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柯唯(上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报告,生产企业收到客户反馈,观察到麻醉机七氟醚挥发罐内部变色,调查表明当七氟醚挥发罐与低含水量的七氟醚一起使用时,可能导致挥发罐内部变色(七氟醚降解为氟化氢),用户吸入和/或皮肤接触氟化氢可能产生伤害。生产企业尚未收到患者或操作员伤害的投诉报告。迈柯唯(上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麻醉机;麻醉机(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63082966;国械注进20223080583)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4年04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报告,罗氏健康医护部总部通过投诉调查发现极少数的血糖仪背标与血糖仪实际计量单位可能显示不一致,其背标的计量单位打印正确为 mmol/L,但实际计量单位未确定,可能显示为mg/dL问题。本次中国境内进口受影响血糖仪2台,目前仅有1台已销售。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血糖仪Accu-Chek Guide blood glucose meter(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92220480)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4年05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因美纳(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报告,因美纳经自查发现基因测序仪(型号:NextSeq 550Dx和MiSeqDx)与客户提供的网络存储、服务器或者计算机之间的通信协议存在未受控的产品安全风险。如果不使用安全通信协议,那么在客户内部网络中的未经授权人员可以非法拦截并破坏通信过程中的数据。未经授权的人员可能会利用此安全隐患来拦截和修改来自以上产品的文件,导致客户的内部网络设备收到错误结果、延迟收到结果、无法收到结果或收到受损的文件,或者导致传输文件中包含的患者数据被不正当使用。目前,因美纳尚未收到任何报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隐患已被利用。因美纳股份有限公司(Illumina, Inc.)对其生产的基因测序仪(型号:NextSeq 550Dx和MiSeqDx,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203220453;国械注进20183220291)实施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4年05月0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江西博雅欣和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要求,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日期检查结论江西博雅欣和制药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六路 333 号片剂[203车间,片剂生产线,西他沙星片(国药准字 H20213550)]2024年2月1-3日本次检查片剂[203车间,片剂生产线,西他沙星片(国药准字 H20213550)]符合药品GMP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70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初以2元/盒的单价委托江西沐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易孚夫宝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型疤痕凝胶(规格型号:20g/支/盒,注册证编号:赣械注准***********)”产品1383盒,并于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12月21日先后分5次共预付120000元款项给生产厂家—江西沐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沐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发货,上述产品当事人实际付款2766元给江西沐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4月13日收到上述1383盒“易孚夫宝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型疤痕凝胶(规格型号:20g/支/盒,注册证编号:赣械注准***********)”产品并入库后,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1月15日在“药师帮”平台上零售,售出755盒,另有2盒在线下售出,共售出757盒,销售总收入9202.46元,违法所得9202.46元,货值9202.46元。上述产品已无库存,当事人于2023年1月31日对上述不合格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因上述产品数量较少、客户较为分散,且产品属于消耗品,召回数量为0。处罚依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这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内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和第十四条第(七)项“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5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妈咪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340105159R-----法定代表人:罗晓琼处罚决定日期:2024-5-6公示截止期:2024-8-6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7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50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BDTB06J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南业五横路14号1栋4层整层法定代表人:张雄健2024年3月5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送达《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化妆品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SZ2023HC0285)。报告显示,标注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ZRLY安乐公主补水芦荟胶99*”(批号/限期使用日期:HG04H3102/2027.07.30;300g/瓶)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仓库和留样室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上述对应批次的产品4瓶,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上述批次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等材料,当事人表示确有生产过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当事人将上述4瓶产品做销毁处理,故未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生产“ZRLY安乐公主补水芦荟胶99*”(批号/限期使用日期:HG04H3102/2027.07.30;300g/瓶)产品310瓶。其中,3瓶用于留样,1瓶用来成品自检,306瓶于2023年8月5日销售给客户,销售单价为1.8元/盒,销售金额为540元,上述批次产品共获得销售金额550.8元,货值558元。4盒留样产品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见证下于2024年3月5日进行了销毁。由于当事人的质检人员把原用来成品自检的1瓶也放到了留样室,故我局执法人员在其留样间发现该产品留样是4瓶。当事人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由于销售时间较长,召回数量为0。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558元,违法所得550.8元。另查,根据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ZRLY安乐公主补水芦荟胶99*”(批号/限期使用日期:HG04H3102/2027.07.30;300g/瓶)备案载明的技术要求,该产品的保质期为三年,而该批次产品生产记录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31日,产品上标注的限用日期为2027年7月30日,根据上述信息计算,该产品的实际保质期与备案载明的技术要求不符。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50.8元;二、罚款12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2550.8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BDTB06J-----法定代表人:张雄健处罚决定日期:2024-5-6公示截止期:2027-5-6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7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8.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49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揭市监案移[2024]E0301号)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萧岗齐富二横路5号501室的广州市萌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5月28日生产“优安珂净肤霜”(批号:23052001、限用日期:20260519、规格:20g/盒)成品498盒,自检消耗2盒,留样4盒,剩余492盒于2023年6月2日销售完毕,销售价10元/盒,销售金额4920元。以上产品货值共计4980元。上述产品经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于2024年01月22日由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SC2400005),检验结果显示上述产品检出禁用原料地塞米松(含量为28.1μg/g)。截至2024年3月19日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产品留样4盒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现场无库存。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未能成功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4920元,违法货值金额为4980元。上述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从重的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因当事人设备和工具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且案发时当事人已无生产业务,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69)已于2023年11月6日申请注销,并于2023年12月4日经广州市市场监管局通告注销,当事人已无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作没收处理。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920元;二、罚款85000元。(罚没款合计8992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萌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EJ408R-----法定代表人:姚锐处罚决定日期:2024-5-6公示截止期:2027-5-6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7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172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广州梦飞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十四社地段一号法定代表人:刘小英成立日期:2014年02月18日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2023年2月6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68),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2021年4月14日,当事人受广州鑫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订购生产梦飞诗防脱育发液(发奢·瑶洗防脱育发套盒(批号:MFS04162103)产品),梦飞诗防脱育发液是套盒形式,其中包含一小瓶发奢梦飞诗防脱育发液和一大瓶发奢瑶洗强韧健发洗发水,套盒的包材由客户提供,料体及灌包服务均由当事人提供;套盒内的小瓶装的发奢梦飞诗防脱育发液包材、料体及灌包服务均由当事人提供。2021年4月16日共产出成品996盒,留样6盒,当事人交付广州鑫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品990盒(批号:MFS04162103),因为是套盒形式,套盒内两款产品是分开计算的,发奢瑶洗强韧健发洗发水是收料体和加工费,1.35元/盒,一共是1336.5元;发奢梦飞诗防脱育发液是全包的,0.98元/盒,一共是970.2元;广州鑫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包材是0.8元/盒。2022年11月30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研究院《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检测报告》(No:HZ2022S0256),报告显示对标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梦飞诗防脱育发液(批号:MFS04162103)”进行检验,结果显示产品抽检不合格(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超限值(0.0015%))。2023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3年2月8日,当事人发起召回通知,2023年2月12日召回工作结束,客户反馈退回产品768盒,已由托运部全部销毁,当事人退款1789.44元给客户。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为3117.48元,违法所得为517.26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均已使用完毕,工具和设备还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因此未进行扣押。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为517.26元;二、没收发奢·瑶洗防脱育发套盒(批号:MFS04162103)2盒、发奢梦飞诗防脱育发液(批号:MFS04162103)4瓶;三、罚款15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为517.26元;三、没收发奢·瑶洗防脱育发套盒(批号:MFS04162103)2盒、发奢梦飞诗防脱育发液(批号:MFS04162103)4瓶;四、罚款1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梦飞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0880968948-----法定代表人:刘小英处罚决定日期:2024-5-6公示截止期:2027-5-6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湖北明心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武药处罚〔2024〕3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湖北明心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龚明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100MA49HR797X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肾炎四味片(生产厂家:湖北亿雄祥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0.7g*12s*2板/盒,批号:20220301),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沈阳爱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4月11日-2024年4月12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未按照《AJ-18工装维护规定》要求对工装性能进行整体测试的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老化试验功能测试记录单中老化时间与操作规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在采购方面存在未按照《供应商审核管理制度》要求对个别供应商进行2023年复评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丽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3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厂房方面存在粉碎车间的二更通往缓冲间的门与缓冲间通往洁净车间的门能同时开启的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未将委托方的《工艺守则》按照本企业的体系文件进行转化的问题;在采购方面存在未按照《供应商审核管理制度》规定对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变更进行质量风险评估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