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4〕333号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7.72351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0月24日,我局收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株市监协查〔2023〕1-5号《协助调查函》,要求协查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碳酸钙D3颗粒(Ⅱ)(国药准字H20090334、批号:WW202212109)给湖南汉方神农中医馆有限公司神龙大药房的情况。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进销记录。上述碳酸钙D3颗粒(Ⅱ)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含量测定中的维生D3含量为76.9%未达到标示量的90.0%-120.0%,结论:本品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1-XG-033-2021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项的规定,上述碳酸钙D3颗粒(Ⅱ)为劣药。为查清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后收省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查评估部分药品召回情况的函》,我局对当事人涉案的全批次朗迪碳酸钙D3颗粒(Ⅱ)并案处理。经统计,实际销售国药准字H20163149(批号20220515、20220602)、国药准字H20090334(批号W202212109)的碳酸钙D3颗粒(Ⅱ)共计5564盒,实际销售总金额为77235.12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货值以当事人销售均价乘以购进总数记103054.19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上述国药准字H20163149(批号20220515、20220602)、国药准字H20090334(批号W202212109)的碳酸钙D3颗粒(Ⅱ)货值金额103054.19元,违法所得是77235.12元。 | |||||
处罚依据: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西路1号2层A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亮当事人销售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到相关部门已对生产企业进行了处罚,当事人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收到召回公告后有按要求进行召回工作,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7235.12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000748011738T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汪亮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27 | |||||
公示截止期: | 2027-5-27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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