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68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132),2023年5月23日生产“嘉丽蝶变至尊千悦霜”(批号:20230523E1;限期使用日期:20260516)”共508盒,其中留样8盒,另已于2023年5月30日将上述批次产品共500盒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12元/盒。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标签与备案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6096元,违法所得为6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缙市监协字〔2023〕4724-1号),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4.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并出具《申请书》,称对上述行政处罚不进行陈述、申辩,恳请我局尽快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严格按照处罚决定履行相关义务。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其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嘉丽蝶变至尊千悦霜”(批号:20230523E1;限期使用日期:20260516)”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二、罚款11000元。(合计罚没金额为17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嘉丽蝶变至尊千悦霜”的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联合丽嘉(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5AY2PY30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肖绍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18 | |||||
公示截止期: | 2027-6-18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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