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市同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宇成分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2MA1BKAWC7H |
法定代表人 | 王丽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岗市监处罚〔2024〕8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经我局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哈尔滨市同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宇成分公司购进标示为清华德人西安幸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00ml/瓶/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0770的药品生血宝合剂共30盒,不能提供供货企业资质、购进票据等材料,无法说明药品合法购入来源,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应定性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共购进生血宝合剂30盒,销售10盒,剩余20盒已被我局扣押。涉案药品购入价格14元/盒,销售价格32元至55元不等,违法所得378元,货值金额1134元。经协查,涉案药品为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单1份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2.2024年3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3页,证明该药店营业柜台现场摆放涉案药品情况、计算机销售系统记录药品库存情况、该药店现场不能提供购进药品合法证明材料情况,以及对涉案药品先行登记保存、给当事人现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等情况;3.哈南市监药械先登〔2024〕004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2页,证明现场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购入证明材料的药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况以及药品品种、规格、批号、数量等情况;4.哈南市监药械限提〔2024〕004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页,证明我局限定当事人于2024年3月29日前提供与先行登记保存药品有关的合法购入证明材料;5.当事人提供药品价签1张,证明涉案生血宝合剂药品营业柜台标示销售价格情况;6.现场检查拍摄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药品经营场所摆放待销售涉案药品数量、批号等情况,以及计算机销售系统记录涉案药品库存数量、批号情况;7.哈南市监药械强制〔2024〕00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3页,证明涉案药品转为扣押的时间及药品品名、生产企业名称、规格、批号、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8.哈南市监药械检鉴期〔2024〕008号《鉴定期间告知书》1页,证明我局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对涉案药品真伪进行鉴定;9.哈南市监函〔2024〕239号《协助调查函》2页,证明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协助对涉案药品真伪进行鉴定;10.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回执单1张,证明我局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的发函时间;1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页,证明哈尔滨市同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宇成分公司证照在有效期内,以及该药店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药品经营范围等情况;12.当事人提供匡XX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哈尔滨市同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宇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匡xx身份信息情况,并具有负责办理与本案有关事宜的合法身份;13.2024年4月1日对匡xx询问时制作《询问笔录》4页,证明哈尔滨市同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宇成分公司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过程,以及涉案药品的购进数量、销售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等情况;14.当事人提供涉案药品购进入库记录、销售记录、销售凭证小票共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进行了入库和销售情况进行了登记;15.陕药监协复函〔2024〕17号《协助调查函复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药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过,内外包装与该生产企业药品留样一致。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由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
处罚依据 | 哈尔滨市同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宇成分公司购进药品未审验、索取、留存供货单位资质及购进票据等合法证明材料,客观上形成了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事实,但当事人购进药品后履行了验收入库、销售记录等制度,当事人没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主观故意,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药品为合法生产企业生产和上市销售的药品,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该案符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八)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给予从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给予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药品生血宝合剂20盒;2.没收违法所得378元;3.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378元(上缴国库)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378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27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5-27 |
处罚机关 |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