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4〕38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6.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67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第三方平台“美团”以店铺名称为“益恒通医疗器械(天河店)”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业务。当事人2023年12月12日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未包括分类目录6840。当事人从*购进30支“甲型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肺炎支原体抗原测试剂盒”,2024年1月5日至11日期间在第三方平台“美团”销售27支,库存3支,2024年1月11日下架处理。当事人经营的“甲型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肺炎支原体抗原测试剂盒”属于分类目录6840。当事人陈述在经营过程中,第三方平台“美团”系统提示其经营范围未包含分类目录6840,擅自将修改过包含分类目录6840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传到第三方平台“美团”。经排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3日首次向平台上传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无6840经营范围,发证日期2023年12月12日);2023年12月14日第二次向平台上传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6840经营范围,发证日期2023年12月12日),2024年3月14日第三次向平台上传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6840经营范围,发证日期2024年3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确认,2023年12月14日第二次向平台上传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6840经营范围,发证日期2023年12月12日)是经变造的医疗器械许可证件。当事人从*购进30支“甲型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肺炎支原体抗原测试剂盒”,销售单价*元/支,因此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是*元。2024年1月5日至11日期间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美团”违法销售27支“甲型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肺炎支原体抗原测试剂盒”,销售单价*元/支,购进单价*元/支,违法所得675元。以上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综上,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甲型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肺炎支原体抗原测试剂盒”,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变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变造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经营医疗器械。 | |||||
处罚依据: | 1、《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生产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的规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的规定。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一、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甲型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肺炎支原体抗原测试剂盒”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生产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1万元。二、当事人变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收缴变造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没收违法所得675元;3.罚款5.1万元。综上,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收缴变造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没收违法所得675元;3.罚款合计6.2万元。罚没款合计62675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联龙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6MAD0UUM147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易元骆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4 | |||||
公示截止期: | 2027-6-4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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