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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久益健康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穗海市监处罚〔2024〕305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4〕305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10月9日至2024年3月29日期间,当事人久益健康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晓燕街77号首层的经营地址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圣薇康舒润养护调理套”(生产日期:2021/03/28,有效日期:2024/03/27,超过使用期限2天)、“世丹金方御养套”(生产批号:RF201010A1,限期使用日期:2023/10/09,超过使用期限172天)、“艾嘉仁草本养护套”(生产批号:M2020101605,限期使用日期:2023/10/15,超过使用期限166天)、“平衡养护尊享套组(叁)”(生产批号:2021010603,限期使用日期:2024/01/05,超过使用期限84天)、“平衡养护尊享套组(贰)”(生产批号:2021010602,限期使用日期:2024/01/05,超过使用期限84天)。因当事人未保留全部进货单据与销售单据,且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使用过程中非单独收费,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经营“圣薇康舒润养护调理套”(生产日期:2021/03/28,有效日期:2024/03/27)、“平衡养护尊享套组(叁)”(生产批号:2021010603,限期使用日期:2024/01/05)、“平衡养护尊享套组(贰)”(生产批号:2021010602,限期使用日期:2024/01/05)期间未保存进货单据等相关凭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委托授权关系;(二)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了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处罚内容: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圣薇康舒润养护调理套”(生产日期:2021/03/28,有效日期:2024/03/27)1套、“世丹金方御养套”(生产批号:RF201010A1,限期使用日期:2023/10/09)3套、“艾嘉仁草本养护套”(生产批号:M2020101605,限期使用日期:2023/10/15)1套、“平衡养护尊享套组(叁)”(生产批号:2021010603,限期使用日期:2024/01/05)1套、“平衡养护尊享套组(贰)”(生产批号:2021010602,限期使用日期:2024/01/05)1套;3、罚款3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久益健康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5MA9YCBE09C-----法定代表人:罗明伟处罚决定日期:2024-6-4公示截止期:2027-6-4处罚机关: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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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钦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粉萆薢案(桂药监流稽罚〔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流稽罚〔2024〕5号案件名称钦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粉萆薢(批号:220401)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钦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07007597616140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勇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粉萆薢(生产企业:河南扶阳堂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20401)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YP2023CJ3527),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当事人分6次从南宁市万润本草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包装规格为1kg/包的粉萆薢(批号:220401)共45包,购进单价41.20元-42.0元/包。当事人把上述批次粉萆薢分别销售给******、******、******等单位,销售单价为41.20元-94.00元/包,销售数量合计37包,销售金额合计2027.00元,其中******于2023年8月1日退回1包,退回货值金额为46.00元;召回粉萆薢共9.322kg,召回药品货值总金额为518.79元。综上,当事人销售劣药粉萆薢(批号:220401)货值金额为2351.80元,实际销售金额为1462.21元,即违法所得为1462.21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粉萆薢(批号:220401)18.322kg;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陆拾贰元贰角壹分(¥1462.21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4年6月2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2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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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城港市中医医院配制劣药养胃糖浆案(防分生罚〔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防分生罚〔2024〕1号案件名称防城港市中医医院配制劣药养胃糖浆(批号:20221011)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防城港市中医医院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600498852381Y法定代表人姓名唐宏亮主要违法事实北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20221),报告载明:检品名称为养胃糖浆(批号:20221011),标示供样单位为北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生产单位为防城港市中医医院,经该所检验,【检查】项下“需氧菌总数”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同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复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批次养胃糖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配制劣药养胃糖浆(批号:2022101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0日配制了养胃糖浆(批号:20221011)共计309瓶,成品入库299瓶,用于成品检验、成品留样10瓶,以门诊处方销售给患者232瓶,北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用16瓶,共计248瓶,销售所得5852.8元,剩余库存51瓶。本案产生的违法所得5852.8元,货值金额7292.4元。2022年12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西药库库存的养胃糖浆(批号:20221011)51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养胃糖浆(批号:20221011)51瓶;2、没收违法所得5852.8元;3、处违法配制药品养胃糖浆货值金额3倍(货值金额为7292.4元,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的罚款,即叁拾万元整(¥300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叁拾万伍仟捌佰伍拾贰元捌角(305852.8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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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沂左欧商贸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鲁药监处罚〔2024〕EZ0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临沂左欧商贸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ELEN55Q法定代表人闫洪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药监处罚〔2024〕EZ06号违法行为类型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法事实该公司销售的水果蜜语手霜属于国产普通化妆品,上市销售时未备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内容一、没收违法所得1020.00元;二、并处罚款110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贰千零贰拾元整(¥12020.00)。罚款金额1.1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10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4-11处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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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128期)

    企业名称宽甸三日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1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个别程序文件不完善的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记录涂改后未签注的问题;在不良事件监测方面,存在未按照要求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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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裕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说明书、标签内容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案(穗海市监处罚〔2024〕30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4〕307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因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说明书、标签内容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11月27日期间,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冈适旗舰店”内所经营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特殊染色及酶组织化学诊断染色液”(备案号:粤惠械备20170029号;批次:23061401;生产企业:惠州市卓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标签内容、与备案内容不一致。根据调查取得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货值为48000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确认属实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处罚依据: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③《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二)未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④《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第四十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内容:当事人经营说明书、标签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暂未收到该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报告,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1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裕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Q3XU2R-----法定代表人:陈捷处罚决定日期:2024-6-4公示截止期:2024-9-4处罚机关: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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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对赣州哈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告如下。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检查结果备注1赣州哈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赣妆20200011符合要求2江西揽微生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赣妆20200015符合要求3江西德理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怡芳日化厂赣妆20230004符合要求4江西澜之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赣妆20230001符合要求5赣州澳丽尔化妆品有限公司赣妆20170001责令整改6江西哈贝利日化有限公司赣妆20220017责令整改7江西乔盛茶皂素科技有限公司赣妆20200013企业已停产8江西圣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赣妆20210001企业已停产特此通告。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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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门峡九州药品有限公司经营劣药羌活案(豫药监药处罚〔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4﹞3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5-27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销售劣药羌活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五条、《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12版)第十一条,责令三门峡九州药品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372.00元。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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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阳新洋诚义齿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定制式活动义齿案(黔药监行罚〔2024〕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4〕16号案件名称贵阳新洋诚义齿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定制式活动义齿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阳新洋诚义齿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36646920Q法定代表人姓名黄永华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定制式活动义齿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罚款2万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9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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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125期)

    企业名称辽宁秘参堂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5月21日-2024年5月21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方面未针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开展培训;在应急管理方面,未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辽宁省药品生产监管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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