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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亳州市谯郡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皖药监药处罚﹝2024﹞2-1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市谯郡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T3QX2L法定代表人王井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2-1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5-15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中药饮片茯神(批号:23070401)1154kg;2.没收违法所得柒仟肆佰肆拾肆圆零捌分(7444.08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75630.00元,1.1倍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计壹拾壹万圆整(110000.00元);罚没款共计壹拾壹万柒仟肆佰肆拾肆圆零捌分(117444.08元)。罚款金额(万元)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74440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7日,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520号),标示为亳州市谯郡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茯神(批号23070401)经衡阳市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3-ZYJ-0232,检验项目—全检,不合格项目为【性状】(标准规定为应为不规则的厚片或块,切面粉白色,松根切面棕黄色,有圈状纹理(年轮),无臭,味淡,嚼之粘牙。检验结果为饮片,呈不规则的厚片或块,切面灰白色,松根切面棕黄色,有圈状纹理(年轮),无臭,味淡,嚼之粘牙,约20%,有的内嵌棕色根皮,味淡,嚼之粘牙,占比约30%,另有呈不规则或类方形的片或块,白色或灰白色,有的具褐色外皮,气微,味淡,嚼之粘牙,约占比50%,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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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牡丹江市聚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过期药品案(牡市监处罚〔2024〕1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牡丹江市聚源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MA195RD51P法定代表人尹玉灵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牡市监处罚〔2024〕12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当事人2024年3月10日销售的药品鹿角胶为OTC药品(数量340克;有效期至2017.06.23)已过期,货值金额为1000.00元,2024年3月18日已将该批药品召回上缴爱民区市场局,货款已全款退回消费者无违法所得。该批药品由于购进时间较长,(已超过六年),购进记录已超过《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存期限,故无法提供。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药品供货方资质及随货同行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执法人员查询行政处罚公示系统,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具有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2、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能够积极改正将该批药品召回上缴爱民区市场局。依据《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情形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或者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召回幅度达80%(含本数)以上的;”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1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8处罚机关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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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安市回椿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宁安市监处罚〔2024〕3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安市回椿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4MA18X70PX2法定代表人杨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安市监处罚〔2024〕3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宁安市回椿大药房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相关证据佐证。处罚依据宁安市回椿大药房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有关证据: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照片等。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即五千元。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宁安市回椿大药房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五千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8处罚机关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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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鸭山市爱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七星泡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宝市监处罚〔2024〕4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双鸭山市爱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七星泡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3334081786法定代表人潘德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宝市监处罚〔2024〕4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双鸭山市爱民医药有限公司七星泡分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莲花清瘟颗粒”。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证明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涉案药品购进渠道清晰,未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性较小。决定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1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10处罚机关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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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清县博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辉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宝市监处罚〔2024〕4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宝清县博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辉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CG6UM4C法定代表人沈庆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宝市监处罚〔2024〕49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宝清县博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辉分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护肝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 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证明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涉案药品购进渠道清晰,未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性较小。决定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1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10处罚机关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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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勃利县双河镇广益堂大药房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勃市监处罚〔2024〕10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勃利县双河镇广益堂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21MA19197D8G法定代表人李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勃市监处罚〔2024〕10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2、现场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合法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一套,证明:当事人购进该医疗器械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8、医疗器械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9、当事人销售发票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2包过期津隆医用检查手套;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04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勃市监罚告〔2024〕1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给予减轻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5-1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5-11处罚机关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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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西青区张沃镇芙蓉化妆品专卖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津青市监执一处罚〔2024〕15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西青区张沃镇芙蓉化妆品专卖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天津市西青区张沃镇芙蓉化妆品专卖店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120111L81514048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名称董秀荣 处罚决定书文号津青市监执一处罚〔2024〕15号主要违法事实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5月15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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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中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鄂药监恩施药处罚〔2024〕2号、鄂药监恩施药处罚〔2024〕4号、鄂药监恩施药处罚〔2024〕5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恩施药处罚〔2024〕2号湖北中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李进91422825MA48W76P8E生产、销售劣药该公司生产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荆芥穗配方颗粒;2.处罚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05月13日2鄂药监恩施药处罚〔2024〕4号湖北中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李进91422825MA48W76P8E生产、销售劣药该公司生产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胡芦巴配方颗粒;2、处罚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05月13日3鄂药监恩施药处罚〔2024〕5号湖北中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李进91422825MA48W76P8E生产、销售劣药该公司生产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淫羊藿配方颗粒;2.处罚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05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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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戈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豫药监械处罚〔2024〕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4﹞1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4-11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2.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依据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407.4元。2、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参照《通则》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基准》9.1.6裁量等级为从轻的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1.11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给予当事人2.2万元罚款。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零柒圆肆角(407.4元);2、罚款贰万贰仟圆(22000元);罚没款金额合计:贰万贰仟肆佰零柒圆肆角(22407.4元)。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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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医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豫药监械处罚〔2024〕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4﹞1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4-11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依据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657元。2、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用防护口罩,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参照《通则》第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决定。”和《基准》9.1、6裁量等级为一般的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11倍以上2.19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给予当事人3万元罚款。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医用防护口罩(批号:22110821)3600个;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伍拾柒圆(657元);3、罚款叁万圆(30000元);罚没款金额合计:叁万零陆佰伍拾柒圆(30657元)。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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