:XFB3072201)”化妆品195瓶,其中2瓶用于观察检验,4瓶留样被我局抽样检验,销售了189瓶,共召回了160瓶并已全部交由广州中科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公司进行销毁。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68.2元,总货值为1131元。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作没收处理。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8.2元;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168.2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丽泽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0545111131-----法定代表人:骆红高处罚决定日期:2024-6-24公示截止期:2027-6-24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10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27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E2EL70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75号305房自编B013法定代表人:张海亮经营范围:批发业。2023年7月6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四大队前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75号305房自编B013依法检查,上址经营主体为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是一家化妆品销售企业,检查现场无人办公,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找联系,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前来我局签收了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Z2023G0163)、(No:HZ2023G0164)和(No:JS2023HP0207),报告显示对标识当事人销售的名称为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2060201)、(批号:2022082201)和(批号:20220422)经检验,结果显示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当事人确认上述认报告中被抽检的产品是其销售的并出具书面确认文件,与《检验报告》所述一致。经查明,当事人委托的生产方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为长期合作关系,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拥有有两个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其中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使用的是国妆特字G20140868号,备案里没有标示染发剂成分: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另外一个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色)是国妆特字G20211362号,产品备案标示染发剂成分里有: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当事人于2022年4月至8月委托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色),双方约定当事人提供产品外包装,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生产料体提供内包装袋并灌装,产品生产完毕后交当事人进行销售,其中(批号:2022042201)交付200盒;(批号:2022060201)交付60盒;(批号:2022082201)交付200盒。由于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生产上述产品时,未使用库存的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色)的外包装盒子进行生产,却错误的将库存的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的外包装盒子使用在上述产品生产上,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三批产品后向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849元(2.04×400+0.55×60),然后并未仔细查看核对……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由裁量理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鑫理想染发膏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72元;二、罚款1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MA59E2EL70-----法定代表人:张海亮处罚决定日期:2024-6-24公示截止期:2027-6-24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09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987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秀盛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云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023年7月6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秀盛路3号的经营场所依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Z2023G0163)、(No:HZ2023G0164)和(No:JS2023HP0207),报告显示对标识当事人生产的名称为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2060201)、(批号:2022082201)和(批号:20220422)经检验,结果显示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的涉案产品,但当事人确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销售的并进行书面确认。经查明,当事人拥有有两个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其中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使用的是国妆特字G20140868号,备案里没有标示染发剂成分: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另外一个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色)是国妆特字G20211362号,产品备案标示染发剂成分里有: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当事人于2022年4月至8月受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委托生产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色),双方约定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外包装,当事人负责生产料体提供内包装袋并灌装,三批产品其中批号:2022042201是2022年4月28日生产完毕,共生产了206盒,自检及留样6盒,销售200盒;批号:2022060201是2022年6月10日生产完毕,共生产了126盒,自检及留样6盒,销售120盒;批号:2022082201是2022年8月27日生产完毕,共生产了206盒,自检及留样6盒,销售200盒。由于当事人与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为长期合作伙伴,当事人的仓库中存放有大量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包材,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产品时,未使用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色)的外包装盒子进行生产,却错误的将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的外包装盒子使用在上述产品生产上。当事人将上述三批产品销售给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并收取加工费849元(2.04×400+0.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向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由裁量理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鑫理想染发膏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87.6元;二、罚款11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0803517316-----法定代表人:张海云处罚决定日期:2024-6-24公示截止期:2027-6-24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顺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万达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BHCX12R法定代表人高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岗市监处罚〔2024〕85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从黑龙江仁久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海昌隐形眼镜护理液(生产企业: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注册号:国械注准20163162455;规格:净能型360ml+120ml;批号:1240015)五盒,购进价格为28元/盒,销售价格为55元/盒,通过“美团网”平台售出一盒,且被举报人购买。上述海昌隐形眼镜护理液系第三类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16眼科器械中的6822-01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中的角膜接触镜(软性、硬性、塑形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实行许可管理。当事人销售海昌隐形眼镜护理液应取得软性接触镜护理液的许可事项,其《医疗器械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30103002024041478025393)一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2、哈尔滨顺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万达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医疗器械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 3、授权委托书1份1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人具有代表该公司处理相关事宜的法定资格; 4、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购进记录、库存记录及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7页,证明涉案产品进销存情况及产品购进价格;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哈南市监药械先登[2024]019号)、财物清单、送达回证一份共3页,证明现场对涉案医疗器械采取措施及对医疗器械品种、厂家、规格、批号、数量情况,及文书送达情况; 7、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承认其违法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黑龙江仁久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库的随货同行单一张,证明上述医疗器械的购进来源; 9、当事人提供的“美团网”平台售卖记录一份1页,证明销售医疗器械的品名、销售数量及销售价格。 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无此类相关事项,上述产品违法所得55元,货值金额275元。处罚依据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货品少,违法所得金额低,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第五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适用从轻幅度处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5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2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28处罚机关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市宣康堂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MA1F8NFK8D法定代表人薄冬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城市监处罚〔2024〕94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的情况,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2024年5月6日,因限期改正期满,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检,复检时发现当事人依然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情况,当事人存在逾期拒不改正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证明 证明第一次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2),证明 证明复检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5.《执业药师资格证 》证明 药师资格 6. 现场照片 ,证明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认定其违法行为较轻,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阶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又因当事人存在责改后逾期拒不改正行为,依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认定其违法行为较轻,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阶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又因当事人还存在责改后逾期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2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28处罚机关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宝清县博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红峰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8YH286Q法定代表人王成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宝市监处罚〔2024〕5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宝清县博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向红峰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肺宁片、舒肝理气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 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证明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涉案药品购进渠道清晰,未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性较小。决定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 本局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2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28处罚机关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突出质量安全隐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清查整顿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办械〔2024〕9号)的要求,深圳市润生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等69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存在无法联系、营业执照已注销或长期停产不主动注销生产许可证(取消备案)等突出质量安全隐患。请相关企业自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与我局取得联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建立并保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逾期未主动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取消其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及产品备案,或报广东省药监局依法注销许可。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810,联系人:李先生,电话:83070816。特此公示。附件:存在突出质量安全隐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单(2024年第二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21日存在突出质量安全隐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单(2024年第二批)序号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隐患1深圳市润生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大田洋西坊工业区35栋厂房201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大田洋西坊工业区35栋厂房201粤深药监械生产备20230053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2深圳市筑途应急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朗下社区葫芦路20号101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朗下社区葫芦路20号101粤深药监械生产备20220014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3深圳医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民二路182号东方商务大厦7楼706号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民二路182号东方商务大厦7楼706号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113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4深圳市幸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征程一路福永第一工业村3号102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征程一路福永第一工业村3号102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180038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5那第斯(深圳)医养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社区建安路恒强工业园D栋4层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社区建安路恒强工业园D栋4层粤深药监械生产备20220093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6深圳市宇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浪心南路2号50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浪心南路2号504粤深药监械生产备20230046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7深圳市格莱美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学府社区桂庙路22号向南瑞峰花园28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新羌社区正祥路3号红湖东信佳工业园3层3C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140009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8深圳市运满满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共和工业路48号白鹿广场C1栋107-1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共和工业路48号白鹿广场C1栋107-1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10040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9深圳市美极光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新桥三路一号4楼(办公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新桥三路一号4楼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63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10深圳市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科技路19号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科技路19号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20071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11深圳市润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深圳市东方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茨田埔恒邦科技园73栋2层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茨田埔恒邦科技园73栋2层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110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12深圳市弘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五联队工业区B区第8栋301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五联队工业区B区第8栋301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10045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13深圳市美思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西区七号侨德科技园厂房A栋5A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西区七号侨德科技园厂房A栋5A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73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14深圳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路泰嘉乐科技工业园1栋405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路泰嘉乐科技工业园1栋405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017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15深圳市在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布沙路31号B栋304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布沙路31号B栋304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132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16广东祐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翠宝路32号新屋吓宝龙工业厂区4号厂房401-2号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翠宝路32号新屋吓宝龙工业厂区4号厂房401-2号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195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17深圳市兴领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心社区长围路41号A栋一层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心社区长围路41号A栋一层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20036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18深圳市昕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爱南路261-2号301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爱南路261-2号301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10033号营业执照已注销19深圳市海莱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深业紫麟山花园H4-H6栋H5座2A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深业紫麟山花园H4-H6栋H5座2A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046号营业执照已注销20康纳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坑社区甘李路1号巨银科技工业厂区6号厂房102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坑社区甘李路1号巨银科技工业厂区6号厂房102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65号营业执照已注销21深圳市居恩承齿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联港路1号联大厂A栋306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联港路1号联大厂A栋306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235号营业执照已注销22深圳和顺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心社区长围路41号A栋一层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德社区浪背村8号B栋2层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20075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23深圳市仪嘉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埔厦工业区1号鸿伟厂1号宿舍401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埔厦工业区1号鸿伟厂1号宿舍401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20007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24深圳市慧明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社区西湖工业区4号厂房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社区西湖工业区4号厂房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028号长期停产不主动注销生产许可证(取消备案)25深圳市贝康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爱南路214号B栋万佳原大厦3楼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爱南路214号B栋万佳原大厦3楼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180064号营业执照已被除名26深圳市迈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社区龙盛路8号香玉儿化妆品龙岗厂区1号厂房2楼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社区龙盛路8号香玉儿化妆品龙岗厂区1号厂房2楼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180079号营业执照已被除名27深圳市衡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地社区坪西兴华路1号A栋二楼、B栋二楼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地社区坪西兴华路1号A栋二楼、B栋二楼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20051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28深圳启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怡心社区誉隆街6-2号厂房301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怡心社区誉隆街6-2号厂房301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20087号长期停产不主动注销生产许可证(取消备案)29深圳市美锐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朱古石院式小区9号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朱古石院式小区9号三楼A单元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029号长期停产不主动注销生产许可证(取消备案)30深圳市名匠医护用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民工业区第63栋201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民工业区第63栋201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192号长期停产不主动注销生产许可证(取消备案)31深圳市永利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富心路33-2号301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富心路33-2号301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20085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32深圳市鸿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嘉喜路22号1-3层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嘉喜路22号1-3层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20084号长期停产不主动注销生产许可证(取消备案)33深圳市瑞根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下横朗第一工业区6号408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下横朗第一工业区6号408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10127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34深圳市同人斯科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城创新园一号厂房A303-1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城创新园一号厂房A303-1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170038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35深圳市聚源聚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草平路41号第4栋厂房101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草平路41号第4栋厂房101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20090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36神米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南太云创谷3栋708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兴业西路20号裕弘工业园B区B1栋三层、四层粤深药监械生产备20220013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37洛克希德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南太云创谷3栋1702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南太云创谷3栋1702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20073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38长佳盈服装(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鲤鱼河工业园振兴路29号华顺工业园厂房东面6栋9楼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鲤鱼河工业园振兴路29号华顺工业园厂房东面6栋9楼粤深械备20200733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39深圳亿盛堂科技有限公司(以更名为:深圳亿盛堂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香叶路7号2栋岗宏综合楼B220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香叶路7号2栋岗宏综合楼B220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20047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40深圳市合方圆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平龙东路246号第2栋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平龙东路246号第2栋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055号长期停产不主动注销生产许可证(取消备案)41深圳市盛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安田社区良白路257号B栋201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安田社区良白路257号B栋201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138号长期停产不主动注销生产许可证(取消备案)42深圳市普润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1055号丽河工业园6栋厂房201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1055号丽河工业园6栋厂房201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82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43大捷达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碧水路8号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碧水路8号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20170079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已纳入异常名录44深圳市正东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大康路10号厂房2栋101、201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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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太原市创美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晋食药监械生产许20190021号)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太原市创美义齿制作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特此通告。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2024年度全省医疗器械抽检工作方案,持续对本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实施了监督抽样检验。本期对已核实的不合格产品予以公告,信息如下: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抽检。现将抽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8批次药品予以公告,不符合规定项目主要为性状、检查、含量测定等(详见附件)。对本次抽检结果不符合规定药品涉及的相关单位,相关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了必要的控制措施,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正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附件:2024年第2期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质量公告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21日2024年第2期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质量公告序号药品品名标示生产企业名称药品规格生产批号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查结果不合格项目检验机构名称备注1玉米淀粉广饶丽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1121701西安仁仁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不符合规定【检查】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2蜜款冬花宝鸡汉方国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1kg/袋22121701商洛市中心医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检查】商洛市药品检验所3维生素B1片陕西颐生堂药业有限公司10毫克2302022陕西颐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不符合规定【性状】【检查】铜川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4枳壳(麸炒枳壳)安徽正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11201渭城区仪凤街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系流通环节储存不当5乌龙外敷散委托方:富平朱老大骨伤医院受托配制单位:富平县八里店骨伤医院15g/袋230106富平朱老大骨伤医院《陕药制备字Z20220150000随样所付标准》不符合规定【检查】渭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6骨伤三七片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骨科医院每片重0.35g20230216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骨科医院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批件号:2023S00008)所附标准不符合规定【检查】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7生骨续筋胶囊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骨科医院每片重0.35g20230327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骨科医院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批件号:2023S00009)所附标准不符合规定【检查】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8葛根西安琨腾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230401西安琨腾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