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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桦南县伟远大药房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碘伏棉球案(桦市监处罚〔2024〕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桦南县伟远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2MA7JL0M79L法定代表人高玉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桦市监处罚〔2024〕15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碘伏棉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处罚类别其他-免除行政处罚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5处罚有效期2024-3-15公示截止期2027-3-15处罚机关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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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通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讷河市健祥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讷河市监处罚〔2024〕6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通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讷河市健祥连锁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1BWPTC43法定代表人张金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讷河市监处罚〔2024〕6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调查,齐齐哈尔市通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讷河市健祥连锁店于2023年12月06日从黑龙江省济生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上述“腰息痛胶囊”10盒,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腰息痛胶囊”于2023年12月10日售出6盒,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齐齐哈尔市通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讷河市健祥连锁店于2023年12月16日从黑龙江省济生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上述“罗红霉素分散片”10盒,2023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复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罗红霉素分散片”于2023年12月18日售出4盒,剩余4盒,仍未能提供销售时的医师处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齐齐哈尔市通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讷河市健祥连锁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负责人张金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金秋的自然人身份; 3.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事实; 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警告的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四张、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6.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现场检查涉案药品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8.黑龙江省济生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随货同行单两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处方药“腰息痛胶囊”和“罗红霉素分散片”的来源、时间、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9.黑龙江省济生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处方药“腰息痛胶囊”和“罗红霉素分散片”从正规渠道进货的事实; 10.涉案药品销售票据两份,证明该药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腰息痛胶囊”和“罗红霉素分散片”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73条裁量基准“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700元(不含)-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构成了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15处罚机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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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发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讷河市监处罚〔2024〕6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发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19HJPE5Q法定代表人马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讷河市监处罚〔2024〕66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调查,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发大药房于2023年12月12日从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盐酸氟桂利嗪胶囊”5盒,2023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盐酸氟桂利嗪胶囊”于2023年12月15日售出1盒,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发大药房于2023年12月26日从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氧氟沙星滴耳液”5盒,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复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氧氟沙星滴耳液”于2023年12月27日售出1盒,剩余4盒,仍未能提供销售时的医师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发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负责人马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马洁的自然人身份; 3.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事实; 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警告的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四张、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6.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现场检查涉案药品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8.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两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处方药“盐酸氟桂利嗪胶囊”和“氧氟沙星滴耳液”的来源、时间、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9.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处方药“盐酸氟桂利嗪胶囊”和“氧氟沙星滴耳液”从正规渠道进货的事实; 10.涉案药品销售票据两份,证明该药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盐酸氟桂利嗪胶囊”和“氧氟沙星滴耳液”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73条裁量基准“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700元(不含)-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73条裁量基准“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700元(不含)-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15处罚机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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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弘一中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川药监罚决〔2023〕10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弘一中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5796287527法定代表人胡潇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1045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生产中药饮片炙甘草(批号:230301)1173kg,销售1172.5kg,召回10.0kg,货值金额63165元,违法所得62602元。上述批次中药饮片,经检验“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标准,属劣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处罚内容1.没收劣药中药饮片炙甘草(批号:230301)10.0kg;2.没收违法所得62602元;3.处罚款1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3月22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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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桦南县民心大药房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桦市监处罚〔2024〕1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桦南县民心大药房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2MA7NEKJ37E法定代表人王志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桦市监处罚〔2024〕14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违法事实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6. 00元。2、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合计人民币40076.00元。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7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5处罚有效期2024-3-15公示截止期2027-3-15处罚机关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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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鹤泽药店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拜市监处罚〔2024〕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鹤泽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1MA1BX5HE5D法定代表人马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拜市监处罚〔2024〕9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鹤泽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正在向顾客销售药品(该药品名称为杞菊地黄丸,国药准字Z34020795;安徽泰恩康制药有限公司;规格:380丸/瓶;批号20230416;生产日期20230425;有效期至20260424),该药店从业人员向顾客交付药品后,顾客随即离开,未见该药店从业人员向顾客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经查看该药店打印机设备,打印机未通电使用,也未与计算机系统连接。执法人员要求该药店出示可手工填写的销售凭证时,当事人提供不出。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3]A271号),责令当事人3日内予以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正在向顾客销售药品(该药品名称为多维元素片(21),国药准字H20003790;江西南昌桑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规格:60片/瓶;批号G2208039;生产日期20220817;有效期至202407),该药店从业人员向顾客交付药品时仍未向顾客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经查看该药店打印机设备,打印机仍然未通电使用,也未与计算机系统连接。执法人员要求该药店出示可手工填写的销售凭证时,当事人仍提供不出。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后仍未予以改正,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12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从讷河市白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由安徽泰恩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杞菊地黄丸(国药准字Z34020795;安徽泰恩康制药有限公司;规格:380丸/瓶;批号20230416;生产日期20230425;有效期至20260424)共计1盒,进价为8.5元/盒,于2023年12月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以10/盒的价格售出1盒未开具销售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3]A271号),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0日从讷河市白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由江西南昌桑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多维元素片(21)(国药准字H20003790;江西南昌桑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规格:60片/瓶;批号G2208039;生产日期20220817;有效期至202407)共计4瓶,进价为11元/瓶,于2023年12月8日被我局发现以14元/瓶的价格售出1瓶未开具销售凭证。至案发时,该药店未开具销售凭证该药品2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 5、随货同行单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药品的来源、批号、进货数量、进货价格、有效期、生产日期的相关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7、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8、负责人马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023年12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拜市监罚告[2023]A27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请求,视为放弃此权利。处罚依据虽然当事人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但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我局采取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 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14处罚机关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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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盛特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普润康泰店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拜市监处罚〔2024〕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盛特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普润康泰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1MA7BQHHN4P法定代表人徐保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拜市监处罚〔2024〕11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省盛特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普润康泰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正在向顾客销售药品(该药品名称为阿奇霉素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83927;沈阳管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规格:0.25g*21片/盒;批号20230310;生产日期20230329;有效期至202502),该药店从业人员向顾客交付药品后,顾客随即离开,未见该药店从业人员向顾客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经查看该药店打印机设备,打印机未通电使用,也未与计算机系统连接。执法人员要求该药店出示可手工填写的销售凭证时,当事人提供不出。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3]A273号),责令当事人3日内予以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正在向顾客销售药品(该药品名称为藿香正气水,国药准字Z51022378;四川天府康达药业集团府庆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毫升*10支/盒;批号P230702;生产日期20230702;有效期至202506),该药店从业人员向顾客交付药品时仍未向顾客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经查看该药店打印机设备,打印机仍然未通电使用,也未与计算机系统连接。执法人员要求该药店出示可手工填写的销售凭证时,当事人仍提供不出。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后仍未予以改正,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12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0日从黑龙江省盛特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由沈阳管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阿奇霉素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83927;沈阳管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规格:0.25g*21片/盒;批号20230310;生产日期20230329;有效期至202502)共计5盒,进价为9.5元/盒,于2023年12月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以12/盒的价格售出1盒未开具销售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3]A273号),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1日从黑龙江省盛特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由四川天府康达药业集团府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水(国药准字Z51022378;四川天府康达药业集团府庆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毫升*10支/盒;批号P230702;生产日期20230702;有效期至202506)共计5盒,进价为3元/盒,于2023年12月22日被我局发现以3.5元/盒的价格售出1盒未开具销售凭证。至案发时,该药店未开具销售凭证该药品2盒。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5、随货同行单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药品的来源、批号、进货数量、进货价格、有效期、生产日期的相关情况;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7、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8、负责人徐保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2023年12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拜市监罚告[2023]A27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请求,视为放弃此权利。处罚依据虽然当事人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但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我局采取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14处罚机关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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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湖北德信医药有限公司等)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1鄂药监黄冈药处罚〔2024〕1号销售劣药“川木通”湖北德信医药有限公司徐友峰42212619580807753X当事人于2023年4月13日购进的中药饮片“川木通”,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性状】项下:少部分呈类圆形厚片,边缘有6处明显内陷,不符合规定,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主动履行。履行时间2024年2月26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5日2鄂药监黄冈药处罚〔2024〕2号销售劣药开塞露(含甘油)和山药(麸炒山药)案。黄冈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田云914211265570361230当事人于2023年7月27日购进的开塞露,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查】项下,丙烯醛、葡萄糖与铵盐,显黄色且发生氨臭,不符合规定;于2022年8月18日购进的山药(麸炒山药),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下:外皮未除去,表面淡棕色,不符合规定,均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主动履行。履行时间2024年3月18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5日3鄂药监黄冈药处罚〔2024〕3号销售劣药“山药”案。湖北省李时珍中药材专业市场有限公司黄凤金91421126685609758P当事人于2023年4月14日从安徽盛誉远国药有限公司购进的中药饮片“山药”,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下:外皮未除去,表面淡棕色或棕褐色,不符合规定,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主动履行。履行时间2024年3月18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5日4鄂药监黄冈药处罚〔2023〕3号销售劣药“五加皮”湖北华源亿诺医药有限公司张倩91421121MA494K1L71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购进的中药饮片“五加皮”,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查】项下:总灰分和【浸出物】不符合规定,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除省院抽样外,该批药品没有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主动履行。2024年1月15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0日5鄂药监黄冈械罚〔2023〕3号 鄂药监黄冈械罚〔2024〕1号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稳健医疗(黄冈)有限公司纪华91421100767435675X当事人于2022年4月24日和2022年11月2日委托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经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六条主动履行。完毕。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0日和2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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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38期)

    企业名称丹东市黄海化妆品厂企业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6日-2024年3月7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检查事项化妆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设施设备管理方面,存在个别制度未规定具体保养周期的问题;在物料与产品管理方面,存在个别原料存储不规范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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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2024年第3期)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及安徽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计划要求,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抽查检验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药品(一)经铜陵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亳州普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净山楂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水分。(二)经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通化金恺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西黄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微生物限度。以上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具体情况见附件。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三、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规规定,对相关企业和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特此公告。附件: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doc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8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序号12检品名称净山楂西黄丸批号230201220202规格-每20丸重1g生产单位亳州普润药业有限公司通化金恺威药业有限公司供样单位铜陵市康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店肥西县人民医院抽样环节经营经营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及四部《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检查】水分【检查】微生物限度检验机构铜陵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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