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772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8.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49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揭市监案移[2024]E0301号)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萧岗齐富二横路5号501室的广州市萌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5月28日生产“优安珂净肤霜”(批号:23052001、限用日期:20260519、规格:20g/盒)成品498盒,自检消耗2盒,留样4盒,剩余492盒于2023年6月2日销售完毕,销售价10元/盒,销售金额4920元。以上产品货值共计4980元。上述产品经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于2024年01月22日由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SC2400005),检验结果显示上述产品检出禁用原料地塞米松(含量为28.1μg/g)。截至2024年3月19日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产品留样4盒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现场无库存。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未能成功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4920元,违法货值金额为4980元。上述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从重的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因当事人设备和工具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且案发时当事人已无生产业务,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69)已于2023年11月6日申请注销,并于2023年12月4日经广州市市场监管局通告注销,当事人已无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作没收处理。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920元;二、罚款85000元。(罚没款合计8992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萌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59EJ408R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姚锐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6 | |||||
公示截止期: | 2027-5-6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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