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埔市监处罚〔2024〕171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95711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1年3月11日当事人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备案了“朗斯凝时密集保湿精华液”化妆品,其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046925”,备案配方包括“水、丁二醇、甘油、库拉索芦荟(ALOEBARBADENSIS)叶汁、聚二甲基硅氧烷、1,2-己二醇、山梨坦油酸酯、苯甲酸钠、辛甘醇......”等共34种原料。2022年9月13日当事人在生产批号为W35011,规格为35ml/瓶的“朗斯凝时密集保湿精华液”时,没有使用备案技术要求载明的“1,2-己二醇,山梨坦油酸酯、苯甲酸钠,辛甘醇、山梨酸钾”共5种原料,而使用了备案技术要求中未载明的“咪唑烷基脲、羟苯丙酯、DMDM乙内酰脲”3种原料,使用的原料库拉索芦荟(ALOEBARBADENSIS)叶提取物、银耳(TREMELLAFUCIFORMIS)多糖、咪唑烷基脲、β-葡聚糖与备案的原料库拉索芦荟(ALOEBARBADENSIS)叶汁、银耳(TREMELLAFUCIFORMIS)子实体提取物,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燕麦(AVENASATIVA)β-葡聚糖成分不同,不是同一种原料。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 |||||
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生产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571.1元;二、罚款10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欣蔓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6080364049X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姜今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20 | |||||
公示截止期: | 2027-6-20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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