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4〕332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0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广州芝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CC36P39住所(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30号110铺111铺112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闵荣荣2023年6月14日,根据省局抽检任务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30号110铺111铺112铺的广州芝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的药品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批号:22090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3981)进行抽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检测。2023年10月17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3CHZ0811),经检测溶出度、耐酸力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3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该检验报告,2023年10月31日送达当事人,同日本局决定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复检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初复检均无异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1月28日、2022年12月26日共从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购进45盒上述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以30元/盒共销售35盒,其中10盒被购样抽检,销售总价为1050元。因厂家同时对药品要求召回,当事人向上游供货商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退货10盒,退货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的货值金额为1350元,违法所得为1050元。 | |||||
处罚依据: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
处罚内容: | 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当事人销售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七)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到当事人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劣药,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劣药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二、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105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芝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5CC36P39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闵荣荣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27 | |||||
公示截止期: | 2027-5-27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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