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余姚市仁聚堂大药房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余市监处罚﹝2024﹞39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4-25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余姚市仁聚堂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一家药店,当事人的投资人自述购入四块阿胶(重62.5克/块,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1020696,生产日期:2015.05.12,产品批号:201501020,有效期至2020.04,生产企业:北京同仁堂(唐山)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三板龟甲胶(8块/板,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3020570,产品批号:20070107,生产日期:2007.03.08,有效期至2010.03.07)用于自己食用,并自述已食用阿胶、龟甲胶各1块(板),购进时间、购进价格、供应商信息均不详。2023年12月10日,当事人以阿胶200元/块、龟甲胶200元/板的价格销售阿胶2块、龟甲胶1板,至本局执法人员2023年12月21日查获,仍有1块阿胶和1板龟甲胶存放于生活区冰箱内。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600元。2024年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了投诉举报人的退货(其中阿胶未食用,龟甲胶已食用1块),2024年1月5日,当事人以原价600元对投诉举报人予以退款。当事人自愿将涉案发现、退回的阿胶、龟甲胶交由本局委托保管。除销售给投诉人的过期药品外,其他销售情况无法查明,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放置于生活区的剩余阿胶、龟甲胶用于销售,故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认定为600元,违法所得已退赔给消费者。同时经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过去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
处罚机关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81308970636R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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