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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986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下田工业一横路2号1栋2楼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在外包车间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JOSUR玖瑟专研修纹精华修颜滴滴霜21巨遮瑕自然白”(标注备案人:广州玖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东贝纳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批号:BN24042802,有效期:20290427)。当事人确认产品为该公司生产,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物品1100盒“JOSUR玖瑟专研修纹精华修颜滴滴霜21巨遮瑕自然白”(标注备案人:广州玖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东贝纳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批号:BN24042802,有效期:20290427)及外包装盒2900个实施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嘉禾强制字【2024】011号)。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计划生产“JOSUR玖瑟专研修纹精华修颜滴滴霜21巨遮瑕自然白”(标注备案人:广州玖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东贝纳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批号:BN24042802,有效期:20290427)4000盒,实际于2024年5月10日完成生产1100盒,产品尚未售出,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据当事人供述及批记录材料显示,上述产品售价为3.6元/盒。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标注备案人:广州玖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云城东路168号1栋303房,生产企业:广东贝纳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清湖大塘大道3号之二二、六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230140”为虚假内容,上述内容不属标签瑕疵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综上,可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3960元(1100盒*3.6元/盒),违法所得为0元。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7月27日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依法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适用一般行政处罚进行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鉴于当事人生产“JOSUR玖瑟专研修纹精华修颜滴滴霜21巨遮瑕自然白”(批号:BN24042802,有效期:20290427)产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决定不予没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1100盒“JOSUR玖瑟专研修纹精华修颜滴滴霜21巨遮瑕自然白”(标注备案人:广州玖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东贝纳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批号:BN24042802,有效期:20290427)及2900个外包装盒; 二、处以罚款20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304513737P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郭晓芳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4 | |||||
公示截止期: | 2027-6-4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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