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金牛药械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5227J法定代表人牛彪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械处罚﹝2024﹞3-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6-18处罚内容1.没收召回的万痛筋骨贴(批号20230612)293盒,并处4.4万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4.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收到安徽省药监局《关于转办不合格医疗器械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4〕26号)及附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20231201056):标示安徽金牛药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万痛筋骨贴”(规格型号:70mm×100mm,每盒2袋×3贴,批号:20230612),检出水杨酸甲酯(1#样品:0.13mg/贴、2#样品:0.14mg/贴)。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安徽蜀中医药有限公司:2024年5月30日至31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经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药品销售。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安徽蜀中医药有限公司:2024年5月30日至31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经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药品销售。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华源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40528763897法定代表人朱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处罚〔2024〕五处004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0220502,生产单位: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3A03915,检验目的:国家药品抽检),[检查]项下“溶出度-缓冲液中溶出量”不符合规定,又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报告编号:2023A06123,检验目的:复验),“溶出度-缓冲液中溶出量”仍不符合规定。该批药品还经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验(报告编号:ZYY20230300,检验目的:省级药品抽检)[检查]项下“溶出度-缓冲液中溶出量”和“重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规定,属于劣药。当事人从吉林九紫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20220502双氯芬酸钠肠溶片,并向肇源县芯悦医药有限公司等9家药店销售批号20220502双氯芬酸钠肠溶片1000盒的行为,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645.6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45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6-6处罚有效期2027-6-5公示截止期2027-6-5处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甘南县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0MA18XG5CXT法定代表人郑秀玲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市监处罚〔2024〕229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该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2.甘南县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3.甘南县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药品行政许可; 4.涉案商品罗红霉素分散片照片、销售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商名称、产地、规格、库存数量等; 5.涉案商品甲氧氯普胶片照片、销售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商品名称、产地、规格、库存数量等: 6.甘南县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郑秀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公民身份及甘南县卓辰医药有限公司法人身份; 7.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来源、进货数量、规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违规程度等涉嫌违法事实; 8.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的违法事实; 9.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 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 证据来源合法、充分、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当事 人的违法行为嫌疑。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承办人认为,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以案件承办人认为该违法行为具有《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建议责令甘南县卓辰医药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24处罚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芳华连锁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5MA1CND6X9B法定代表人孙明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市监处罚〔2024〕227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5月7日,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芳华连锁店立案调查,承办机构: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人:刘鹏、杨佳业。经过采取现场检查、对涉案物品及票据拍照取证、提取相关证照复印件、询问当事人等措施,当事人的涉嫌违法事实已查清。因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故未对该企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该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2.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芳华连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3.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芳华连锁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药品行政许可; 4.涉案商品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照片、销售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商名称、产地、规格、库存数量等; 5.涉案商品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照片、销售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商品名称、产地、规格、库存数量等: 6.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芳华连锁店负责人侯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公民身份及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芳华连锁店法人身份; 7.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来源、进货数量、规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违规程度等涉嫌违法事实; 8.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的违法事实; 9.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 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 证据来源合法、充分、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当事 人的违法行为嫌疑。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承办人认为,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以案件承办人认为该违法行为具有《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建议责令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芳华连锁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24处罚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查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三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5MAD94YM032法定代表人孙明璐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市监处罚〔2024〕228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该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2.黑龙江省查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三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3.黑龙江省查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三分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药品行政许可; 4.涉案商品苯溴马隆片照片、销售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商名称、产地、规格、库存数量等; 5.涉案商品熊去氧胆酸胶囊照片、销售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商品名称、产地、规格、库存数量等: 6.黑龙江省查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三分店负责人孙明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公民身份及黑龙江省查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三分店法人身份; 7.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来源、进货数量、规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违规程度等涉嫌违法事实; 8.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的违法事实; 9.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 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承办人认为,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以案件承办人认为该违法行为具有《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建议责令黑龙江省查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三分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24处罚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查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二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5MABM82BL8L法定代表人孙明璐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市监处罚〔2024〕231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该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2.黑龙江省查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二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3.黑龙江省查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二分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药品行政许可;4.涉案商品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照片、销售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商名称、产地、规格、库存数量等;5.涉案商品替米沙坦片照片、销售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商品名称、产地、规格、库存数量等:6.黑龙江省查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二分店负责人孙明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公民身份及黑龙江省查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二分店法人身份;7.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来源、进货数量、规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违规程度等涉嫌违法事实;8.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的违法事实;9.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充分、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嫌疑。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承办人认为,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以案件承办人认为该违法行为具有《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建议责令黑龙江省查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二分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24处罚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甘南县康复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5333347205X法定代表人董玲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市监处罚〔2024〕230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该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2.甘南县康复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3.甘南县康复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药品行政许可; 4.涉案商品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照片、销售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商名称、产地、规格、库存数量等; 5.涉案商品辛伐他汀片照片、销售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商品名称、产地、规格、库存数量等: 6.甘南县康复药店负责人董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公民身份及甘南县康复药店法人身份; 7.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来源、进货数量、规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违规程度等涉嫌违法事实; 8.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的违法事实; 9.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 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承办人认为,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以案件承办人认为该违法行为具有《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建议责令甘南县康复药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24处罚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报告,由于躯干线圈可能会在扫描过程中局部发热,会导致患者受到潜在伤害等原因,生产商飞利浦医疗系统荷兰有限公司Philips Medical Systems Nederland B.V.对其生产的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3281132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3284026号)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一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4年6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