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4〕220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期间,当事人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225号104房举办医疗器械(高电位治疗仪)现场体验形式推销活动,没有向活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等情况,没有提交企业及产品的资质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报告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说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4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4〕159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补充证据。 | |||||
处罚依据: | 《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讲座、现场体验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医疗器械或者预期目的等方面与医疗器械相同、相近的产品,活动举办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现场体验形式推销活动的行为,违反《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以讲座、现场体验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医疗器械或者预期目的等方面与医疗器械相同、相近的产品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提前7日向活动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等情况。活动举办者应当同时提交企业及产品的相关资质证明。”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讲座、现场体验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医疗器械或者预期目的等方面与医疗器械相同、相近的产品,活动举办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连续违法时间较长,分别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可以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以下一般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善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4687682027H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黄河岸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5 | |||||
公示截止期: | 2024-9-5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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