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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欧芙诺美容仪器有限公司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91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91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美容仪“美胸宝”的机身未标示有中文标签标识注明产品名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等信息,当事人又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相应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表示上述产品未进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故我局认定美容仪“美胸宝”为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生产美容仪“美胸宝”的,2024年3月18日售出1台,售价为1200元,销售收入1200元。此外,另有涉案美容仪“美胸宝”2台已被我局扣押。综上,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货值共计3600元,违法所得1200元。处罚依据: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三)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③《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④《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处罚内容: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美容仪“美胸宝”2台及生产“美胸宝”的生产工具螺丝刀2把、钳子2把、电烙铁2个、电批2把;三.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51200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欧芙诺美容仪器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058907908K-----法定代表人:刘务林处罚决定日期:2024-5-23公示截止期:2027-5-23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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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不具备委托条件进行委托生产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92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92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2.6989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1933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不具备委托条件进行委托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内容: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1933.6元;二、对当事人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6989.5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UNHAD2L-----法定代表人:刘军平处罚决定日期:2024-5-24公示截止期:2027-5-24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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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研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92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92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8.7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0389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信息的“鎏金胶原赋弹抗皱乳”(产品批号:M2401051002)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一、没收违法所得10389.6元;二、没收“鎏金胶原赋弹抗皱乳”(产品批号:M2401051002)1瓶、“BEILINGMEI贝玲美虾青素双抗弹润紧致次抛精华液”(生产日期:2024/01/02)984盒、“荒珍精选牛初乳沐浴露”(批号为:YJ23121711)289瓶;三、罚款872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研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MAC0724D4L-----法定代表人:方永泉处罚决定日期:2024-5-24公示截止期:2027-5-24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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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案(津青市监执二处〔2024〕21号)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执二处〔2024〕21号当事人:刘桂荣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佳苑26-2-3032024年2月12日,本局接举报,反映2024年2月1日举报人在淘宝“离人复活的小铺”购买了美国露华浓Revlon丽彩黑管口红,发现该产品包装上全是外文。2024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淘宝“离人复活的小铺”的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精武佳苑26-2-303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被举报化妆品。当事人承认其销售给举报人的化妆品“美国露华浓Revlon丽彩黑管口红”没有中文标签,且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小额零星交易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2024年3月5日,经批准予以立案。2024年4月5日,本局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淘宝“离人复活的小铺”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经本局执法人员核查,该案件线索为同一举报人通过不同渠道举报同一当事人(淘宝“离人复活的小铺”)相同违法线索,本局决定并案处理。当事人于2023年4月购买淘宝“离人复活的小铺”,以淘宝卖家的身份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当事人购买“美国露华浓Revlon丽彩黑管口红”(备案名称为:露华浓丽采唇膏356)20支,购进价格为21元/支。当事人不能说明该批化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购买了上述“美国露华浓Revlon丽彩黑管口红”(备案名称为:露华浓丽采唇膏356)后,在淘宝店铺“离人复活的小铺”将上述涉案产品进行线上销售,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销售了20支,销售价格为16.8元/支。当事人称其2021年购买的上述“美国露华浓Revlon丽彩黑管口红”(备案名称为:露华浓丽采唇膏356)粘贴了中文标签,举报人购买的1支可能是因为存放不当和储存时间长,中文标签脱落了,自己也没有检查就直接发货了。举报人购买1支无中文标签的“美国露华浓Revlon丽彩黑管口红”(备案名称为:露华浓丽采唇膏356)共支付给当事人16.8元。本案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16.8元。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查询涉案进口化妆品“露华浓丽采唇膏356”的备案信息。根据备案信息,本局执法人员向“露华浓丽采唇膏356”境内责任人伊丽莎白雅顿(上海)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并请伊丽莎白雅顿(上海)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其购买的“美国露华浓Revlon丽彩黑管口红”(备案名称为:露华浓丽采唇膏356)照片辨认涉案产品是否是其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经伊丽莎白雅顿(上海)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确认,从照片无法判断是否是其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当事人已在其网店下架涉案的“美国露华浓Revlon丽彩黑管口红”(备案名称为:露华浓丽采唇膏356)。1、当事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受托人的身份;2、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的淘宝店铺截图、销售记录、涉案产品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识化妆品的违法事实;4、“露华浓丽采唇膏356”备案信息、《协助调查函》(津青市监执二协查〔2024〕21号)及回函,证明协助调查情况。2024年5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2024〕21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和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当事人不能说明该批化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识化妆品的行为中,既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又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存在竞合,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当事人现已不在淘宝网经营化妆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主动改正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6.8元。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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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109期)

    企业名称国药控股沈阳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5月11日-2024年5月11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药品法律法规情况存在问题无(停业)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华润本溪满族自治县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5月11日-2024年5月11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药品法律法规情况存在问题无(停业)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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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110期)

    企业名称辽宁德善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时间2024年3月26日-2024年4月2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中药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设备使用和清洁方面存在提取罐(待用状态)清洁不彻底及压缩空气过滤器未按《过滤器管理规程》规定操作更换等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未记录辐照开始时间等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辽宁省药品生产监管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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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汉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汉晨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73231329P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宇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6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 通 处字〔2024〕5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违法事实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省局稽查处向我局移交《药品核查函》(编号:2023Y35):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批号:2207297)经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送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需氧菌总数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29日开始投料生产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2022年8月2日包装生产结束,共生产90110瓶,取样110瓶用于成品检验及留样,实际入库90000瓶,即75件(10瓶/盒*120盒/件)。该批次药品的销售所得共计49620元。当事人从经销商处得知该批次产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后,于2023年12月12日启动召回,12月28日完成召回,召回0盒,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4962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①没收违法所得49620元;②并处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两倍的罚款计20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249620元。罚款金额(万元)2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4.96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5/28处罚有效期2024/06/12公示截止期2025/05/28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重新报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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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南县永健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甘市监处罚〔2024〕19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甘南县永健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5333404839D法定代表人孙广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市监处罚〔2024〕197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该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1.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份:证明甘南县永健大药房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现场陪同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事实; 2.甘南县永健大药房《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3.甘南县永健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行政许可; 4.甘南县永健大药房经营者孙广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合法公民身份及甘南县永健大药房经营者; 5.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来源、违规程度,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6.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的事实; 7.现场照片二份,证明当事人在营业场所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处罚依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以案件承办人认为该违法行为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1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10处罚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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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108期)

    企业名称沈阳市益君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4年4月11日-2024年4月12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未及时修订操作规程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三维医药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4月19日-2024年4月22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未组织开展专项内审的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个别人员未开展岗前培训的问题;在出库方面存在未设置拼箱标志的问题;在运输与配送方面存在缺少委托运输记录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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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2022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备案凭证的化妆品,其备案人应在2024年3月31日(含)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对于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备案人,我局已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由于“北京秦越人中医科技有限公司”等8个备案人无法取得联系,现将上述单位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到2024年6月23日。在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未改正的,备案部门将对相关产品予以取消备案。特此公告。附件:1.公告责令改正的企业   2.责令整改通知书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4日公告责令改正的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辖区分局1北京秦越人中医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局2菲尔时代(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局3瑞莱茵(北京)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局4尧舜牡丹(北京)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二分局5北京誉成港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三分局6北京天地维一科技有限公司四分局7北京正恒商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分局8北京陆吉凯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五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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