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4〕106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2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8日至2024年3月18日在阿里巴巴平台名为“广州途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网店销售商品标题为“南京同仁堂抗皱焕颜多肽眼霜去眼袋黑眼圈淡化细纹紧致保湿正品”的商品,当事人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了“去眼袋黑眼圈”的功效用语。当事人销售的“南京同仁堂抗皱焕颜多肽眼霜去眼袋黑眼圈淡化细纹紧致保湿正品”的产品实际名称为“梦寻美抗皱靓颜多肽眼霜”(生产企业:湖北铸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鄂妆20200013;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鄂G妆网备字2022001707),是一款普通化妆品。当事人销售的“梦寻美抗皱靓颜多肽眼霜”产品外包装载明的产品功效:添加乙酰基六肽-8和植物提取精华,淡化眼周干纹、细纹,肌肤莹润饱满,如初绽玫瑰般娇嫩细腻,绽放年轻光彩。当事人不能提供“梦寻美抗皱靓颜多肽眼霜”产品“去眼袋黑眼圈”的功效证明材料。当事人从广州市寻梦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梦寻美抗皱靓颜多肽眼霜”60瓶,当事人在发布涉案广告期间共销售“梦寻美抗皱靓颜多肽眼霜”38瓶,销售价格为11.8元/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制作合同和收款收据,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费用为500元,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费用为50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已作出整改,将商品标题为“南京同仁堂抗皱焕颜多肽眼霜去眼袋黑眼圈淡化细纹紧致保湿正品”修改为“南京同仁堂抗皱眼霜淡化细纹鱼尾纹补水保湿眼霜现货一件代发”,并对商品详情作出相应的修改。当事人现场能够提供涉案普通化妆品的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厂家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当事人因发布虚假广告,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4〕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内容: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广州途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4PQ775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凤院村源龙队80号(一址多照)法定代表人:江森伦成立日期:2021年10月28日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所指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途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Y4PQ775-----法定代表人:江森伦处罚决定日期:2024-6-19公示截止期:2024-9-19处罚机关: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06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132),2023年5月23日生产“嘉丽蝶变至尊千悦霜”(批号:20230523E1;限期使用日期:20260516)”共508盒,其中留样8盒,另已于2023年5月30日将上述批次产品共500盒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12元/盒。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标签与备案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6096元,违法所得为6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缙市监协字〔2023〕4724-1号),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4.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并出具《申请书》,称对上述行政处罚不进行陈述、申辩,恳请我局尽快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严格按照处罚决定履行相关义务。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其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嘉丽蝶变至尊千悦霜”(批号:20230523E1;限期使用日期:20260516)”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二、罚款11000元。(合计罚没金额为17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嘉丽蝶变至尊千悦霜”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联合丽嘉(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AY2PY30-----法定代表人:肖绍宁处罚决定日期:2024-6-18公示截止期:2027-6-18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069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778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778.5元;二、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7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17778.5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572194365H-----法定代表人:陈少钦处罚决定日期:2024-6-18公示截止期:2027-6-18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番市监(沙头)罚字〔2024〕1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33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2年11月8日从广州市龙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产品共600瓶,进货价格为3.3元/瓶。上述批次产品均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4元/瓶。当事人已主动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共17瓶并退回广州市龙祥药业有限公司,剩余583瓶无法召回。综上,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白云山星群维E滋润霜”(批号:BYS1020;限期使用日期:20251019;包装规格:50g)总涉案货值为2400元,违法所得总数为2332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332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英达辉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000781190918A-----法定代表人:郑俊达处罚决定日期:2024-6-13公示截止期:2027-6-13处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巨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11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质量管理部门未组织开展上年度风险评估的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部分岗位职责未及时修订的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培训内容未按计划开展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海城市利国白俅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15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培训内容未包括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内容和个别新上岗的人员未进行岗前培训的问题 ;在校准和验证方面存在验证报告未审核批准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深圳众美盛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单见附件)不具备原经营条件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在局政务网站公示拟取消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现公示期届满,企业未主动与我局联系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取消上述企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特此公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30日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企业名单(2024年第9批)序号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备案编号是否进行网络销售备案网络备案编号1深圳众美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鹅埠村德信路190号第23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创益科技大厦A508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创益科技大厦A50891440300MA5HUAAT3J粤深药监械经营备20232537号是粤深械网备2023052400082深圳昕兴瑞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鹅埠村德信路198号第07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创益科技大厦B507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创益科技大厦B50791440300MA5HTJRR4U粤深药监械经营备20232150号是粤深械网备2023050400273深圳百禄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鹅埠村德信路187号第13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A栋903-1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A栋903-291440300MA5HU2DM3L粤深药监械经营备20232257号是粤深械网备20230511001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了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本期不合格产品信息予以公告,详见附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单位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对不合格产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特此公告。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11日2024年药品质量公告品种信息(2024年第1期)序号药品品名标示生产企业名称药品规格生产批号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检验机构名称备注1清火片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每片重0.25克20230201吉林省怡亚通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Z02462007不符合规定土大黄苷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2桑白皮黑龙江省圣利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20210701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神经精神病医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水分松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地黄安国市聚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1810007乾安县鳞字园区卫生院《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梓醇松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达斯玛保丸西藏昌都日通藏医药研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每丸重0.3g230103松原市益寿堂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WS-621(Z-166)-2002 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松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我局组织对省内市场相关产品进行了抽查检验,现将本期产品信息予以公告,详见附件。特此公告。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13日2024年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品种信息(2024年第1期)2023年吉林省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洁净环境)监督抽验序号报告编号标示产品名称标示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被抽样单位名称抽样单位名称检验结果1JDS2023037医用防护口罩辽宁倍康特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1cm×15.5cm 折叠Ⅰ型 头带式 无菌20221201/20221201洮南市人民医院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2JDS2023127医用棉签南昌市恩惠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A型(灭菌)10cm 50支/袋20220714/20220714白山市福祥堂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池西区松江小区店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3JDS2023293无菌棉签河北宝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0cm20220823/20220823白山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4JDS2023149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扬州洋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7.5手指向手掌面弯/全部纹理/无粉20221116/20221116辽源市中医院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5JDS2023215医用防护口罩沈阳学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沈阳智特商贸有限公司)折叠耳挂式-15.5cm×10.5cm无菌2022.11.21/20221121国大益和大药房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医院连锁二店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6JDS2023256医用防护口罩湖南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号(110mm×155mm) 折叠型耳挂式(无菌型)20221127/20221127延边金达莱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7JDS2023310医用防护口罩华制(天津)有限公司155mm×105mm(±5%)9801(无菌)20221009/2022100901靖宇县人民医院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番市监(化龙)罚字〔2024〕15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营业场所“外用药”开放式货架上的医疗器械“西瓜霜?医用敷料口腔护理液”,以及“医疗器械”开放式货架上的医疗器械“白云山敬修堂生理性海水鼻腔喷雾器”,与药品、消毒用品等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也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处罚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内容:罚款2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瑞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顺康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3MAD44F699F-----法定代表人:蔡海明处罚决定日期:2024-6-17公示截止期:2024-9-17处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市百草达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2UGM4R11法定代表人张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2-27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6-18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肆拾元整(194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9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2024年4月26日,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宿市监案移〔2024〕011号),附安徽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SZ2024-C0008),供样单位宿州市心连心医药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1日从亳州市百草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Kg。紫苏梗(批号:C221201103),全项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检查】总灰分(不得过5.0%,检查结果为6.2%)。亳州市百草达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紫苏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