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8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871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6日生产“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60ml*2/盒,批号:WZN2023090601)”1601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4盒用于留样,剩余1595盒以1.8元/盒的单价售出,销售收入为2871元。当事人收到复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客户发出了召回通知,因该批次批号和规格的产品数量较少,经销商已全部零售完毕,召回数量为0。上述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2871元,违法所得2871元,货值2881.8元。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适用从轻情形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60ml*2/盒,批号:WZN2023090601)”)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871元;二、罚款12000元。上述罚没合计14871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6876508938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陈亮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20 | |||||
公示截止期: | 2027-6-20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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