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4〕76202400000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信谊金朱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6134248861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殷兴胜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劣药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320919万元,罚款140.000000万元,没收违法物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5-11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4〕762024000002号当事人:上海信谊金朱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42488616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6485号法定代表人:殷兴胜2023年4月21日,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在湖州市南浔人寿永药店对标示为当事人生产的利巴韦林注射液(批号:2110704)进行抽样。经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上述批次利巴韦林注射液【检查】项下可见异物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238004062)。2023年11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利巴韦林注射液的留样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药检院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上述批次利巴韦林注射液【检查】项下可见异物项不符合规定(报告书编号:YC202304687)。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1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2024年4月8日经批准案件办理期限延期三十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20160004)和利巴韦林注射液的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9488)。2021年7月至8月,当事人生产并放行利巴韦林注射液(批号:2110704,包装规格:10支/盒)20760盒。2022年1月,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药品20760盒。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当事人主动召回上述批次药品14560盒。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批次药品6200盒。上述批次药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142.5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209.19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检验报告、药品再注册批件、批生产记录、药品检验报告书、成品出入库台账、销售发票、召回总结报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4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4〕762024000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利巴韦林注射液14560盒(批号:2110704,包装规格:10支/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零玖元壹角玖分;3.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1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4〕76202400000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琦成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20MA1HPJ4Q0Q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子木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200000万元,没收违法产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5-11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4〕762024000009号当事人:上海琦成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PJ4Q0Q住所(住址):上海市奉贤区陈湾路333号1幢一层A区、二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子木2024年1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璀璨印象SPLENDID IMPRESS PROFESSIONAL馥郁凝萃净颜膏(批号:QFE9B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508)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二噁烷检验结果为51.8mg/kg,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2024年2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化妆品抽样检验报告(No:HC202400001),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3月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沪妆20190004)。璀璨印象SPLENDID IMPRESS PROFESSIONAL馥郁凝萃净颜膏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2022074)。当事人是该化妆品的备案人和实际生产企业。2023年5月9日,当事人生产璀璨印象SPLENDID IMPRESS PROFESSIONAL馥郁凝萃净颜膏(批号:QFE9B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508)共45盒。其中,留样4盒,销售24盒,赠送17盒。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除监督抽检8盒外,其余33盒已全部召回。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166.02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检验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批生产记录、采购订单合同、发货单、产品召回通知、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4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罚告〔2024〕762024000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生产的璀璨印象SPLENDID IMPRESS PROFESSIONAL馥郁凝萃净颜膏(批号:QFE9B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508),经检验二噁烷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不足一年,化妆品数量小且已全部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璀璨印象SPLENDID IMPRESS PROFESSIONAL馥郁凝萃净颜膏33盒(批号:QFE9B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508);2.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1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静处〔2024〕06202400026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欧莱德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080043691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葛望平违法行为类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365337万元,罚款1.365337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5-11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71343018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4〕062024000263号当事人:欧莱德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000080043691F;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梅园路228号516室;法定代表人:葛望平;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妆品、美容美发用品、宠物用品、清洁用品、消毒剂(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美容美发技术推广服务,会展服务(主办承办除外),市场营销策划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4年3月8日,我局接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在淘宝天猫平台“欧莱德旗舰店”销售“香槟玫瑰油”,在页面产品参数功效部分标注“晒后修护”的内容,涉嫌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淘宝天猫平台“欧莱德旗舰店”销售的“香槟玫瑰油”的页面进行检查,并于2024年3月12日询问时对相关截屏内容进行确认。2024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上海市静安区梅园路228号516室的住所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0日进行线索登记。经批准,于2024年3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24年2月28日起,当事人在淘宝天猫平台自营店铺“欧莱德旗舰店”销售的“香槟玫瑰油”参数页面标注了“晒后修护”功效的内容。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当事人销售的“香槟玫瑰油”(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2020006504)产品备案的功效宣称为:11保湿,21护发,22防断发,无修护功效。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上述产品38套,标注售价458元每套,综合天猫减满等优惠活动总销售额为15883.97元。该款产品进口报关价为每支58.7元,总进价为2230.6元。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3653.37元。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修改页面产品功效参数。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的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护照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香槟玫瑰油”产品备案信息,当事人整改后的商品详情页面,投诉登记表,当事人提供的在淘宝天猫平台“欧莱德旗舰店”销售“香槟玫瑰油”的明细、进口报关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2024年4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在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中,“修护”项目需要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进行备案。当事人未对“香槟玫瑰油”的“修护”功能进行备案,并在淘宝天猫平台自营店铺“欧莱德旗舰店”销售的该款产品参数页面标注“晒后修护”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伍拾叁元叁角柒分。三、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伍拾叁元叁角柒分。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件:沪市监静缴〔2024〕062024000263号《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5月1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徐处〔2024〕04202300176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纬缔丰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4398698217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无违法行为类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5-13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211643639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徐处〔2024〕042023001765号当事人:纬缔丰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159号15单元1202室统一社会代码:913101043986982172法定代表人:黎红现查明:当事人纬缔丰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沪徐食药监械经营许20180007,经营方式:批发,经营场所:徐汇区虹梅街道宜山路889号4号楼5楼D3单元,库房地址:徐汇区虹梅街道宜山路889号4号楼5楼D3单元,发证日期2020年1月6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29日。但当事人于2021年8月擅自搬离上述经营场所及库房地址,现于徐汇区田州路159号15单元1202室开展经营活动并设置医疗器械库房。另查,当事人在医疗器械验收过程中,未记录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医疗器械的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等信息。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为证。2024年4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验收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及交款凭证,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将依法公示本处罚决定书信息。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3日附:法条原文《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相关药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发现不合格药品7批次。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药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各相关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特此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1日浙江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2024年第1期)监督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名单序号药品品名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检验机构备注1利巴韦林注射液上海信谊金朱药业有限公司21107041ml:100mg湖州市南浔人寿永药店《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不符合规定可见异物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2维生素B₁₂注射液上海浦津林州制药有限公司2207141111ml:0.5mg江山桃源骨科医院(普通合伙)《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不符合规定可见异物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3牛黄解毒片四川旭阳药业有限公司230301小片瑞安市四季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不符合规定【检查】:三氧化二砷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4牛黄解毒片四川旭阳药业有限公司230104小片浙江玖和医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不符合规定【检查】:三氧化二砷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5大蓟安徽尚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109011kg仁泽(诸暨)医院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鉴别】:(2)薄层色谱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6维生素C咀嚼片酒泉大得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30107100毫克杭州大参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富阳一店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第一册WS-10001-(HD-0038)-2002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7双氯芬酸钠肠溶片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2022050825mg象山合生元大药房《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不符合规定溶出度(缓冲液中溶出量)宁波市药品检验所备注:1、本次公告为不合格药品检验结果信息发布;核查处置结果(如标示生产企业否认为该企业生产等情况)将由核查处置部门另行发布。 2、药品名称及标示生产企业名称皆为被抽药品的标示名称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3〕91号当事人长沙达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113998391300法定代表人谭亿金违法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该批号产品的销售金额);2.对你公司处10000元罚款,共计罚没款101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9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械罚〔2023〕91号当事人:长沙达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1113998391300住所(住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A-6栋604号2023年11月20日,我中心收到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寄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Q202310410),报告显示长沙达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定制式固定义齿(批号为202308150702、规格型号为二氧化锆合瓷冠冠(桥)、生产日期为2023.08.15)经检测“孔隙度”项目不合格,该项目为不予复检的项目。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后,经你企业确认,上述批次的产品为你企业生产,你企业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申诉。我局立案进行调查。经查实,你公司为配合我局抽检,于2023年8月15日按照患者1的订单重新生产了1副定制式固定义齿(批号为202308150702、规格型号为二氧化锆合瓷冠冠(桥)、生产日期为2023.08.15)用于抽检。参考给患者1生产的定制式固定义齿销售单价100元/颗计算,上述被抽样产品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执法人员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湘)药品监责改〔2023〕1029号,要求你公司召回问题产品,并要求公司搞好整改。你公司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由于该产品是给顾客定制式的生产,目前未收到患者不良反映,产品无法召回,公司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长沙达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资料》复印件一套,内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3998391300)、《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证号:湘食药监生产许20150067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的主体合法性。2.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Q202310410)、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湘)药品监责改〔2023〕1029号,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及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3.长沙达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批生产记录》《长沙达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单》证明你公司生产、销售情况。4.长沙达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整改报告》(整改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关于召回不合格产品情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履行对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并进行了整改。案件性质:经审查,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你公司在产品出现问题后,能及时整改,虽然抽样产品不是患者使用的产品,你公司能本着负责任的态度,主动与患者联系,承诺质保期内免费返工,目前未收到患者不良反映。3.你公司提交了《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事项报告说明》。你公司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版)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以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湘药监发〔2022〕18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后果轻微的”的规定。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该批号产品的销售金额);2.对你公司处10000元罚款,共计罚没款10100元。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68120100100249628;开户行: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法律规定,将已经采取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案件名称鞍山市天鸿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三)不罚〔2024〕1号被处罚企业名称鞍山市天鸿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755767760R法定代表人李明俊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双氯芬酸钠肠溶片275瓶,货值金额275元,违法所得0元。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不予行政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处罚结果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无作出处罚的日期2024-5-17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广西凯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生产的血氧检测仪(批号:KE-6007-221231;型号规格:KE-6007),因在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中检验不合格,被钦州检查分局约谈后未积极主动开展召回工作,依据《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5月27日前对该批产品(批号:KE-6007-221231;型号规格:KE-6007)实施召回。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应立即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87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989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起以0.97元/支的平均价格从义乌市爱梦斯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了12400支无中文标签的“甲缘油笔”。当事人于2023年11月起在阿里巴巴平台店铺“广州迈奇迪贸易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上述化妆品,截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以1.1元/支的平均价格共销售了2710支“甲缘油笔”,实际销售金额2989.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2989.2元,货值2989.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订货合同,销售订单,产品图片等。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具有出口备案凭证和检验报告,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9.2“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989.2元。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迈奇迪贸易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UNL53X7-----法定代表人:杨川处罚决定日期:2024-5-20公示截止期:2027-5-20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番市监(执七)罚字〔2024〕18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其开设的美团店铺“急达兔大药房(平康路店)”销售有“时通牌凡士林润肤霜”(30g/盒),该产品备案编号是:豫G妆网备字2020000520,当事人未在上述销售网页显著位置公开该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处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开其销售化妆品的注册备案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内容:罚款2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急达兔大药房(广州)有限公司市桥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3MACRUG764U-----法定代表人:李春燕处罚决定日期:2024-5-21公示截止期:2024-8-21处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