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985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采购涉案批次药品共10瓶,于2022年7月3日至2023年5月2日期间销售了7瓶,余3瓶陈列在经营场所的药柜中。当事人自2024年03月起至我局检查之日止,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清热散结片”(每瓶50片、国药准字Z44023844、生产日期:20220409、产品批号:220416、有效期至:2024.03)共3瓶。根据当事人现场明码标价每瓶销售价为5.00元,现认定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5.0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证明,涉案过期药品未实际售出,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的“阴凉区”柜内摆放温湿度计显示当时温度为25℃,湿度为52,柜内有贮存“头孢克洛干混悬济”(国药准字H20084562、0.125g×11袋/盒;侧面标签标识:【贮藏】遮光,密封,在凉暗(避光并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和“头孢克肟颗粒”(国药准字H20060636、50mg×18袋/盒;侧在标签标识:【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等须20℃以下阴凉保存的药品。 | |||||
处罚依据: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清热散结片”共3盒; 二、罚款人民币一万元(¥1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的行为,并予以处罚: 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对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的行为予以警告; 二、没收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清热散结片”共3盒; 三、罚款人民币一万元(¥10000)。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南粤宏济大药房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0101MA59HC7G5T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邓妃二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4 | |||||
公示截止期: | 2027-6-4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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