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抚顺夏氏正骨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26日-2024年3月27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设备管理方面缺少个别设备标识;在文件管理方面缺少个别程序、制度文件;在质量管理方面未针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开展培训;在采购方面与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未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锦州紫金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5月8日-2024年5月8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管理方面存在任职文件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在记录方面存在相关记录不完善等问题;在产品留样方面存在未严格执行留样管理规定等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宏佳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黑药监处罚〔2024〕二处004号法定代表人徐少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处罚〔2024〕二处004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管理法》违法事实销售劣药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590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59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2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28处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352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65.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3年9月,我局接线索通报,反映当事人涉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与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131000元总价购买该公司二手“罗氏C501生化分析仪整机”1台。购买过程中,当事人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且以“CPU550板”名义将涉案医疗器械入库。2022年10月,当事人拆取涉案医疗器械上的“电路主板”,并将该主板用于某医院“罗氏C501生化仪”设备维修。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为131000元。处罚依据: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惠祺贸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4562251266N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粤穗食药监械经营许20150051号住所(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50号1006房当事人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罗氏C501生化仪”及拆卸利用涉案医疗器械电路主板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及配件。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应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处罚款655000元。当事人购买涉案医疗器械过程中,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依法建立和落实销售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合并以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无合格文件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医疗器械“罗氏C501生化仪”及配件;处罚款655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惠祺贸易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4562251266N-----法定代表人:彭丽明处罚决定日期:2024-6-3公示截止期:2027-6-3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98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9.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开始生产涉案美容仪“胶原PRO”,该产品主要由射频和微电流电极片、LED光、温度传感器、操控面板、机身外壳和充电接口组成。根据产品说明书,“胶原PRO”具有射频、微电流。射频使皮肤分子高速运动产生热能,并大量吸热合成胶原蛋白,有效去皱恢复弹性。微电流刺激大脑产生无意识肌群运动,促使肌群按压,让皮肤调善弹力,EMS通过感应导片传导微电流至肌底,促使胶原生长,提升轮廓。综合上述情况,美容仪“胶原PRO”应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由于上述美容仪“胶原PRO”的机身未标示有中文标签标识注明产品名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等信息,当事人又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相应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表示上述产品未进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故我局认定美容仪“胶原PRO”为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生产美容仪“胶原PRO”的,2024年3月11日售出20台,售价为120元,销售收入2400元。此外,另有涉案美容仪“胶原PRO”80台已被我局扣押。综上,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货值共计12000元,违法所得2400元。处罚依据: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四)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五)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③《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④《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内容: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美容仪“胶原PRO”80台及生产工具螺丝批5把;三.罚款19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194400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尚品国际美容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PJ0101-----法定代表人:刘朝亮处罚决定日期:2024-6-3公示截止期:2027-6-3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973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2024年4月10-11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际生产版)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违反关键项目2项(缺陷项目序号:61、74),违反其他重点项目7项(缺陷项目序号:22、23、27、32、62、68、81),共9个项目不符合要求,检查结果: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经查明,当事人不符合关键项目所涉及的产品有两款,“草本熙淘米水原汁洗发乳”(生产批号:202403210301,330ML)共生产2000瓶,出厂价格2.5元/瓶,未收取客户货款,已全部召回,故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5000元;“欧欣兰OUXINLAN小苍兰香氛沐浴露”(生产批号:202403040101,500ML)共生产150瓶,出厂价格2.8元/瓶,未销售,故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420元。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合计5420元,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3474811818-----法定代表人:万井路处罚决定日期:2024-6-3公示截止期:2024-9-3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981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起通过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开设的“广州胜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实力供应商”店铺,以链接“氧诗恋水杨酸焕肤祛痘膏改善暗沉提亮淡化痘印祛痘霜修护面部批发”销售“氧诗恋水杨酸焕肤祛痘膏”。当事人在上述产品链接详情页面发布有“深层修护受损肌底、超分子缓释水杨酸精华、35%进阶版纳米级缓释型水杨酸、专研超分子缓释技术”等字样的内容。当事人销售的“氧诗恋水杨酸焕肤祛痘膏”是普通化妆品,并无“深层修护受损肌底”等功效,其成分亦未应用“超分子缓释水杨酸精华、35%进阶版纳米级缓释型水杨酸、专研超分子缓释技术”等技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含有“深层修护受损肌底、超分子缓释水杨酸精华、35%进阶版纳米级缓释型水杨酸、专研超分子缓释技术”等字样的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或科学研究证明,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内容。至2024年3月11日被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持续时间为83日,期间销售违法广告页面关联商品销售额为19538.8元。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渠道是其自营店铺,当事人在该店铺发布的相关广告应认定为自有网站上发布的自媒体广告,我局认定其广告费用为无法计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3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胜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UMPK65D-----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处罚决定日期:2024-6-3公示截止期:2024-9-3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974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2.2972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3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在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发现有名称为“维洛妮美白嫩肤面膜”的成品、半成品,在二楼仓库发现有“维洛妮美白嫩肤面膜”面膜袋、外纸盒等产品。该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标示“生产企业: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6号绿地汇创广场2栋19层1906房,实际生产企业:广州三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瑚琏一路26号第二、三、五层”。经查,当事人提供不了上述产品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2023年7月26日,执法人员陪同国家局飞检人员对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在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发现有工人在生产名称为“马丁控油透澈洗发露”(生产日期:2023/07/12,规格500ml,外标签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为“芊澜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工业区富源一路25号6栋2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9210162,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155465,生产日期:2023/07/12,限用日期:2026/07/11),当事人的厂名厂址与上述产品标签标示的生产企业名称不一致。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虚假的上述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及包材予以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1日在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维洛妮美白嫩肤面膜”2300盒,每盒成本约1元,货值为2300元;因上述产品尚未销售,获得销售收入为0元,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于2023年7月24日至7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四队缠岗北5号厂房的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产品共计34320瓶产品;2023年7月24日运送8000瓶产品给委托代工企业芊澜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7月25日运送16320瓶产品给芊澜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2023年7月26日运送4200瓶产品给芊澜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当事人估算上述产品每瓶成本1.68元,货值为57657.6元,因上述产品尚未收到加工费,获得收入为0元,违法所得为0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马丁控油透澈洗发露”(生产日期:2023/07/12,规格500ml,外标签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为“芊澜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工业区富源一路25号6栋2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9210162,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155465,生产日期:2021/07/12,限用日期:2026/07/11);上述产品均未标示当事人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号,当事人上述情况属于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行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予以从轻级别处罚。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当事人未按要求对生产的“马丁控油透澈洗发露”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向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级别处罚,处罚如下:一、没收“维洛妮美白嫩肤面膜”产品成品2300盒,面膜盒子3800个,面膜袋子3850个;二、处罚款50000元。对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级别处罚,处罚如下:一、没收“马丁控油透澈洗发露”成品5800瓶,马丁控油透澈洗发露瓶子8820个,马丁控油透澈洗发露半成品30瓶;二、处罚款172972.8元(从轻处罚,货值金额3倍)。综上,建议分开处罚,合并执行,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维洛妮美白嫩肤面膜”产品成品2300盒,面膜盒子3800个,面膜袋子3850个;二、没收“马丁控油透澈洗发露”成品5800瓶,马丁控油透澈洗发露瓶子8820个,马丁控油透澈洗发露半成品30瓶;三、处罚款222972.8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6718108054-----法定代表人:徐剑安处罚决定日期:2024-6-3公示截止期:2027-6-3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979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5332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8月9日生产“GER.HONGO清香啫喱水(批号:2023/08/09、限用日期:2026/08/08、规格:500ml)”1196瓶,其中1瓶我当事人自检用去,留样4瓶,无偿提供6瓶给我局执法人员抽样送检,剩余1185瓶均以销售价4.5元/盒售出。总销售额4.5x1185=5332.5元。总货值4.5x1196=538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332.5元。根据调查,当事人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剩余。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被检验批次产品实施召回,但因产品销售已久,已被使用,无法召回。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不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GER.HONGO清香啫喱水(批号:2023/08/09、限用日期:2026/08/08、规格:500ml)”4盒;二、没收违法所得5332.5元;三、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5332.5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新霸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66401072X7-----法定代表人:潘忠立处罚决定日期:2024-6-3公示截止期:2027-6-3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经监督检查,广东广粤堂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药品经营企业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严重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综合评定结论风险控制措施1广东广粤堂药业有限公司粤BA769000693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配送)2广东福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粤BA769000628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配送)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