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4〕106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8日至2024年3月18日在阿里巴巴平台名为“广州途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网店销售商品标题为“南京同仁堂抗皱焕颜多肽眼霜去眼袋黑眼圈淡化细纹紧致保湿正品”的商品,当事人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了“去眼袋黑眼圈”的功效用语。当事人销售的“南京同仁堂抗皱焕颜多肽眼霜去眼袋黑眼圈淡化细纹紧致保湿正品”的产品实际名称为“梦寻美抗皱靓颜多肽眼霜”(生产企业:湖北铸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鄂妆20200013;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鄂G妆网备字2022001707),是一款普通化妆品。当事人销售的“梦寻美抗皱靓颜多肽眼霜”产品外包装载明的产品功效:添加乙酰基六肽-8和植物提取精华,淡化眼周干纹、细纹,肌肤莹润饱满,如初绽玫瑰般娇嫩细腻,绽放年轻光彩。当事人不能提供“梦寻美抗皱靓颜多肽眼霜”产品“去眼袋黑眼圈”的功效证明材料。当事人从广州市寻梦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梦寻美抗皱靓颜多肽眼霜”60瓶,当事人在发布涉案广告期间共销售“梦寻美抗皱靓颜多肽眼霜”38瓶,销售价格为11.8元/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制作合同和收款收据,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费用为500元,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费用为50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已作出整改,将商品标题为“南京同仁堂抗皱焕颜多肽眼霜去眼袋黑眼圈淡化细纹紧致保湿正品”修改为“南京同仁堂抗皱眼霜淡化细纹鱼尾纹补水保湿眼霜现货一件代发”,并对商品详情作出相应的修改。当事人现场能够提供涉案普通化妆品的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厂家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当事人因发布虚假广告,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4〕2号)。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内容: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广州途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4PQ775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凤院村源龙队80号(一址多照) 法定代表人:江森伦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28日 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 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所指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途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9Y4PQ775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江森伦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19 | |||||
公示截止期: | 2024-9-19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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