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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药民族药监管处2024年第二季度行政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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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动态 河北省
  • 安徽省药监局关于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公告(2024年第13号)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4年第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年第37号修改)规定,经持证企业主动申请,我局同意注销安徽久久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企业须依法停止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请社会各界监督。企业名称网站名称证书编号服务性质网站域名IP地址注销日期安徽久久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安徽久久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皖)-非经营性-2019-0045非经营性www.jjjkdyf.com220.179.79.1882024年7月2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安徽省
  •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

    根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2024年茂名市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广东恒福医药有限公司等21家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了药品经营企业符合性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现将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和基本符合的予以公布。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检查时间综合评定结论1茂名宏裕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80007902024年1月4日符合要求2广东恒福医药有限公司粤AA6680010412024年4月29日符合要求3茂名市粤西医药有限公司粤AA6680005842024年1月3日符合要求4广东普善医药有限公司粤AA6680001192024年2月23日符合要求5茂名市康特医药有限公司粤AA6680003832024年1月3日符合要求6广东绿恒广辉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80001872024年2月23日符合要求7广东荣康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80008742024年2月28日符合要求8广东济群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80008692024年3月19日符合要求9化州市民生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80011892024年3月20日符合要求10茂名市电白区环球医药有限公司粤AA6680008722024年3月21日符合要求11广东普健医药有限公司粤AA6680003752024年4月16日符合要求12化州市华聪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80011162024年4月17日符合要求13广东三环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80010152024年4月18日符合要求14化州市华生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80008752024年4月23日符合要求15茂名市健群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80009382024年4月28日符合要求16广东龙羚医药有限公司粤AA6680006082024年4月29日符合要求17广东恒睦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80008862024年5月13日符合要求18广东金海同舟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80008732024年5月14日符合要求19广东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粤AA6680004782024年5月20日符合要求20茂名市和丰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80010182024年6月5日符合要求21广东友来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80008532024年6月7日符合要求  特此通告。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广东省茂名市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闽明药稽处罚〔2024〕3号国药控股三明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大青叶案国药控股三明有限公司91350400733636241X陈宏当事人销售水分不符合规定的大青叶(标示生产企业安徽群康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110125、包装规格1kg/袋),违法所得为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办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6元。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6月27日。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药稽处罚〔2024〕3号当事人:国药控股三明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33636241X住所:***法定代表人:陈宏身份证号码:***2024年5月15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本办)收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明市监案移〔2024〕1号)。该函称,***医院使用劣药大青叶一案涉案药品的供货单位为国药控股三明有限公司。该函所附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SM230480)、复验报告(编号:20230539)显示,***医院被抽样的大青叶(标示生产单位:安徽群康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110125,包装规格:1kg/袋),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复验,结果均为【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规定。收函后,本办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2024年5月20日,本办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大青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以***元/kg的价格从***有限公司购进标示生产企业安徽群康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110125、包装规格1kg/袋的中药饮片大青叶24kg。购进后,当事人于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以***元/kg的价格销售给三明市***医院共11kg,得款***元;于2022年5月10日以***元/kg的价格销售给***市立医院1kg,得款***元;于2022年9月7日以***元/kg的价格销售给***总医院1kg,得款***元;于2022年12月7日以***元/kg的价格销售给***中医院11kg,得款***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大青叶24kg,总计得款700元。扣除购进成本624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大青叶实际得款为76元。上述大青叶在***医院被监督抽样,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复验,结果均为【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规定。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收到供货单位安徽群康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的《药品召回通知单》,同日向下游客户发出药品追回通知书,因下游客户已将所购进的大青叶全部使用,无实际追回。另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中药饮片大青叶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书、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成品检验报告书、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建立的药品采购记录、收货记录、验收记录完整;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上述大青叶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完整的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陈宏及质量部总监陈**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具有案件主体资格和药品(批发)经营资质以及陈**为本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2.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明市监案移〔2024〕1号),证明案件来源。3.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SM230480)及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复验报告(编号:20230539)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大青叶为劣药。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来货预报单、购进发票、销售明细、销售发票和销售清单等,供货单位的销售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明当事人所销售大青叶的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对象、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情节。5.安徽群康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药品召回通知单》、当事人药品追回通知书及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配合实施不合格药品召回行为。6.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书、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成品检验报告书、销售票据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且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7.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来货预报单、购进发票、收货台账、验收台账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当事人药品的采购记录、收货记录、验收记录完整。8.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销售发票和销售清单、温湿度记录、养护检查记录、出库复核明细、物流发运明细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药品未违反相关规定且有完整的记录。2024年6月12日,本办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明药稽罚告〔202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办提出陈述、申辩。本办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标示为生产企业安徽群康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110125、包装规格1kg/袋的大青叶,经检验结果为【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大青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中药饮片大青叶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书、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成品检验报告书、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建立的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药品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等情况,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认定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大青叶是劣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综上,当事人销售劣药大青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办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6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办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6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福建省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3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用妆安全。现将3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通报如下。一、黄山花千雨露化妆品有限公司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案2023年8月,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黄山花千雨露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更改了“花儿语露积雪草纯露”化妆品的使用期限。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等规定,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二、常州爱之皂日用品有限公司擅自配制化妆品案2023年5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常州爱之皂日用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擅自配制“香水”等化妆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等规定,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三、广州舒蒂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回收的化妆品生产化妆品案2022年9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舒蒂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经查,该企业使用回收的化妆品“透蜜净透水光精华泥膜”生产化妆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等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全国
  • 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12部分)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案件来源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1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30000291986630N周芸案件线索移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且为他人无证经营药品提供药品当事人为他人无证经营药品提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药品销售流向不真实、无法追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警告;2、罚款5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7542.00元。(云)药监药罚〔2024〕B8号2024/6/28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云南同云堂医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30102MA6MX8CB6E张健案件线索移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且为他人无证经营药品提供药品当事人为他人无证经营药品提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药品销售流向不真实、无法追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警告;2、罚款5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020.00元。(云)药监药罚〔2024〕B9号2024/6/28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3云南旭驰医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30112MA7BWHA63R苏涛案件线索移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且为他人无证经营药品提供药品当事人为他人无证经营药品提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药品销售流向不真实、无法追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警告;2、罚款5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947.00元元。(云)药监药罚〔2024〕B10号2024/6/28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云南省
  • 安徽援康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援康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RFE838法定代表人王雪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2-2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07-04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530.55元(陆仟伍佰叁拾元伍角伍分),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元);罚没合计306530.55元(叁拾万陆仟伍佰叁拾元伍角伍分)。罚款金额(万元)3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65305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法事实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仙桃市监案移〔2024〕05-01号),称对仙桃市第二人民医院购进的标示安徽援康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30101的酸枣仁进行了抽样。经该局调查核实,该批酸枣仁系通过持有安徽援康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资质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的个人手中购进,发票从企业开具,企业为其销售中药饮片提供了资质证明文件,默许其以企业名义销售中药饮片并开具相关票据,以此收取“管理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安徽省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安全延伸检查(中药材GA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报 (2024年第3号)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监督实施示范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药监办药一〔2023〕193号),我局分别于2023年11月及2024年4月组织对丽珠集团利民制药厂开展延伸检查(中药材GAP符合性检查),现通报如下:被检查主体被检查品种中药材品种中药材企业基地面积(亩)基地地址检查结果丽珠集团利民制药厂参芪扶正注射液党参陇西丽珠参源药材有限公司1000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连儿湾乡、康家集乡、上营乡;漳县四族镇、贵清山镇;渭源县会川镇、岷县蒲麻镇符合要求黄芪大同丽珠芪源药材有限公司15271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官儿乡、裴村乡、千佛岭乡;天镇县南高崖乡、赵家沟乡、谷前堡镇;阳高县王官屯镇符合要求5132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白家硷镇、名州镇、满堂川镇;子洲县苗家坪镇、三川口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3日

    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公告(2024年第57号)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现注销驻马店大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02140185)、医用外科口罩(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02140194)、医用防护口罩(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02140218)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特此公告。2024年7月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河南省
  • 安徽诚欣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诚欣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8PF60Y0P法定代表人张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1-6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07-03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购销记录不真实的违法行为;并予以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2200.00元,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8倍8176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 919800.00元(罚没款合计:玖拾壹万玖仟捌佰圆整)。罚款金额(万元)81.76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0.22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上述阿托伐他汀钙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购销上述阿托伐他汀钙片,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2日和12月28日,向个人转款79600元,购进乐普制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33127、规格:10mgX14片、批号为202309118C的阿托伐他汀钙片6400盒,批号为202309112C的1600盒;购进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63270、规格:20mgX7片、批号为202309254C的阿托伐他汀钙片4000盒、批号为202309226C的2000盒。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向武汉健强时代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规格为10mgX14片、批号202309118C的阿托伐他汀钙片4000盒,单价每盒7.30元,销售金额29200.00元;销售规格为20mgX7片、批号为202309254C的阿托伐他汀钙片4000盒,单价每盒7.40元,销售金额29600.00元。货值金额合计58800.00元。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7日向四川新华鼎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规格为10mgX14片、批号为202309118C的阿托伐他汀钙片2400盒,单价每盒7.20元。销售金额17280.00元;销售规格为10mgX14片、批号202309112C的1600盒,单价每盒7.20元,销售金额11520.00元,货值金额合计28800.00元。当事人于2024年1月4日向西安市新龙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上述规格为20mgX7片、批号为202310226C的阿托伐他汀钙片2000盒,单价每盒7.30元,销售金额14600.00元。货值金额14600.0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02200.00元,违法所得102200.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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