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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华雅洋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案(金东市监处罚﹝2024﹞150号)

    主体名称金华雅洋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金东市监处罚﹝2024﹞150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5-11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金华雅洋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7日上午,被处罚人金华雅洋化妆品有限公司在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江东低丘缓坡工业园区日照路库存的化妆品原料购进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未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购进化妆品原料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和未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03307522110T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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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盈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辽药监(稽二)罚〔2024〕1号)

    案件名称辽宁盈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二)罚〔2024〕1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辽宁盈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196442376法定代表人徐功勤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限制从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结果1、罚款1250000元(壹佰贰拾伍万元整);2、责令停业整顿两个月;3、给予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罚没款14820元、二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4、给予主要负责人罚没款18720元、二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待履行;履行期限为2024年5月22日。作出处罚的日期2024-05-07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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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桐乡市康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桐市监处罚﹝2024﹞575号)

    主体名称桐乡市康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桐市监处罚﹝2024﹞575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5-11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金额(万元)0.024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桐乡市康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2月19日开始,被处罚人在开设的网店上发布未经审查的、带有“安全”字样的医疗器械广告。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24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83002559924T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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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贝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杭上市监处罚﹝2024﹞240号)

    主体名称杭州贝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市监处罚﹝2024﹞240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5-10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贝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了名称为“韩后贝臣专卖店”的店铺。当事人店铺内销售的“韩后茶酵茶A肽a醇抗皱紧致抗初老水乳护肤品套装女官方旗舰店正品”宣传使用“舒缓”、“紧致”、“抗皱”等内容。当事人店铺内销售的“韩后美白护肤品正品雪玲珑套装淡斑提亮保湿全套水乳化妆品女”宣传使用“任何肤质”等内容。当事人店铺内销售的“韩后旗舰店雪玲珑洗面奶女士专用干性皮肤保湿洁面乳官网官方正品”宣传使用“任何肤质”等内容。当事人店铺内销售的“韩后乳清蛋白洗面奶女士专用干性皮肤清洁毛孔洁面乳正品”宣传使用“任何肤质”、“保湿”等内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功效备案材料。当事人发布上述4个广告的制作费用共计280元,未对上述链接进行其他推广。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23979577232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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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华市诗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金东市监处罚﹝2024﹞104号)

    主体名称金华市诗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金东市监处罚﹝2024﹞10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4-12处罚内容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0.3754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金华市诗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线索,当事人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翠微路590号3号楼生产经营的诗芒SHIMANG简单生活滚珠香水(恋爱汽水)产品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玻璃瓶体)上无产品的中文名称和生产日期及限制使用日期。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754.5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3754.5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03307522110T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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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华市方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金东市监处罚﹝2024﹞123号)

    主体名称金华市方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金东市监处罚﹝2024﹞123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17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金华市方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鞋塘办事处金港大道西1999号2号楼五楼当事人原料仓库内的纳米复合粉无供货商名称、规格、有效期等;无货位卡、未提供物料验收入库记录。蜡基单元的羟笨甲酯产品未提供检验报告、送货单和安全技术说明书,也无验收记录。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对当事人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03307522110T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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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发布虚假广告案(乐市监处罚﹝2024﹞333号)

    主体名称温州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市监处罚﹝2024﹞333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10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罚款金额(万元)2.06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温州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拼多多平台设有“魅影妖姬旗舰店”,店内售有标题为“不掉色不沾杯变色唇膏果冻口红孕妇专用素颜显白保湿滋润送女朋友”的产品,该产品品名为果冻口红。当事人于2023年上半年在该产品详情页写有“可以吃的口红”字样,于2023年年底自行删除该字样。当事人无法出具相关资料证实该口红可以吃。该口红广告为王某某自行制作,其广告费用为200元。因无法确定该广告存续的确定时间,故无法确定广告存续期间的销售情况,其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当事人所售果冻口红共有三种颜色,分别是魅影粉、魅影红、魅影橙。其中魅影粉的备案编号为浙G妆网备字2016009966,魅影红的备案编号为浙G妆网备字2016009962,魅影橙的备案编号为浙G妆网备字2016009949。该三种颜色的口红的备案日期均为2016年11月1日,委托企业均为温州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企业均为广州利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为粤妆20180201,备案时间均于2022年6月28日注销,保质期均为3年。2023年,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该口红共200盒。截至2024年1月11日,当事人仓库内存有该口红102盒,其中魅影粉的49盒,失效日期为2026年2月1日;魅影红的5盒,失效日期为2026年6月12日;魅影橙的48盒,失效日期为2026年4月12日。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针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主动对涉案广告予以整改,故决定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针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涉案果冻口红共计102盒,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针对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果冻口红102盒(其中魅影粉的49盒,失效日期为2026年2月1日;魅影红的5盒,失效日期为2026年6月12日;魅影橙的48盒,失效日期为2026年4月12日);3.罚款人民币206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2323009923W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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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稞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杭钱塘市监处罚﹝2024﹞151号)

    主体名称杭州稞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杭钱塘市监处罚﹝2024﹞15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12处罚内容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稞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起先后生产销售了4批次标签标注有品牌方的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了品牌方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化妆品:CellsClini希琳妮至臻焕采眼膜1168盒,CellsClini希琳妮活精粹水582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14MB1K46308B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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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华得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杭市监处罚﹝2024﹞26号)

    主体名称杭州华得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市监处罚﹝2024﹞26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12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罚款金额(万元)27.9895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华得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盒上和说明书上标示产品名为“免疫显色试剂(Ⅱ)”。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盒上印制了“CTC检测试剂盒系列”等内容未经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审批,且该内容为当事人的产品发展规划,相关用途未经验证。当事人在2023年3月进行产品推广时宣讲所用PPT中,部分宣称的预期用途和适用范围处于研究阶段,未得到验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停止虚假宣传;2.罚款人民币27989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0002489778Y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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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华迪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生产质量规范生产化妆品案(金东市监处罚﹝2024﹞94号)

    主体名称金华迪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金东市监处罚﹝2024﹞94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3处罚内容1.警告;2.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金华迪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生产质量规范生产化妆品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12日,被处罚人金华迪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功能区养源街888号1号楼的经营场所被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对当事人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03307522110T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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