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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131期)

    企业名称智联医疗(大连)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11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安全生产培训不及时情况;设备方面存在设备状态标识管理问题;文件方面存在消毒记录衔接问题;在设计开发方面存在个别操作规程简单化问题;在采购方面存在物料编码问题;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个别监视测量设备未进行内部校准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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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132期)

    企业名称东洋松蒲乳胶(锦州)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5月15日-2024年5月17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飞行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存在问题企业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个别原材料未明确存储环境要求的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个别设备缺少管理要求的问题;文件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记录名称有误的问题;采购方面存在个别原料个别指标不一致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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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134期)

    企业名称丹东欣时代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4月17日-2024年4月19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飞行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未能及时更新法律法规并开展有效培训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个别设备的再验证报告未涵盖全部性能指标问题;在文件方面存在个别文件规定的内容不具体问题;在设计开发方面存在个别设计转换未形成记录问题;在采购方面存在部分原料未检验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个别工艺规程参数变更后未进行验证、原料在洁净区取样未采取防护问题;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个别温湿度计温度存在差异未进行评价和验证问题、个别产品的出厂检验未包含某个卫生指标检验项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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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135期)

    企业名称阜新市蓝天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药品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4年5月8日-2024年5月10日所在地市阜新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2024年3月28日从安国市安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的中药饮片蒲公英,随货同行单标明的收货地址与现仓库地址不符等问题;在采购方面存在供货企业重庆央拓医药有限公司法人授权书无授权销售品种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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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129期)

    企业名称沈阳圣侨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5月11日-2024年5月11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原材料库房未严格分区管理的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个别设备未建立使用记录的问题;在采购方面存在未对个别原材料供货商进行评价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永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9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和机构方面存在个别人员健康证过期的问题;在设备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计量设备未定期校准的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原材料、成品检验记录中个别内容与检验操作规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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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133期)

    企业名称辽宁九康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5月15日-2024年5月15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第二类精神药品流向排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抚顺漱玉平民北站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4年5月16日-2024年5月18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文件方面存在个别文件更新不及时的问题;在药品摆放方面存在个别药品未留出堆码垛间距等问题;在药品验收方面存在个别药品未做到全部开箱抽样检查问题。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抚顺市康誉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4年5月23日-2024年5月24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培训方面存在缺少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问题;在质量管理文件方面存在个别文件更新不及时和设备验证文件不规范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抚顺东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4年5月20日-2024年5月22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培训方面存在缺少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问题;在质量管理文件方面存在个别文件更新不及时问题。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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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联龙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变造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经营医疗器械案(穗天市监处罚〔2024〕383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4〕383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6.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7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第三方平台“美团”以店铺名称为“益恒通医疗器械(天河店)”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业务。当事人2023年12月12日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未包括分类目录6840。当事人从*购进30支“甲型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肺炎支原体抗原测试剂盒”,2024年1月5日至11日期间在第三方平台“美团”销售27支,库存3支,2024年1月11日下架处理。当事人经营的“甲型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肺炎支原体抗原测试剂盒”属于分类目录6840。当事人陈述在经营过程中,第三方平台“美团”系统提示其经营范围未包含分类目录6840,擅自将修改过包含分类目录6840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传到第三方平台“美团”。经排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3日首次向平台上传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无6840经营范围,发证日期2023年12月12日);2023年12月14日第二次向平台上传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6840经营范围,发证日期2023年12月12日),2024年3月14日第三次向平台上传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6840经营范围,发证日期2024年3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确认,2023年12月14日第二次向平台上传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6840经营范围,发证日期2023年12月12日)是经变造的医疗器械许可证件。当事人从*购进30支“甲型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肺炎支原体抗原测试剂盒”,销售单价*元/支,因此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是*元。2024年1月5日至11日期间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美团”违法销售27支“甲型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肺炎支原体抗原测试剂盒”,销售单价*元/支,购进单价*元/支,违法所得675元。以上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综上,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甲型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肺炎支原体抗原测试剂盒”,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变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变造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经营医疗器械。处罚依据:1、《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生产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的规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的规定。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处罚内容:一、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甲型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肺炎支原体抗原测试剂盒”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生产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1万元。二、当事人变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收缴变造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没收违法所得675元;3.罚款5.1万元。综上,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收缴变造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没收违法所得675元;3.罚款合计6.2万元。罚没款合计62675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联龙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6MAD0UUM147-----法定代表人:易元骆处罚决定日期:2024-6-4公示截止期:2027-6-4处罚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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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善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告医疗器械现场体验形式推销活动案(穗荔市监处罚〔2024〕220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荔市监处罚〔2024〕220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期间,当事人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225号104房举办医疗器械(高电位治疗仪)现场体验形式推销活动,没有向活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等情况,没有提交企业及产品的资质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报告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说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4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4〕159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补充证据。处罚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讲座、现场体验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医疗器械或者预期目的等方面与医疗器械相同、相近的产品,活动举办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现场体验形式推销活动的行为,违反《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以讲座、现场体验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医疗器械或者预期目的等方面与医疗器械相同、相近的产品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提前7日向活动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等情况。活动举办者应当同时提交企业及产品的相关资质证明。”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讲座、现场体验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医疗器械或者预期目的等方面与医疗器械相同、相近的产品,活动举办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连续违法时间较长,分别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可以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以下一般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善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4687682027H-----法定代表人:黄河岸处罚决定日期:2024-6-5公示截止期:2024-9-5处罚机关: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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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南粤宏济大药房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销售过期药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985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985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采购涉案批次药品共10瓶,于2022年7月3日至2023年5月2日期间销售了7瓶,余3瓶陈列在经营场所的药柜中。当事人自2024年03月起至我局检查之日止,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清热散结片”(每瓶50片、国药准字Z44023844、生产日期:20220409、产品批号:220416、有效期至:2024.03)共3瓶。根据当事人现场明码标价每瓶销售价为5.00元,现认定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5.0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证明,涉案过期药品未实际售出,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的“阴凉区”柜内摆放温湿度计显示当时温度为25℃,湿度为52,柜内有贮存“头孢克洛干混悬济”(国药准字H20084562、0.125g×11袋/盒;侧面标签标识:【贮藏】遮光,密封,在凉暗(避光并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和“头孢克肟颗粒”(国药准字H20060636、50mg×18袋/盒;侧在标签标识:【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等须20℃以下阴凉保存的药品。处罚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处罚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清热散结片”共3盒;二、罚款人民币一万元(¥1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的行为,并予以处罚: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对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的行为予以警告;二、没收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清热散结片”共3盒;三、罚款人民币一万元(¥10000)。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南粤宏济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2440101MA59HC7G5T-----法定代表人:邓妃二处罚决定日期:2024-6-4公示截止期:2027-6-4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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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986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98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下田工业一横路2号1栋2楼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在外包车间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JOSUR玖瑟专研修纹精华修颜滴滴霜21巨遮瑕自然白”(标注备案人:广州玖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东贝纳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批号:BN24042802,有效期:20290427)。当事人确认产品为该公司生产,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物品1100盒“JOSUR玖瑟专研修纹精华修颜滴滴霜21巨遮瑕自然白”(标注备案人:广州玖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东贝纳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批号:BN24042802,有效期:20290427)及外包装盒2900个实施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嘉禾强制字【2024】011号)。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计划生产“JOSUR玖瑟专研修纹精华修颜滴滴霜21巨遮瑕自然白”(标注备案人:广州玖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东贝纳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批号:BN24042802,有效期:20290427)4000盒,实际于2024年5月10日完成生产1100盒,产品尚未售出,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据当事人供述及批记录材料显示,上述产品售价为3.6元/盒。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标注备案人:广州玖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云城东路168号1栋303房,生产企业:广东贝纳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清湖大塘大道3号之二二、六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230140”为虚假内容,上述内容不属标签瑕疵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综上,可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3960元(1100盒*3.6元/盒),违法所得为0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7月27日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依法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适用一般行政处罚进行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鉴于当事人生产“JOSUR玖瑟专研修纹精华修颜滴滴霜21巨遮瑕自然白”(批号:BN24042802,有效期:20290427)产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决定不予没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1100盒“JOSUR玖瑟专研修纹精华修颜滴滴霜21巨遮瑕自然白”(标注备案人:广州玖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东贝纳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批号:BN24042802,有效期:20290427)及2900个外包装盒;二、处以罚款2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304513737P-----法定代表人:郭晓芳处罚决定日期:2024-6-4公示截止期:2027-6-4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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