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诸暨市本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诸市监处罚﹝2024﹞37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5-7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诸暨市本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GSP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未凭处方销售一盒阿奇霉素干混悬剂(规格:0.1g*6袋),于2023年12月11日被本局查获,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诸市监当罚[2023]121111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编号为【诸市监责改[2023]121111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在2023年12月16日前进行改正。另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未凭处方销售1盒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1片)、1盒诺氟沙星胶囊(0.1g*10粒*2板)、4盒磷酸奥司他韦胶囊(75mg*10粒)、1盒枸橼酸西地那非片(0.1g*3片)、1盒头孢克肟颗粒(50mg*20袋)、1盒阿莫西林胶囊(0.5g*20粒)。上述药品为处方药,需按规定凭处方进行销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12月26日被本局现场查获。2024年1月8日本局立案查处。 |
处罚机关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681307304121J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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