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778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5172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广州梦飞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十四社地段一号法定代表人:刘小英成立日期:2014年02月18日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2023年2月6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68),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2021年4月14日,当事人受广州鑫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订购生产梦飞诗防脱育发液(发奢·瑶洗防脱育发套盒(批号:MFS04162103)产品),梦飞诗防脱育发液是套盒形式,其中包含一小瓶发奢梦飞诗防脱育发液和一大瓶发奢瑶洗强韧健发洗发水,套盒的包材由客户提供,料体及灌包服务均由当事人提供;套盒内的小瓶装的发奢梦飞诗防脱育发液包材、料体及灌包服务均由当事人提供。2021年4月16日共产出成品996盒,留样6盒,当事人交付广州鑫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品990盒(批号:MFS04162103),因为是套盒形式,套盒内两款产品是分开计算的,发奢瑶洗强韧健发洗发水是收料体和加工费,1.35元/盒,一共是1336.5元;发奢梦飞诗防脱育发液是全包的,0.98元/盒,一共是970.2元;广州鑫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包材是0.8元/盒。2022年11月30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研究院《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检测报告》(No:HZ2022S0256),报告显示对标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梦飞诗防脱育发液(批号:MFS04162103)”进行检验,结果显示产品抽检不合格(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超限值(0.0015%))。2023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3年2月8日,当事人发起召回通知,2023年2月12日召回工作结束,客户反馈退回产品768盒,已由托运部全部销毁,当事人退款1789.44元给客户。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为3117.48元,违法所得为517.26元。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均已使用完毕,工具和设备还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因此未进行扣押。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为517.26元;二、没收发奢·瑶洗防脱育发套盒(批号:MFS04162103)2盒、发奢梦飞诗防脱育发液(批号:MFS04162103)4瓶;三、罚款15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为517.26元;三、没收发奢·瑶洗防脱育发套盒(批号:MFS04162103)2盒、发奢梦飞诗防脱育发液(批号:MFS04162103)4瓶;四、罚款1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梦飞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0880968948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刘小英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6 | |||||
公示截止期: | 2027-5-6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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