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776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550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BDTB06J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南业五横路14号1栋4层整层法定代表人:张雄健2024年3月5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送达《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化妆品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SZ2023HC0285)。报告显示,标注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ZRLY安乐公主补水芦荟胶99*”(批号/限期使用日期:HG04H3102/2027.07.30;300g/瓶)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仓库和留样室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上述对应批次的产品4瓶,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上述批次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等材料,当事人表示确有生产过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当事人将上述4瓶产品做销毁处理,故未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生产“ZRLY安乐公主补水芦荟胶99*”(批号/限期使用日期:HG04H3102/2027.07.30;300g/瓶)产品310瓶。其中,3瓶用于留样,1瓶用来成品自检,306瓶于2023年8月5日销售给客户,销售单价为1.8元/盒,销售金额为540元,上述批次产品共获得销售金额550.8元,货值558元。4盒留样产品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见证下于2024年3月5日进行了销毁。由于当事人的质检人员把原用来成品自检的1瓶也放到了留样室,故我局执法人员在其留样间发现该产品留样是4瓶。当事人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由于销售时间较长,召回数量为0。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558元,违法所得550.8元。另查,根据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ZRLY安乐公主补水芦荟胶99*”(批号/限期使用日期:HG04H3102/2027.07.30;300g/瓶)备案载明的技术要求,该产品的保质期为三年,而该批次产品生产记录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31日,产品上标注的限用日期为2027年7月30日,根据上述信息计算,该产品的实际保质期与备案载明的技术要求不符。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50.8元;二、罚款12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2550.8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5BDTB06J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张雄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6 | |||||
公示截止期: | 2027-5-6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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