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08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68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31日,我局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朗村第十一社六祖庙工业区的广州市丽泽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送达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No:2023CKH2091),报告显示标识当事人生产的“雪肤宝香氛丝滑沐浴露”(批号:XFB3072201)”产品检验结论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要求复检,并确认上述报告中被抽检的不合格“雪肤宝香氛丝滑沐浴露”(批号:XFB3072201)”产品是其生产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有1瓶留样,并调取了相关的生产资料和单据。2024年4月2日,我局再次到广州市丽泽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送达复检的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一份(№:2024A02272),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雪肤宝香氛丝滑沐浴露”(批号:XFB3072201)”产品检验结论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雪肤宝香氛丝滑沐浴露”(批号:XFB3072201)”化妆品,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化妆品生产企业,“雪肤宝香氛丝滑沐浴露”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759443。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生产了“雪肤宝香氛丝滑沐浴露”(批号:XFB3072201)”化妆品195瓶,其中2瓶用于观察检验,4瓶留样被我局抽样检验,销售了189瓶,共召回了160瓶并已全部交由广州中科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公司进行销毁。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68.2元,总货值为1131元。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作没收处理。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8.2元;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168.2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丽泽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0545111131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骆红高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24 | |||||
公示截止期: | 2027-6-24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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