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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西博瑞康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通知

    山西博瑞康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待企业整改结束,通过现场复查后,解除风险控制措施。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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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润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91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912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存在:1、企业未制定抽查产品“叶素柔顺滋润洗发乳”出厂检验项目。(23*);2、现场检查时,灌装间同时存放化妆品和地板清洁液(抑菌)的半成品和包材,不具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相应措施。(35*);3、企业提供的合格物料供应商名录未及时更新,未包含原料合格区存放的“川芎提取物(批号20221204)”、“核桃油”(出厂日期2022.3.4)等的供应商。(47*);4、企业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川芎提取物(批号20221204)”、“核桃油”(出厂日期2022.3.4)等合格区存放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50*);5、企业未能提供抽查产品“叶素柔顺滋润洗发乳”标签审核记录。(58*);6、企业未能提供抽查产品“叶素柔顺滋润洗发乳”工艺验证方案、记录和报告。(62*);7、现场检查时,静置间存放的部分半成品标识内容未包括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使用期限、数量等信息,如标识“爽肤水”、“抗皱紧致面霜”的半成品等。(67);8、抽查叶素柔顺滋润洗发乳(批号RM2023082701)批生产记录,未填写领料的原料批号、乳化操作工艺记录等,领料人、投料人、操作人等未签名。(68*);9、抽查叶素柔顺滋润洗发乳(批号RM2023082701)批生产记录,包装工序收率计算错误,未对配制、灌装、包装等工序的物料平衡结果进行计算。(69);10、企业未能提供2023年产品销售记录。(76*)。当事人存在8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2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共计10项问题缺陷,判定结果为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5日检查时,当事人当天未生产成品。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货值为0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如期提交整改报告,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具备生产化妆品的合法资质,有关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应当视为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需要。本案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属于特定时段的状态违法,并非意味着当事人从事的全部生产行为均违法,故当事人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不应认定为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因此决定对此不予没收。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润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AN2THX6-----法定代表人:李润民处罚决定日期:2024-5-23公示截止期:2024-8-23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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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康顺大药房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案(粤穗番市监(沙湾)罚字〔2024〕1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番市监(沙湾)罚字〔2024〕17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具体情况为:处方药专柜陈列医疗器械“青艾条”;普通商品货架旁陈列医疗器械“拐杖”;“非药品区”同时陈列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和消毒产品“酒精凝胶”。处罚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内容:罚款2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康顺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3743595068Y-----法定代表人:王红梅处罚决定日期:2024-5-22公示截止期:2024-8-22处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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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番禺区妙春药店沙湾一分店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案(粤穗番市监(沙湾)罚字〔2024〕19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番市监(沙湾)罚字〔2024〕19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具体情况为:在货架间的过道上设置临时储物柜,上面同时堆放中药饮片和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在收银台前的货架上,第一层同时陈列医疗器械“鼻舒冷敷凝胶”和食品“冰纯60分无糖型润喉糖”,第二层同时陈列医疗器械“弹性绷带”和食品“山楂鸡内金”,第三层同时陈列医疗器械“无菌创可贴”和药品“云南白药创可贴”;医疗器械专柜同时陈列消毒产品“西瓜霜口腔抑菌喷剂”。处罚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内容:罚款2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番禺区妙春药店沙湾一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LUXX0C-----法定代表人:舒志南处罚决定日期:2024-5-22公示截止期:2024-8-22处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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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口县新药特药连锁有限公司尚溢大药房经营过期药品案(林口市监处罚〔2024〕4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林口县新药特药连锁有限公司尚溢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MA1F5RYR0G法定代表人王巍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林口市监处罚〔2024〕4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属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因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履行了检查验收的义务,能确定药品的合法来源,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有效期药品。2、处20000元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1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10处罚机关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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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通知书(皖药监流通暂停﹝2024﹞1号)

    安徽华源恒信医药有限公司:2024年5月9日至10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经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药品销售。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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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南县恒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甘市监处罚〔2024〕19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甘南县恒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53259155242法定代表人武殿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市监处罚〔2024〕196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1.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份:证明甘南县恒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现场陪同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事实; 2甘南县恒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3.甘南县恒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行政许可; 4.甘南县恒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武殿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合法公民身份及甘南县恒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 5.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来源、违规程度,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6.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的事实; 7.现场照片二份,证明当事人在营业场所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处罚依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以案件承办人认为该违法行为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1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10处罚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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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通知书(皖药监流通暂停﹝2024﹞2号)

    安徽省宏玉协德医药有限公司:2024年5月9日至10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经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药品销售。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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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通知书(皖药监流通暂停﹝2024﹞3号)

    合肥珀尔达医药有限公司:2024年5月7日至8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经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药品销售。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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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强制信息公开表(安徽迈泉医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迈泉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0111MA2NRCRM3Q法定代表人姓名黄德兵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号皖药监药强制〔2024〕1-2号行政强制理由涉嫌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行政强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强制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类型03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执行类型-行政强制内容扣押四味脾胃舒颗粒(标示生产企业: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57,产品批号:230780,规格10克x15袋)41盒行政强制结果-行政强制决定日期2024/05/21实施强制措施起始时间2024/05/21实施强制措施结束时间2024/06/19行政强制执行时间-行政机关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行政机关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数据来源单位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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