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9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987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秀盛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云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023年7月6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秀盛路3号的经营场所依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Z2023G0163)、(No:HZ2023G0164)和(No:JS2023HP0207),报告显示对标识当事人生产的名称为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2060201)、(批号:2022082201)和(批号:20220422)经检验,结果显示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的涉案产品,但当事人确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销售的并进行书面确认。经查明,当事人拥有有两个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其中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使用的是国妆特字G20140868号,备案里没有标示染发剂成分: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另外一个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色)是国妆特字G20211362号,产品备案标示染发剂成分里有: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当事人于2022年4月至8月受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委托生产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色),双方约定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外包装,当事人负责生产料体提供内包装袋并灌装,三批产品其中批号:2022042201是2022年4月28日生产完毕,共生产了206盒,自检及留样6盒,销售200盒;批号:2022060201是2022年6月10日生产完毕,共生产了126盒,自检及留样6盒,销售120盒;批号:2022082201是2022年8月27日生产完毕,共生产了206盒,自检及留样6盒,销售200盒。由于当事人与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为长期合作伙伴,当事人的仓库中存放有大量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包材,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产品时,未使用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色)的外包装盒子进行生产,却错误的将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的外包装盒子使用在上述产品生产上。当事人将上述三批产品销售给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并收取加工费849元(2.04×400+0.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向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由裁量理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鑫理想染发膏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87.6元;二、罚款11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0803517316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张海云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24 | |||||
公示截止期: | 2027-6-24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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