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顺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万达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MA1BHCX12R |
法定代表人 | 高臣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岗市监处罚〔2024〕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当事人从黑龙江仁久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海昌隐形眼镜护理液(生产企业: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注册号:国械注准20163162455;规格:净能型360ml+120ml;批号:1240015)五盒,购进价格为28元/盒,销售价格为55元/盒,通过“美团网”平台售出一盒,且被举报人购买。上述海昌隐形眼镜护理液系第三类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16眼科器械中的6822-01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中的角膜接触镜(软性、硬性、塑形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实行许可管理。当事人销售海昌隐形眼镜护理液应取得软性接触镜护理液的许可事项,其《医疗器械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30103002024041478025393)一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2、哈尔滨顺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万达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医疗器械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 3、授权委托书1份1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人具有代表该公司处理相关事宜的法定资格; 4、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购进记录、库存记录及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7页,证明涉案产品进销存情况及产品购进价格;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哈南市监药械先登[2024]019号)、财物清单、送达回证一份共3页,证明现场对涉案医疗器械采取措施及对医疗器械品种、厂家、规格、批号、数量情况,及文书送达情况; 7、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承认其违法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黑龙江仁久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库的随货同行单一张,证明上述医疗器械的购进来源; 9、当事人提供的“美团网”平台售卖记录一份1页,证明销售医疗器械的品名、销售数量及销售价格。 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无此类相关事项,上述产品违法所得55元,货值金额275元。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货品少,违法所得金额低,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第五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适用从轻幅度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上缴国库)。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5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28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5-28 |
处罚机关 |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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