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龙港市永参堂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140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23处罚内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永参堂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龙港市高兴路***号龙港市永参堂药房有限公司查获正在销售的过期“尚存”创口贴等2种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案涉过期的“尚存”创口贴5盒、益德健”纱布绷带1包15卷; 二、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余姚市仁聚堂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余市监处罚﹝2024﹞395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25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余姚市仁聚堂大药房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一家药店,当事人的投资人自述购入四块阿胶(重62.5克/块,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1020696,生产日期:2015.05.12,产品批号:201501020,有效期至2020.04,生产企业:北京同仁堂(唐山)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三板龟甲胶(8块/板,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3020570,产品批号:20070107,生产日期:2007.03.08,有效期至2010.03.07)用于自己食用,并自述已食用阿胶、龟甲胶各1块(板),购进时间、购进价格、供应商信息均不详。2023年12月10日,当事人以阿胶200元/块、龟甲胶200元/板的价格销售阿胶2块、龟甲胶1板,至本局执法人员2023年12月21日查获,仍有1块阿胶和1板龟甲胶存放于生活区冰箱内。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600元。2024年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了投诉举报人的退货(其中阿胶未食用,龟甲胶已食用1块),2024年1月5日,当事人以原价600元对投诉举报人予以退款。当事人自愿将涉案发现、退回的阿胶、龟甲胶交由本局委托保管。除销售给投诉人的过期药品外,其他销售情况无法查明,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放置于生活区的剩余阿胶、龟甲胶用于销售,故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认定为600元,违法所得已退赔给消费者。同时经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过去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过去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按照办案人员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这属于《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当事人对生活区冰箱内发现的1块阿胶、1板龟甲胶自行销毁,同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过期药品:阿胶2块、东健龟甲胶1板(7块);2.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1308970636R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瑞安市花井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市监处罚﹝2024﹞423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28处罚内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05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瑞安市花井药品零售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10月购进冰菊润目医用冷敷凝胶10盒(生产日期:20220302,有效期至;20240301),退订1盒,入库9盒,由于管理不当,损坏1盒,剩余8盒。当事人进购价格为3.5元/盒,销售价为12块/盒。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数据查询,产品备案号为陕铜械备20170022号的医用冷敷凝胶,管理类别为第一类。至2024年4月8日案发日止,当事人仍将上述已超过有效期的医用冷敷凝胶放置在店内销售货柜上进行销售,以上货值金额合计96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经营销售记录,未发现该医疗器械有进行销售的记录。当事人无经营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冰菊润目医用冷敷凝胶(名称:冰菊润目医用冷敷凝胶,规格:10g/瓶,产品批号:20220302,生产日期:20220302,有效期至;20240301,生产企业:陕西海斯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备案号:陕铜食药监械生产备20180001号,产品备案号:陕铜械备20170022号)8盒,并处罚款205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205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0990318186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宁波高新区陈济益东医药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甬新市监处罚﹝2024﹞15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29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波高新区陈济益东医药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于2023年9月通过微信从“药师帮”平台一名业务员地方购买了48盒黄葵胶囊,处方药,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总金额1200元。购入后放于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34.51元/盒,2024年1月31日现场检查时进销存系统显示黄葵胶囊库存48盒,本分局对上述黄葵胶囊实施扣押行政强制。2024年2月2日,本分局对上述扣押的黄葵胶囊进行抽检,并委托宁波市药品检验所检验,2024年3月5日,宁波市药品检验所出具上述黄葵胶囊检验报告,结果符合标准规定。上述药品无进货凭证,也无供应商经营资质材料,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药品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也未建立药品购进记录。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售出过上述药品,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采信当事人的陈述,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656.48元,上述黄葵胶囊尚未售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另,当事人于2023年6月18日开始购进黄葵胶囊对外经营,至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从药品批发企业共购进580盒黄葵胶囊,售出580盒,其中532盒建立了销售记录,剩余48盒未建立销售记录。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从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给予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罚款20000元;(二)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黄葵胶囊24盒。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了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涉案药品无进货凭证,也无供应商经营资质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进货检查验收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20000元;(三)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黄葵胶囊24盒。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003090415998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诸暨市本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诸市监处罚﹝2024﹞372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5-7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诸暨市本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GSP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未凭处方销售一盒阿奇霉素干混悬剂(规格:0.1g*6袋),于2023年12月11日被本局查获,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诸市监当罚[2023]121111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编号为【诸市监责改[2023]121111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在2023年12月16日前进行改正。另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未凭处方销售1盒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1片)、1盒诺氟沙星胶囊(0.1g*10粒*2板)、4盒磷酸奥司他韦胶囊(75mg*10粒)、1盒枸橼酸西地那非片(0.1g*3片)、1盒头孢克肟颗粒(50mg*20袋)、1盒阿莫西林胶囊(0.5g*20粒)。上述药品为处方药,需按规定凭处方进行销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12月26日被本局现场查获。2024年1月8日本局立案查处。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项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1307304121J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浙江德善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秀市监处罚﹝2024﹞87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5-7处罚内容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6.22956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德善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的仓库中发现一批名为“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生产企业为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S20020112,批号为202301006A)的药品外包装部分文字存在印刷异常。经现场清点,共有18大盒,每大盒内10小盒,另有散装7小盒,共计187盒,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187盒“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进行扣押,并发函(秀市监协查【2023】1109号)至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桂林检查分局进行协查。2023年12月8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桂林检查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根据该函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的外包装不是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并包装的。该药品应当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经查,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国卫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02301006A的“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20112;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万IU(200ug)/20g/支;生产日期:2023.01.29;产品批号:202301006A)共1600盒(支),采购单价为43.05元每盒。采购前,当事人按照GSP要求索取并查验了首营品种资料和首营企业资料;到货入库时按要求进行进货查验。案发之日,涉案药品库存有187盒,其余均已销售。当事人为避免风险,在案发之日已积极主动启动追回程序,至立案之日,当事人已追回涉案药品535盒。截至立案之日,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共873盒,销售总金额为62295.68元,折合销售单价为71.36元每盒,剩余库存727盒(包括盘库“损益”5盒)。本案货值金额为114176元,违法所得为62295.68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贰千贰佰玖拾伍元陆角捌分(¥62295.68);2、没收违法经营的“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共727盒。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11002553178A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杭州诸康药店(个人独资)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205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5-9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诸康药店(个人独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诸康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130盒;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杭州诸康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130盒;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13MB1K82229E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象山合生元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象市监处罚﹝2024﹞348号处罚类别其他处罚决定时间2024-5-10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象山合生元大药房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店中经营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生产单位: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3625,批号:20220508)进行抽样送检,2024年3月18日,本局收到宁波市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40154),显示被抽样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经检验,缓冲液中溶出量不合格,检验结果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81盒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没收违法所得376.2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53090755452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孙留勇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11320000014000394R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4〕4号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事实孙留勇,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叁佰圆整;处以罚款陆万陆仟贰佰伍拾圆整。罚款金额(万元)6.62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53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5-13处罚有效期2024-11-13公示截止期2027-5-13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番市监(执五)罚字〔2023〕63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7.898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生产批次号为2304PS01的“一次性使用包皮切割吻合器”,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9月19日期间售出414个批次号为2304PS01的“一次性使用包皮切割吻合器”,销售金额共计92996元。当事人生产售出上述医疗器械过程中,检验区内未配置有效期内的培养基等检验耗材、无对应批文件记录、留样室未留存样品及相关记录,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要求。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影响生产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综上,当事人于2023年4月至2023年11月15日期间,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货值金额共计92996元。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78988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德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3562274695K-----法定代表人:王栋处罚决定日期:2024-4-30公示截止期:2027-4-30处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