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兰西县顺时堂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22MA1B670K4N |
法定代表人 | 包文芬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兰西市监处罚〔2024〕6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兰西县顺时堂医药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兰西县顺时堂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实际经营人包文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和经营药品的资质。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3.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执法机关调查案件事实过程。4.询价单3份,证明当事人货值金额的书证。5.现场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购进违法药品的书证。 |
处罚依据 | 本案此前已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过行政处罚决定,(兰市监处罚〔2024〕685号),对当事人兰西县顺时堂医药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30000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共计罚没款金额:30001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3月4日,兰西县顺时堂医药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包文芬在规定时间内向兰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减轻处罚。2024年3月8日,我局收到兰西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4〕11号),并按照要求于2024年3月21日向兰西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兰西县人民政府[2024]11号行政复议书的答复》(兰市监呈〔2024〕21号)。2024年4月2日,我局收到了兰西县司法局下达的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兰司听证〔2024〕1-2号),并指派人员于2024年4月11日14时在兰西县司法局三楼会议室参加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同意对该案开展调解工作。2024年4月29日,我局与当事人在兰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委托的绥化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组织下,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兰西县顺时堂医药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的申请,并提供了之前未向我局提交的可以从轻处罚的相关材料。绥化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向我局出具调解意见函,建议我局对该行政案件重新作出两倍数额的处罚决定。本案中当事人兰西县顺时堂医药有限公司三年内未有违法经营行为,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1009盒,销售1盒)的行为,截止目前为止未收到有群众向我局反映存在有身体不良反应等情况,且兰西县顺时堂医药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对所售出的1盒无合法购进手续的复方丹参滴丸进行了召回措施,虽未实际召回但也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参照《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清单》情形8:“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3)能够主动报告。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5)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规范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清单制度,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柔性行政执法方式”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兰西县顺时堂医药有限公司从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如下:1.责令其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112种1008盒。3.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4.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0000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5.共计罚没款金额:100018.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10.0018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27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5-27 |
处罚机关 | 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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