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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39期)

    企业名称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4年3月7日-2024年3月8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企业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个别培训后没有记录、未建立培训档案的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未及时修改、制定操作规程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盈加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19日-2024年3月19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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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40期)

    企业名称沈阳爱络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1月15日-2024年1月16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个别设备无设备标识及状态标识的问题;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未对测试治具的检验设备的校准方式、周期作出规定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华氧医疗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14日-2024年3月15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原材料未按要求分级管理的问题;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原材料及出厂放行检无复核人签字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新智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时间2024年3月6日-2024年3月7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未对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开展《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培训的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洁净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将生产成品、半成品及生产工具放于同一个转运箱内,无法辨识产品状态的问题;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企业洁净区注塑车间棚顶墙角压条1处脱落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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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雪岛眼镜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商品润明120mL护理液案(京西市监处罚〔2024〕1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市监处罚〔2024〕14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雪岛眼镜商贸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4DDWK4F工商注册号110102031572688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余彪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的情况下,2023年11月9日,以每瓶23元的价格售卖商品润明120mL护理液,共计1瓶,共收取费用23元。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3元罚款:1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28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6/28处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3/2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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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瀛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药品和医疗器械不符合规定的储存条件案(京西市监处罚〔2024〕1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市监处罚〔2024〕14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瀛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AHMQ0U工商注册号110102022667982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穆青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医疗机构治疗室药品柜中发现的过期药品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产品批号210931 有效期至2023年08月)8支,氨甲环酸注射液(产品批号210801 有效期至2023年07月)2支,是当事人分别购于2022年07月08日和2021年11月14,购进单价48.48元/支和9.5元/支,进货渠道符合规定。当事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存放在治疗室内的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未能及时移出处理。涉案药品为辅助药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再单独收取费用。据此上述过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406.84元,不足十万元。另查,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的术唯可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2ml)(标示国械注准20153140476,储存温度2-8℃冷藏),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1.5ml/支)(标示国械注准20163131804,2-10℃贮存),嗨体熊猫 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1.0ml/支)(标示国械注准20163131804,2-10℃贮存),嗨体 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2.5ml/支)(标示国械注准20163131804,2-10℃贮存)是当事人在2023年4月至8月期间购进,进货渠道符合规定。当事人不了解上述医疗器械产品有储存条件方面的要求,便将产品置于常温储存。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4068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28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6/28处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3/29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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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永康昊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失效与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等产品混放案(京西市监处罚〔2024〕1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市监处罚〔2024〕14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永康昊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53002888C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张磊磊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十二条违法事实涉案产品名称为:硅烷预处理剂 Monobond N,是第二类医疗器械。涉案医疗器械是当事人从正规供货商购买,共购进1瓶,具体购进日期未知,购进时产品在有效期内,购进价格为368元/瓶。截止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涉案医疗器械已使用50%,剩余50%,已过期、失效。当事人将涉案医疗器械与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等产品混放。涉案医疗器械过期、失效后,当事人否认使用过。当事人建立了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无法提供涉案医疗器械的供货者的资质、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84元,不足1万元。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8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28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6/28处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3/29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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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37期)

    企业名称朝阳市众盈精密齿研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22日-2024年3月22日所在地市朝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制式义齿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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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淮安全亿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小儿氨酚烷胺颗粒案(苏药监(淮)处字〔2024〕0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淮安全亿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7NGF80XB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郭海洋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8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淮)处字〔2024〕002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小儿氨酚烷胺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没收剩余小儿氨酚烷胺颗粒1048盒;2、没收违法所得5155.947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51559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28处罚有效期2024/4/12公示截止期2024/6/28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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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安广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小儿氨酚烷胺颗粒案(苏药监(淮)处字〔2024〕0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淮安广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5890718X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郭海洋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8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淮)处字〔2024〕001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小儿氨酚烷胺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5325.2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5325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28处罚有效期2024/4/12公示截止期2024/6/28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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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续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沪市监崇处〔2024〕302023006026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4〕30202300602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续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230MA1JX3YD7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许舒婷违法行为类型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3-1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942732658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崇处〔2024〕302023006026号当事人名称:上海续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3YD70;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O区145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舒婷;本局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市民举报,反映上海续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小程序中销售的品名为莫洛琪蜂萃恒颜霜是内部打样用品,该产品目前尚未备案,要求查处。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在微信上开设名称为“续蕊美妆”店铺,用于在线销售日化用品,当事人在该小程序上销售莫洛琪蜂萃恒颜霜改良版在其包装容器上标注有“莫洛琪蜂萃恒颜霜改良版净含量:50g生产日期:近期备注:实验室打样内料”字样,上述化妆品未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上进行备案。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023年12月7日,执法人员报本局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局于2023年12月8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上开设“续蕊美妆”店铺(链接:#小程序://续蕊美妆/ecS1UmvVAzQHBba),用于销售日化用品。2023年11月19日山东省威海宝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内部实验室将研发的12瓶莫洛琪蜂萃恒颜霜改良版(外包装标注有:净含量:50g生产日期:近期备注:实验室打样内料等字样)邮寄至当事人用于性能测试,当事人收到样品后将其放置在微信小程序上的“续蕊美妆”店铺内以139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该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至案发该普通化妆品未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至2023年12月6日被本局查获时,上述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未售出,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68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通过主动销毁上述未备案的化妆品,立即停止销售并提交整改报告等方式进行整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接受调查的权限及身份情况;2.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3.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一份询问笔录以及网页截图(共5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事实;4.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为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事实;5.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一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及进货、销售价格和数量的事实;6.2024年1月1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涉案化妆品提供者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普通化妆品来源的事实;7.2024年1月1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网页截图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8.其他证据材料。本局于2024年3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崇罚告〔2024〕302023006026《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的主营业务为化妆品销售,应当知晓销售的化妆品需完成备案,但是当事人为了便利仍然将实验室样品置于网络销售,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经营秩序,存在主观过错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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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梦戴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的经营活动案(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2766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276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梦戴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4590367231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葛恒跃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81.69501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3-1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1151476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2766号银行输入码:1523002766当事人:上海梦戴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590367231G住所(住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575号302室法定代表人:葛恒跃经查,当事人上海梦戴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虹食药监械经营许20172001号),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为: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吴淞路575号302室;经营方式为:批发兼零售;经营范围为:【原《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三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含软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三类:16眼科器械;有效期限:2022年3月2日至2027年3月1日。自2022年7月1日开始,当事人除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外,同时又租赁了位于浦科诊区内303房间,并设立“配镜中心门市部”开展框架眼镜及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的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由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康视公司”)生产、供应,品名为“梦戴维”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160131)。该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但当事人未在新设立的独立经营场所内申请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当事人在浦南医院配镜中心门市部共向欧普康视公司采购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507片,并全部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999648元,扣除已缴纳税费,获违法所得共计1816950.10元。由于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为一对一定配采购,故无库存产品,涉及的验光设备还可用于框架眼镜配制,也无其他原材料(耗材)库存。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在浦南医院配镜中心门市部销售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的经营活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询问笔录、采购合同、进项发票、销项发票、采购单位资质、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的注册证、收据、支付凭证、整改报告、停业照片等。本局于2024年3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4〕15202300276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企业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鉴于当事人所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均取得了医疗器械注册证,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危害人体健康,无社会影响,案发后已积极改正并配合调查。故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816950.1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壹万陆仟玖佰伍拾元壹角(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3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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