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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安市莘诚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及时记录药品温湿度案(瑞市监处罚﹝2024﹞507号)

    主体名称瑞安市莘诚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市监处罚﹝2024﹞507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5-15处罚内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罚款金额(万元)0.03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瑞安市莘诚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GSP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因工作疏忽,未及时记录2024年4月8日至4月28日期间药品阴凉区的温湿度,导致上述时间段的温湿度记录缺失。另,当事人未对场所内待售的复方阿嗪米特肠溶片药品进行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相关信息,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未及时记录药品温湿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之规定;二、当事人经营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本局决定: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0990318186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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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州南浔华圣医药忠心药店经营过期化妆品案(湖浔市监处罚﹝2024﹞411号)

    主体名称湖州南浔华圣医药忠心药店处罚决定书文号湖浔市监处罚﹝2024﹞41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5-16处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湖州南浔华圣医药忠心药店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瑞路335号337号的湖州南浔华圣医药忠心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化妆品销售区域有正在对外进行销售的“郁美净”儿童倍润防护乳霜(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编号:津妆20160003、限用日期:20230506)1瓶。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限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4年04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2019年11月25日从杭州满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郁美净”儿童倍润防护乳霜(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编号:津妆20160003、限用日期:20230506)1瓶,进货单价是9.8元/瓶,零售单价是28元/瓶。截至现场检查发现时未售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郁美净”儿童倍润防护乳霜(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编号:津妆20160003、限用日期:20230506)1瓶;二、处罚款壹万元(1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5095459083J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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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淳安健民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汾口连锁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淳市监处罚﹝2024﹞174号)

    主体名称淳安健民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汾口连锁店处罚决定书文号淳市监处罚﹝2024﹞174号处罚类别其他处罚决定时间2024-5-17处罚内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淳安健民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汾口连锁店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淳安健民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汾口连锁店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医疗器械产品专区货架上发现由莱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斯利姆护腰五盒,上述产品已超有效期。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涉案产品斯利姆护腰五盒。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273979556727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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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嵊州市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嵊市监处罚﹝2024﹞229号)

    主体名称嵊州市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嵊市监处罚﹝2024﹞229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5-17处罚内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嵊州市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4月24日从宁波某有限公司处购进2盒弹性绷带(产品型号:护颈型;产品备案号/技术要求编号:鲁青械备20170067号;生产企业备案编号:鲁青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005号;备案人名称:青岛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企业:青岛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批号:20190302;日期:20190303;效期:20240302),进价为11元/盒。后当事人将上述2盒弹性绷带置于店内货架上对外销售,售价为38元/盒。至2024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未售出过上述批次的弹性绷带,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弹性绷带的货值金额为76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20000元;2、没收涉案的2盒弹性绷带。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3002585882R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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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正2024年第1期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4年第1期浙江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的通知》有关内容更正如下:一、原公告发布信息经检验,发现不合格药品8批次。二、更正内容经检验,发现不合格药品7批次,具体内容见附件。原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附件:浙江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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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七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5月)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结果1芜湖康联瑞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116号2号楼药品批发企业2024年5月28日基本符合要求2芜湖杨燕制药有限公司芜湖经济开发区东区纬三次路55号4#厂房4层北药品批发企业2024年5月30日基本符合要求3芜湖康奇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杨河路口5#厂房二层、三层药品批发企业2024年5月8日基本符合要求4马鞍山恒泰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工业集中区富民路6号(一号库区、二号库区、三号库区)药品批发企业2024年5月15日基本符合要求5国药控股芜湖有限公司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峨山路药品批发企业2024年5月19日基本符合要求6安徽丰原铜陵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都大道中段3588号1号仓库药品批发企业2024年5月7日基本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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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信息公示(2024第八期)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展常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深圳市壹丰大药房有限公司碧海蓝天分店粤DB7550014282024.05.15武嘉乐、曹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碧海蓝天健康药房粤CB7550068382024.05.15武嘉乐、曹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盐田御景佳园健康药房粤CB7550067322024.05.15武嘉乐、曹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4深圳市北山道南北药行有限公司粤CA7550006022024.05.15武嘉乐、曹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5深圳市常安宁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018202024.05.15武嘉乐、曹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宝源健康药房粤CB7550019782024.05.02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7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共和健康药房粤CB7550042362024.05.06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8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乡半岛明苑健康药房粤CB75532982024.05.07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9深圳信生药业有限公司宝安分店粤DB7550014242024.05.14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0深圳二天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宝安区安乐分店粤CB75545812024.05.15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1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大水田分店粤DA75506102024.05.05吴向上、陈少佳未发现问题12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观澜桂花分店粤DA7550007822024.05.03陈俊生、林家辉未发现问题13深圳市中方医药有限公司桂花分店粤DA0220088742024.05.04陈俊生、林家辉未发现问题14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观澜新澜健康药房粤CB7550045252024.05.01侯惠灵、王力博未发现问题15深圳市保民安大药房有限公司观澜一店粤DA7550003822024.05.02侯惠灵、王力博未发现问题16深圳市万荣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荣分店粤DA7550002682024.05.07尹鹏、杨嘉庚未发现问题17深圳市兴万盛大药房有限公司大浪中心店粤DB75501602024.05.08谢海翔、沈正平未发现问题18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观澜悦兴路健康药房粤CB7550000932024.05.07孙宇梦、黄铭杰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19深圳市金康田园路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016502024.05.07孙宇梦、黄铭杰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20深圳市立丰大药房有限公司桂香八分店粤CB7550067002024.05.08陈俊生、林家辉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1深圳市保民安大药房有限公司桂澜店粤DB7550016792024.05.14侯惠灵、王力博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22深圳市为盛桂新南北药行有限公司粤CA7550005812024.05.08陈俊生、林家辉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3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黄成分店粤CB7550002862024.05.15陈俊生、林家辉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24深圳市众康药业有限公司牛湖分店粤DB7550012372024.05.07吴向上、陈少佳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5深圳市观澜宏康药房粤DA7550014842024.05.15陈俊生、林家辉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26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观澜库坑新围村分店粤CB7550051282024.05.10侯惠灵、王力博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7深圳市立昌美信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11352024.05.09侯惠灵、王力博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8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观澜新澜健康药房粤CB7550045252024.05.09侯惠灵、王力博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9深圳市龙新国药房有限公司大富分店粤DA7550006622024.05.11侯惠灵、王力博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30深圳市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澜分店粤CB75512272024.05.09侯惠灵、王力博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1深圳市康丽美大药房有限公司桂花分店粤DA75505652024.05.10陈俊生、林家辉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32深圳市常安宁医药有限公司新石桥分店粤DA7550100242024.05.07陈俊生、林家辉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33深圳市泽润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观禧分店粤DB7550018202024.05.08吴向上、陈少佳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4深圳市和善堂医药有限公司粤CA7550006182024.05.06吴向上、陈少佳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5深圳市康祥大药房有限公司企坪分店粤DB7550015832024.05.06陈俊生、林家辉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36深圳市康祥大药房有限公司牛湖分店粤DA7550017652024.05.07吴向上、陈少佳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7深圳市仁美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君新分店粤CB7550063312024.05.09吴向上、陈少佳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8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奥园翡翠东湾分店粤CB7550051332024.05.07罗峰、陈珊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9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秀新社区健康药房粤CB7550068092024.05.10罗峰、陈珊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40深圳市平安福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荣顺店粤CB7550006022024.05.10罗峰、陈珊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41深圳市立丰大药房有限公司上域分店粤CB7550001542024.05.10陈明阳、黄三未发现问题42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公明民联健康药房粤CB7550033042024.05.10陈明阳、黄三未发现问题43深圳市洸明医药有限公司光明绿地店粤DB7550016212024.05.10黄文臣、熊红燕未发现问题44深圳市健鹏医药有限公司光明分店粤CB7550012962024.05.10黄文臣、熊红燕未发现问题45深圳市东周星河药房粤DA7550015202024.05.10黄文臣、熊红燕未发现问题46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光明高正花园健康药房粤CB75542852024.05.07黄文臣、熊红燕未发现问题47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海寰宇时代健康药房粤CB7550069342024.05.07熊红燕、黄文臣未发现问题48深圳市洸明南北药行有限公司粤CA7550006002024.05.07黄文臣、熊红燕未发现问题49深圳市宝立康医药有限公司圳美分店粤DB75501342024.05.08林正怀、张岩岩未发现问题50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光明圳美健康药房粤CB7550067982024.05.08林正怀、张岩岩未发现问题51深圳市康林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009692024.05.08林正怀、张岩岩未发现问题52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圳美分店粤DA75507212024.05.08张岩岩、林正怀未发现问题53深圳市立丰大药房有限公司新湖分店粤CB7550067952024.05.07张岩岩、林正怀未发现问题54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圳美新村分店粤CB7550023112024.05.07林正怀、张岩岩未发现问题55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光明圳美分店粤CB75544742024.05.07林正怀、张岩岩未发现问题56深圳市一路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000752024.05.08林正怀、张岩岩未发现问题57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葵涌坝光新村健康药房粤CB75524672024.05.13万鲲、邓泽南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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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公告(2024第1001号)

    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安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相关附录的要求,我局组织对本省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告,具体情况见附件。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7日江西省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汇总序号企业名称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类别检查方式综合评定结论1江西弘景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1日-10月23日中药饮片(包括净制、切制、炒制、炙制、煨制、蒸制、煮制、燀制、煅制、制炭;含直接口服中药饮片)常规检查不预先告知符合要求2江西专宝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1 日- 2023年10月13日中药饮片:蜂蜜(直接口服)常规检查预先告知符合要求3江西省方竹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8月30日-31日中药饮片:鲜竹沥(干馏法、含直接口服中药饮片)专项检查预先告知符合要求4江西普森堂中医药饮片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0日-10月20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其他检查预先告知处于停产状态5江西众泰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5日-11月17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煅制、蒸制、煮制、燀制、制炭;含直接口服中药饮片)常规检查预先告知符合要求6江西众泰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24年1月10日-1月12日中药饮片(煅制、煮制、制炭;含直接口服中药饮片)常规检查预先告知符合GMP7江西弘盛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1日-10月12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煅制)常规检查不预先告知符合要求8南昌市洪都中医院2023年9月26日-9月27日涵盖许可证上所有生产范围或配制范围常规检查预先告知符合要求9江西瑞龙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3月26日-3月28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蒸制、煮制、煅制、燀制、制炭;含毒性中药饮片:含净制、切制、炒制、炙制、蒸制、煮制;含直接口服中药饮片);颗粒剂(含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常规检查预先告知符合要求10江西金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24年4月2日-3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蒸制、煮制、燀制、煅制、制炭;含直接口服饮片)常规检查不预先告知符合要求11江西国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24年4月15日-4月17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煅制、制炭、蒸制、煮制、燀制;含直接口服中药饮片)常规检查不预先告知符合要求12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24年4月18日-4月22日中药饮片A线(包括净制、切制、炒制、炙制、煅制、蒸制;含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煮制);中药饮片B线(包括净制、切制、炒制、炙制、煅制、蒸制、煮制、制炭、燀制、炖制,含直接口服中药饮片)常规检查不预先告知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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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经营劣药案(穗越市监处罚〔2024〕333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333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7.72351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3年10月24日,我局收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株市监协查〔2023〕1-5号《协助调查函》,要求协查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碳酸钙D3颗粒(Ⅱ)(国药准字H20090334、批号:WW202212109)给湖南汉方神农中医馆有限公司神龙大药房的情况。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进销记录。上述碳酸钙D3颗粒(Ⅱ)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含量测定中的维生D3含量为76.9%未达到标示量的90.0%-120.0%,结论:本品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1-XG-033-2021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项的规定,上述碳酸钙D3颗粒(Ⅱ)为劣药。为查清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后收省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查评估部分药品召回情况的函》,我局对当事人涉案的全批次朗迪碳酸钙D3颗粒(Ⅱ)并案处理。经统计,实际销售国药准字H20163149(批号20220515、20220602)、国药准字H20090334(批号W202212109)的碳酸钙D3颗粒(Ⅱ)共计5564盒,实际销售总金额为77235.12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货值以当事人销售均价乘以购进总数记103054.19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上述国药准字H20163149(批号20220515、20220602)、国药准字H20090334(批号W202212109)的碳酸钙D3颗粒(Ⅱ)货值金额103054.19元,违法所得是77235.12元。处罚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处罚内容:当事人: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西路1号2层A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亮当事人销售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到相关部门已对生产企业进行了处罚,当事人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收到召回公告后有按要求进行召回工作,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7235.12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000748011738T-----法定代表人:汪亮处罚决定日期:2024-5-27公示截止期:2027-5-27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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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芝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劣药案(穗越市监处罚〔2024〕33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33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0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广州芝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CC36P39住所(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30号110铺111铺112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闵荣荣2023年6月14日,根据省局抽检任务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30号110铺111铺112铺的广州芝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的药品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批号:22090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3981)进行抽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检测。2023年10月17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3CHZ0811),经检测溶出度、耐酸力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3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该检验报告,2023年10月31日送达当事人,同日本局决定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复检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初复检均无异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1月28日、2022年12月26日共从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购进45盒上述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以30元/盒共销售35盒,其中10盒被购样抽检,销售总价为1050元。因厂家同时对药品要求召回,当事人向上游供货商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退货10盒,退货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的货值金额为1350元,违法所得为1050元。处罚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处罚内容: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当事人销售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七)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到当事人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劣药,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劣药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二、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1050元。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芝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C36P39-----法定代表人:闵荣荣处罚决定日期:2024-5-27公示截止期:2027-5-27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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