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广东省药品抽查检验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予以通告(见附件1)。对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附件:1.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2024年第1期)2.相关概念和名词解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3日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2024年第1期)(不合格部分)序号药品品名标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标示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检验机构备注1484竹茹(饮片)广州新方药业有限公司230101/广州新方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水分广州市药品检验所1485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山东益健药业有限公司20mg220903广州芝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不合格溶出度、耐酸力广州市药品检验所1486金莲花胶囊河北百善药业有限公司每粒装0.35g221206佛山市百姓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三水旭辉汇金花园分店《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合格微生物限度(需氧菌总数)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召回产品进行了执法抽检,微生物限度符合规定1487水蛭中药材(饮片)201101清远市清城区万禄堂大药房《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合格性状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488辛伐他汀片10mgA220240梅州市梅县区愿您好医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不合格有关物质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1489荨麻疹丸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无220623茂名鸿济医药商场《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册不合格装量差异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490炒酸枣仁安徽正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产地:河北邢台)饮片230801深圳市一逸堂健康医药管理有限公司和亨中医(综合)诊所《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合格性状、鉴别(2)薄层色谱、含量测定(酸枣仁皂苷A)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1491牛黄解毒片广西圣特药业有限公司小片230409启新内科门诊部《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8009及2008013不合格性状广东省汕头市药品检验所1492仙鹤草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饮片230501佛山市佐元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合格水分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相关概念和名词解释不符合规定药品有关项目解析:水分:是指药品中含有水的含量。溶出度:指活性药物从片剂、胶囊剂或颗粒剂等制剂在规定条件下溶出的速率和程度。微生物限度:检查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料、辅料受微生物的污染程度,检查项目包括细菌数、霉菌数、酵母菌数。性状:记载药品的外观、质地、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有关物质:是指在特定药物的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引入的杂质。装量差异:药物制剂的均匀性检测指标之一,常见于胶囊、粉针等剂型。鉴别(2)薄层色谱,属于色谱法中的一种,是快速分离和定性分析少量物质的一种重要实验技术,属固—液吸附色谱,在药品检验中通常用于鉴别主成分或有关物质。含量测定:指用化学、仪器或生物测定的方法,对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进行测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展常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深圳市宝华药行连锁有限公司美莲分店粤CB7550023392024.04.30蔡华、徐洪生未发现问题2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深业上城分店粤CB7550013362024.04.30蔡华、徐洪生未发现问题3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华富村健康药房粤CB7550100752024.04.29岑庚平、杜桦昕未发现问题4叮当智慧药房(广东)有限公司深圳福田田面新村店粤CB7550021882024.04.29岑庚平、杜桦昕未发现问题5华润堂(深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侨香店粤CB7550012582024.04.29林冰冰、刘帅未发现问题6正元堂医药(深圳)有限公司太安分店粤DB7550003052024.04.25何传鑫、罗理章、姚舟翔、华安其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7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乐健康药房粤CB7550043962024.04.25何传鑫、罗理章、姚舟翔、华安其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8深圳市万宁福大药房有限公司桂园分店粤CB7550055072024.04.24李纯、高伦、梁晓哲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9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桂园健康药房粤CB7550013472024.04.24李纯、高伦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10深圳市立丰大药房有限公司湖贝分店粤CB7550068402024.04.23袁昊昱、梁晓哲、李燕中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11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东兴大厦分店粤CB7550065482024.04.23吴国锋、付文斌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12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松泉太白路分店粤CB7550065202024.04.16朱津津、何梅霞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13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悦彩城健康药房粤CB7550068252024.04.11朱津津、何梅霞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14深圳市立丰大药房有限公司松泉分店粤CB7550030512024.04.28朱津津、何梅霞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15深圳市安安康大药房粤DB7550017742024.04.01李伟、庞赫、梁晓哲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16深圳市仁济堂药店有限公司粤DA7550007682024.04.10曹来君、孔德潮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17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田贝分店粤CB7550064332024.04.01李伟、孙洪斌、梁晓哲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18深圳市君安药房有限公司湖贝分店粤DA7550001172024.04.28袁昊昱、李燕中未发现问题19深圳市正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兴分店粤CB75507032024.04.28袁昊昱、李燕中未发现问题20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莲塘健康药房粤CB7550013482024.04.08梁晓哲、江晓婷未发现问题21深圳市永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莲塘分店粤CB75521532024.04.08梁晓哲、江晓婷、杨苑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2深圳市俊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泥岗分店粤CB75540422024.04.18鹿一卿、梁晓哲、莫晓娟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3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清水河分店粤CB7550029382024.04.18鹿一卿、梁晓哲、莫晓娟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4深圳市元和堂药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店粤DB7550001122024.04.18何扬、梁晓哲、李子龙、杨谱章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5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凤凰路分店粤CB7550037342024.04.18何扬、梁晓哲、李子龙、杨谱章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6广东美信药房有限公司罗湖粤海城分店粤DB7550010472024.04.11朱津津、何梅霞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7深圳市中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小梅沙一分店粤CB7550014942024.04.29武嘉乐、曹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8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沙井誉珑荟庭健康药房粤CB75538482024.04.16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29深圳市健鹏药业有限公司宝利华分店粤CB75523142024.04.16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30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宝安富通城健康药房粤CB75523352024.04.16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31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宝城分店粤CB7550006972024.04.17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32深圳市永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昌分店粤CB75513172024.04.17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33深圳市悦多鑫医药有限公司粤DA75515662024.04.17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34深圳市仁信医药有限公司粤DA75516002024.04.17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35深圳市安盛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17422024.04.19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36深圳市健鹏医药有限公司沙头分店粤DB75516152024.04.22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37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安创业二路健康药房粤CB75541532024.04.22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38深圳市康祥大药房有限公司富盈门分店粤CB7550100452024.04.23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39深圳市平恋山南北药行有限公司粤CA75506072024.04.25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40深圳市高发西岸南北药行有限公司粤CA75506082024.04.26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41深圳市爱联宝之林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7692024.04.16魏永东、潘展曦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42爱医健康智慧药房连锁(深圳)有限公司紫悦龙庭分店粤CB75558182024.04.18魏永东、潘展曦未发现问题43深圳市丞仁堂健康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18632024.04.16魏永东、潘展曦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44深圳市千方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粤CA75505042024.04.16魏永东、潘展曦未发现问题45深圳市广安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岗第十六分店粤CB75516852024.04.16魏永东、潘展曦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46深圳市百佳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17812024.04.18刘博、潘展曦未发现问题47深圳市荣治康医药有限公司粤DA75516092024.04.18潘展曦、刘博未发现问题48深圳市俊腾药行有限公司粤DA75514562024.04.18刘博、潘展曦未发现问题49深圳美芝林健康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16752024.04.18刘博、潘展曦未发现问题50深圳市百姓缘医药有限公司粤CA75506412024.04.19刘博、潘展曦未发现问题51深圳市永生堂医药有限公司粤DA75516372024.04.18刘博、潘展曦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52深圳市万众医药有限公司粤DA02297662024.04.18周志平、郑锐杰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53都市百姓(深圳)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宝南分店粤CB75567872024.04.16周志平、郑锐杰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54深圳市万宁福大药房有限公司吉华分店粤CB75555112024.04.15郑锐杰、周志平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55深圳市医华安医药有限公司粤CA75506122024.04.16潘展曦、刘博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56深圳市同致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9392024.04.16潘展曦、刘博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57深圳市喜隆医药有限公司粤DA75513732024.04.18潘展曦、刘博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58深圳市丹竹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坪环分店粤DA7550009802024.04.16罗峰、陈珊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59深圳市广安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坪山大万分店粤CB7550012102024.04.17罗峰、陈珊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0深圳市百信大药房有限公司大万分店粤DB7550010622024.04.17罗峰、陈珊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1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深业东城分店粤CB0220079442024.04.17罗峰、陈珊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2广东药民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店粤DB7550015732024.04.23罗峰、陈珊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3深圳市锦多多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016692024.04.18李天裕、陈华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64深圳壹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分店粤DB7550016502024.04.19李天裕、陈华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65深圳壹号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016562024.04.19李天裕、陈华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66深圳市泽润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观禧分店粤DB7550018202024.04.18吴向上、陈少佳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67深圳市永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早分店粤CB7550057882024.04.24李天裕、陈华未发现问题68深圳市鹭湖药店粤DA7550013962024.04.24麦伟锋、王晋枝未发现问题69深圳市御康养生医药有限公司粤DA7550002722024.04.23宋劲传、许倩婷未发现问题70深圳市康丽美盈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017752024.04.23宋劲传、许倩婷未发现问题71深圳市采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塘家新村分店粤CB7550068442024.04.23宋劲传、许倩婷未发现问题72深圳市国立堂医药有限公司恒泰裕分店粤CB75538382024.04.18宋劲传、许倩婷未发现问题73深圳市仁安大药房有限公司融域名城店粤DB7550014522024.04.18宋劲传、许倩婷未发现问题74深圳市和君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光谷苑分店粤DB7550100202024.04.18宋劲传、许倩婷未发现问题75深圳市仁心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甲子塘分店粤CB7550054842024.04.17宋劲传、许倩婷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76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光明新地中央健康药房粤CB75534232024.04.23熊红燕、黄文臣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77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光明美景分店粤DB7550005332024.04.26黄文臣、熊红燕未发现问题78深圳市宝立康医药有限公司美景分店粤CB7550068332024.04.26熊红燕、黄文臣未发现问题79深圳市宝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013182024.04.18张岩岩、邱兆庚未发现问题80深圳市永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楼村分店粤CB7550063392024.04.18张岩岩、邱兆庚未发现问题81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楼村花园分店粤CB75529462024.04.17张岩岩、邱兆庚未发现问题82深圳市中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楼村兴德分店粤CB75517942024.04.17邱兆庚、张岩岩未发现问题83深圳市永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湖分店粤CB7550068552024.04.16邱兆庚、朱斯未发现问题84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红星分店粤CB7550003132024.04.17叶剑威、叶剑威未发现问题85深圳市宝立康医药有限公司海康药店粤CB7550068282024.04.17叶剑威、叶剑威未发现问题86深圳市君安药房有限公司光侨分店粤DB7550002242024.04.28赖敬荣、李芳未发现问题87深圳市前城药店粤DA7550014652024.04.28赖敬荣、叶剑威未发现问题88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长圳分店粤CB7550025462024.04.28赖敬荣、叶剑威未发现问题89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鸣鹿苑分店粤CB7550011482024.04.28赖敬荣、叶剑威未发现问题90深圳市康丽美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017342024.04.28赖敬荣、叶剑威未发现问题91深圳市永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解放路分店粤CB7550008172024.04.17李勇、黄三未发现问题92深圳市众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002112024.04.17李勇、黄三未发现问题93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公明分店粤CB75535102024.04.29黄三、陈明阳未发现问题94深圳市信德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公明人民路分店粤CB75542462024.04.29黄三、陈明阳未发现问题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3〕73号当事人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8MA4LY6RK0Y法定代表人沈绿化违法类型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案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批号为XBPV2022032001M的医用防护口罩100个;2.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3.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贰万玖仟元(29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月4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械罚〔2023〕73号当事人: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18MA4LY6RK0Y住所(住址):浏阳市龙伏镇工业小区同心路8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沈绿化2023年7月24日,省局收到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抽检核查函》(赣械核[2023]38号),并附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QCY20230512),报告显示,在今年的江西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中,在江西省瑞昌市中医医院抽检的由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规格型号:折叠型头戴式(灭菌型)15.6cm×10.8cm、批号:XBPV2022032001M、生产日期:2022年03月20日),经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其密合性不符合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医疗器械。执法人员于8月1日将报告送达企业,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经省药检院复检,其结果为密合性仍不合格(报告编号:YQ202380013,11月3日收到复检不合格报告)。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2年3月20日投料生产上述批次医用防护口罩,共生产了51000个,过程检验、残次品900个,留样100个,成品入库50000个。2022年12月1日将上述批次医用防护口罩全部销售给江西昌鹤医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0.18元/个,销售金额为9000元。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抽检核查函》(赣械核[2023]38号)、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QCY20230512),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2.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Q202380013),证明该公司生产的上述型号的医用防护口罩复检不合格。3.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医疗器械注册证》、法人代表沈绿化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执法主体的合法性。4.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场笔录》1份、该公司生产厂长沈三喜《询问笔录》1份、《产吕采购合同》、《成品入库单》、《出库单》证明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医用防护口罩销售情况的真实性。5.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述批次医用防护口罩《批生产记录》1份证明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批次口罩的真实性。6.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召回通知》1张、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消除影响、积极整改的真实性。案件性质: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在不合格报告送达及调查过程中,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召回问题产品,消除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机构认为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可从轻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批号为XBPV2022032001M的医用防护口罩100个;2.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3.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贰万玖仟元(29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收款人: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6812010010024962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3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徐处〔2024〕04202400009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鑫能药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4MA1FR9X8X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金伟民违法行为类型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107230万元,罚款1.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4-30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211651631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徐处〔2024〕042024000092号当事人:上海鑫能药房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MA1FR9X8X4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235号1层法定代表人:金伟民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经营,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化妆品的销售,药品零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上海鑫能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235号1层,以“上海鑫能药房”为店招,主要从事单体零售药房业务。当事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沪_DA0040165),有效期为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18日。现查明: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1月12日期间,当事人在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继续开展药品零售活动。当事人已售出药品的货值金额为2306.5元,违法所得1072.3元。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均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采购。在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当事人对药品正常进行养护,当事人人员、设施与设备、药品陈列与储存、管理与制度均符合《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要求,符合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要求,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药品,及时改正。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现场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为证。2024年4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关闭,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柒拾贰圆叁角;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零柒拾贰圆叁角。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及缴款凭证,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零柒拾贰圆叁角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4月30日法条原文:1、《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但符合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宝处〔2024〕13202400003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培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20MA1HLE4X2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余栋违法行为类型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4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5-06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12243670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宝处〔2024〕132024000035号当事人:上海培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E4X20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5018号4幢一层A21A室法定代表人:余栋2023年11月28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培婕医疗器械专营店”销售产品“水胶体创可贴”时宣称有祛痘功效涉嫌违反广告法。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网络页面进行检查,并制作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在上述店铺销售商品“水胶体创可贴”并作“祛痘”宣传的情况属实。2024年1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我局通过电子数据取证、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现查明,2023年8月14日起,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培婕医疗器械专营店”内销售标题为“振德医用痘痘贴人工皮祛痘吸脓透明创可贴水胶体敷料可上妆隐形贴”的创可贴,使用“医用痘痘贴”“祛痘”用语。经核实,上述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标签标注的作用中无上述功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该广告页面系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框架,当事人自行填充并审核发布内容。上述广告的广告费为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已于2023年12月22日前主动下架商品并进行整改。上述事实,主要由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询问笔录、产品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实。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4〕13202400003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法定从轻、从重和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我局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进行一般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徐处〔2024〕04202300155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恩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4320789258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蔡德忠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4-30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211651631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徐处〔2024〕042023001553号当事人:上海恩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320789258B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47号法定代表人:蔡德忠2023年8月18日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货架上陈列医用阴道冲洗器(批号:20190611,有效期至20210611,共1袋;批号:20190711,有效期至20210711,共2袋)。经查,上述产品为过期医疗器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7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上海恩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至2023年8月,在营业场所内货架上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产品医用阴道冲洗器(备案号:赣洪械备20150213号,批号:20190611,有效期至20210611)1盒;自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经营过期的医用阴道冲洗器(备案号同上,批号:20190711,有效期至20210711)2盒。经查,当事人无实际销售,故无违法所得;上述产品售价为3.5元每盒,货值金额共计10.5元人民币。2024年4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医用阴道冲洗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9日附相关法律条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温岭市简蝶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市监处罚﹝2024﹞321号处罚类别其他处罚决定时间2024-4-17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温岭市简蝶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依法对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133号14楼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产品展示柜上发现水光焕颜精华液(生产厂家: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规格45ml,批号:M20240112C01)9盒,蓝铜肽冻干粉套(生产厂家: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规格80mg*6瓶,5ml*6瓶,批号:M20240112001)9盒,水光精萃水(生产厂家: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规格15ml*6瓶,批号:M20240112B02)9盒,因上述商品标签涉嫌虚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5日从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免费购进水光焕颜精华液、蓝铜肽冻干粉套,水光精萃水各30盒试用,于2024年2月13日提供给3个客户每个产品每人各7盒免费使用,每款产品各余9盒未送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0元。当事人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证明、产品备案信息、合格证明,并且记录。另查明,水光焕颜精华液(标注:生产厂家: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规格45ml,批号:M20240112C01)、蓝铜肽冻干粉套(标注:生产厂家: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规格80mg*6瓶,5ml*6瓶,批号:M20240112001)、水光精萃水(标注:生产厂家: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规格15ml*6瓶,批号:M20240112B02)三款产品不是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第6.2.1项规定要求。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且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收缴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免除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停止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2.加强经营的化妆品溯源查验;3.依法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8132346714XT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义乌市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市监处罚﹝2024﹞623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4-26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0.0374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义乌市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案处罚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4日,被处罚人义乌市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更新指甲油外包装备案信息。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更新指甲油外包装备案信息的行为违法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其立即改正;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374.4元;4.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82097919258G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浙江她创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鄞市监处罚﹝2024﹞415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28处罚内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她创化妆品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主营蓝沫尔品牌的化妆品网络销售的公司。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的店铺“蓝沫尔旗舰店”上架了化妆品“蓝沫尔净透泥膜”,规格为8g×8颗,备案人为广州品赫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164127,供应商为广州品赫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在产品销售页宣称“核心功效 去角质 控油 保湿”,“吸附80%黑头”,经查询,蓝沫尔净透泥膜在国家化妆品备案网站上的功效宣称是清洁、保湿,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去角质、控油、吸附80%黑头宣称的证明资料。上述销售页面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2023年9月8日当事人修改了上述页面,5月31日至9月8日期间共计售出了22盒,营业收入总计1148元。 另查明, 2023年8月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的店铺“蓝沫尔旗舰店”上架了化妆品“蓝沫尔净透泡泡奶盖卸妆慕斯”,规格为150ml,20ml,备案人为浙江她创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备案编号为浙G妆网备字2022019389。当事人在产品参数页宣称“适合肤质:敏感性肤质,功效:补水、保湿、卸妆”,经查询,蓝沫尔净透泡泡奶盖卸妆慕斯在国家化妆品备案网站上的功效宣称是卸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宣称补水、保湿及适用敏感皮肤的依据。上述销售页面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2023年11月22日当事人修改了上述页面,8月1日至11月22日期间共计售出了1028件,营业收入总计46773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化妆品销售网页上宣传化妆品具有去角质、控油,吸附80%黑头,适合敏感性肤质等备案宣称以外的功效,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所指的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之前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7309031876A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东阳市芙瑞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35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4-28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6没收违法所得0.13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东阳市芙瑞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原料黑氧化铁生产化妆品***色系眼影盘、***眼影盘。另查明,当事人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化妆品半成品和化妆品原料;二、对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60元;三、对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罚款10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6136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83MB0N94570U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