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市宣康堂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2MA1F8NFK8D |
法定代表人 | 薄冬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阿城市监处罚〔2024〕9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的情况,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2024年5月6日,因限期改正期满,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检,复检时发现当事人依然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情况,当事人存在逾期拒不改正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证明 证明第一次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2),证明 证明复检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5.《执业药师资格证 》证明 药师资格 6. 现场照片 ,证明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认定其违法行为较轻,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阶次。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又因当事人存在责改后逾期拒不改正行为,依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认定其违法行为较轻,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阶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又因当事人还存在责改后逾期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28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5-28 |
处罚机关 | 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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