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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销售劣药案(宁市监处罚﹝2024﹞307号)

    主体名称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市监处罚﹝2024﹞307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4-17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5没收违法所得0.099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于2024年1月11日,以x的价格,销售超过有效期的东阿阿胶(外包装标称国药准字Z37021368,生产企业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每盒装250克,产品批号080185,生产日期2008.01.31,有效期至2013.01.30)X盒。当事人无法证明前述药品的供货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至被查获时,无库存,货值金额900元,违法所得900元。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于2021年3月29日以x盒的价格从x购进益母草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232,产品批号:200807,生产日期:2020年08月15日,有效期至:2023年07月,生产企业:山东岳草堂药业有限公司,15克/袋×10袋/盒)x盒,标价x予以销售。在前述待销售库存X盒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继续放置于经营场所货架上予以展示销售。至被查获时,未售出前述益母草颗粒,库存X盒,货值金额20元,无违法所得。2024年1月16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于2023年12月4日,以x/盒的价格从x购进龟甲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生产批号:220607,生产日期:2022/06/25,有效期至2027/05,生产企业:湖南爱敬堂制药有限公司,铁盒,250克/盒)x盒,标价x予以销售。2024年1月11日,当事人以标价销售前述龟甲胶,但未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销售数据和开具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至被查获时,售出50克,库存200克,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9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和益母草颗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民间习俗存在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和未实际售出过超过有效期的益母草颗粒的事实,且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00元;(二)罚款25000元。罚没款总计25900元。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药品经营企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5000元。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销售药品龟甲胶时,未开具标明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第三款的规定,属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销售药品龟甲胶时,未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属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990元;(三)罚款50000元。罚没款总计5099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3090630184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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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海市健朗药房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案(临市监处罚﹝2024﹞202号)

    主体名称临海市健朗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市监处罚﹝2024﹞20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4-18处罚内容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3.5没收违法所得0.092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临海市健朗药房违反药品管理规定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31日,当事人在临海市涌泉镇后泾村临前东路某某号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风寒感冒贴和小儿腹泻贴。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玖佰贰拾壹元;二、罚款叁万伍仟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8200267501XJ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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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松阳县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忠告语案(松市监处罚﹝2024﹞66号)

    主体名称松阳县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松市监处罚﹝2024﹞66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22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金额(万元)0.04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松阳县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药品广告未按规范标识忠告语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在药品经营期间,为了对其业务进行推广,于2023年10月20日委托北京万志网诚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并维护自建网站“老百姓大药房”(网址:http://www.sylaobaixing.com)用于介绍和推广公司产品,并于2023年10月20日支付给北京万志网诚科技有限公司200元的广告制作费用。当事人自建网站里的“产品展示”页面,有款“碳酸钙D3片”产品,未在显著处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忠告语,于2024年4月1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当事人于检查当日要求北京万志网诚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网站上的“产品展示”页面作删除处理。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老百姓大药房”页面内发布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忠告语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明显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83074548751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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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缙云县方圆楚济堂振钦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缙市监处罚﹝2024﹞126号)

    主体名称缙云县方圆楚济堂振钦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缙市监处罚﹝2024﹞126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22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缙云县方圆楚济堂振钦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36日,被处罚人缙云县方圆楚济堂振钦大药房有限公司在缙云县东方镇靖岳村***号一楼东边第1、2间销售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涉案药品来源合法且未发现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有售出,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401元,综合考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家庭经济困难且初次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黄芪颗粒6盒、尼莫地平片1盒共10瓶、维生素AD滴剂2盒;二、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60945156539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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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伟未经许可进行一次性使用拭子生产案(苏药监扬处字〔2023〕4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方伟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方伟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321027196303025137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3〕40号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进行一次性使用拭子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事实方伟,未经许可进行一次性使用拭子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叁万玖仟肆佰柒拾元整;处以罚款壹佰伍拾叁万肆仟壹佰柒拾元整。罚款金额(万元)153.41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3.94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5-6处罚有效期2024-11-6公示截止期2027-5-6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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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魅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穗天市监处罚〔2024〕295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4〕295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3.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花田美芙龙胆草眼部精华霜是一款国产普通化妆品,成分含牛油果树、龙胆提取物、香叶天竺葵油,成分无藏红花。2018年5月至2021年3月30日,当事人在拼多多“魅瑟化妆品专营店”销售花田美芙龙胆草眼部精华霜,商品标题为“【镇店之宝】眼霜去脂肪粒油脂粒黑眼圈眼袋鱼尾眼皱纹30ml”。当事人宣称:1.主要成分有藏红花;2.产品功效中医外用,取材自多种植物,浓缩精华为霜,促进眼周肌肤修护,强韧眼部肌肤屏障,无惧外界损伤;3.深入眼部肌底,改善松弛,去淡化浮肿眼球,补水,淡化脂肪粒;4.内外调理,能改善祛粒后留下的凹凸不平的痕迹;5.长期使用安全不刺激。并宣传产品核心成分:1.龙胆草,其功专于利水,消湿,除黄疸,脂肪粒,其余治目,止痢。退肿退热,水去而血亦去,湿消而气亦消;2.香叶天竺葵花,是一种味辛且性温的花卉,主要的功效和作用在于祛风除湿,行气止痛,同时还有对治疗风湿痹痛、疝气、阴囊湿疹以及疥癣、脂肪粒、汗管瘤等都有很好的疗效;3.藏红花,活血祛瘀更通络,对经络有很大的功效,逐於化痛还痛经,对月经有调理功效,凉血、解毒又养血,头痛、牙痛、利尿、养神、美容、解毒、降压、活血。花田美芙龙胆草眼部精华霜不能去脂肪粒、黑眼圈、眼袋、鱼尾眼、皱纹、浮肿眼球,不能补水,不能改善祛粒后留下的凹凸不平的痕迹。无证据证实花田美芙龙胆草眼部精华霜能“促进眼周肌肤修护,强韧眼部肌肤屏障、无惧外界损伤,对治疗汗管瘤有很好的疗效”。无证据证明“长期使用安全不刺激”。上述广告广告费共3万元(其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费为2万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AA***P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经营范围:化妆品销售……根据《案件线索移送函》,2024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曾在拼多多“魅瑟化妆品专营店”销售花田美芙龙胆草眼部精华霜,宣称能改善祛粒后留下的凹凸不平的痕迹等。本局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调查。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案件线索移送函》一份。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据三:2024年4月10日,检查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据四:2024年4月10日,被委托人吴某某到本局黄村所接受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本局于2024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魅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4MA59AA5C6P-----法定代表人:马家明处罚决定日期:2024-5-8公示截止期:2024-8-8处罚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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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雅博美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80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801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的上述“Dr.XME向美博士净味爽身露”(净含量:20ml,生产批号:2024/02/20,限用日期:2027/02/19,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094764,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路344号三楼)”产品1700盒,“妍绮黄芪霜(净含量:50g,生产批号:2024/01/11,限用日期:2027/01/10,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235267,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路344号三楼)”550盒,“颜里星闪流沙定妆喷雾(净含量:100ml,生产批号:YQ24263,限用日期:2027/02/17,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15810,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路344号三楼)”250盒,“BAOWEIQUAN马栗按摩膏凝胶(净含量:100g,生产批号:2024/01/09,限用日期:2027/01/08,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211939,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路344号三楼)”450瓶。上述4批产品总货值279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制作完整的批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Dr.XME向美博士净味爽身露”(净含量:20ml,生产批号:2024/02/20)1700盒,“妍绮黄芪霜”(净含量:50g,生产批号:2024/01/11)550盒,“颜里星闪流沙定妆喷雾”(净含量:100ml,生产批号:YQ24263)250盒,“BAOWEIQUAN马栗按摩膏凝胶”(净含量:100g,生产批号:2024/01/09)450瓶,“Dr.XME向美博士净味爽身露”外包材2500盒;二、罚款13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Dr.XME向美博士净味爽身露”(净含量:20ml,生产批号:2024/02/20)1700盒,“妍绮黄芪霜”(净含量:50g,生产批号:2024/01/11)550盒,“颜里星闪流沙定妆喷雾”(净含量:100ml,生产批号:YQ24263)250盒,“BAOWEIQUAN马栗按摩膏凝胶”(净含量:100g,生产批号:2024/01/09)450瓶,“Dr.XME向美博士净味爽身露”外包材2500盒;三、罚款13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雅博美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MACW8UW4XM-----法定代表人:丁松才处罚决定日期:2024-5-9公示截止期:2027-5-9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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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艾发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803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803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起,在其开设的1688商城“水木山泉品牌旗舰店”销售的名称为“氨基酸大容量儿童沐浴露520ml温和洁净男女童可用洗澡沐浴乳工厂”的商品宣传页面发布含有“儿童沐浴露”、“3+儿童氨基酸沐浴露”、“孩子长大了,洗浴需求增大了!3岁以后肌肤大不同,需要针对性护理…使用适合的沐浴露很重要!”、“专为3岁+儿童研发,[刚刚好]的洁净力”、“有效保护和滋润宝宝娇嫩肌肤的同时,把污渍和污垢冲洗掉”、“弱酸性PH不给孩子肌肤增负担”等字样的宣传内容。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已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改正。经查证,涉案商品备案名称为“花肌氏氨基酸水润沐浴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241857),生产厂家为广东艺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备案信息,该产品使用人群为普通人群,另经现场检查产品实物,亦未标识儿童化妆品标志,故上述产品不属于儿童化妆品。综上,上述宣传页面中发布的广告内容,经调查核实,均无证据证实,并与实际情况不符,是虚构的、误导消费者或者无法验证的信息。当事人通过其1688商城“水木山泉品牌旗舰店”发布的内容属于利用自媒体形式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的行为,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商品销售页面截图、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等材料附案证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另考虑到当事人存在经营困难,经集体讨论通过给予减轻处罚。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二、消除影响;三、罚款6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艾发丝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080394643W-----法定代表人:臧继福处罚决定日期:2024-5-9公示截止期:2024-8-9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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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监督检查评定结果的通告(2024年第46号)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安排,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以下20家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现将综合评定结论通告如下:特此通告。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综合评定结论所在地市1华润德信行医药(广东)有限公司粤AA020001740符合要求广州2广东至远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0001524符合要求广州3广东恒永升药业有限公司粤AA7690724符合要求东莞4东莞市一君医药有限公司粤AA7691299符合要求东莞5广东芒果医药有限公司粤BA7690030符合要求东莞6东莞市德爱堂医药有限公司粤BA769000341符合要求东莞7广东康云药业有限公司粤AA769000593符合要求东莞8广东仁正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粤AA769001050符合要求东莞9广东养正方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粤BA769000126符合要求东莞10广东宏翔医药有限公司粤BA769000548符合要求东莞11东莞市宁好药业有限公司粤BA769000542符合要求东莞12东莞市星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粤AA769001347符合要求东莞13广东东粤科伦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2000038符合要求惠州14惠州市惠城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2000458符合要求惠州15惠州九惠药业贸易有限公司粤AA752001688符合要求惠州16日美健药品(中国)有限公司粤AA752000796符合要求惠州17惠州医药采购批发有限公司粤AA752000590符合要求惠州18惠州市康祥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2000314符合要求惠州19清远广药正康医药有限公司粤AA7631540符合要求清远20英德市缘生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粤AA7630345符合要求清远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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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复方薄荷脑软膏案(粤药监药罚〔2024〕20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4〕2002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标准规定复方薄荷脑软膏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复方薄荷脑软膏(批号:2306006,包装规格:28g/瓶/盒),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0962013相关规定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产品和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68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18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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