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勃利县双河镇广益堂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921MA19197D8G |
法定代表人 | 李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勃市监处罚〔2024〕1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违法事实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2、现场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合法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一套,证明:当事人购进该医疗器械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8、医疗器械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9、当事人销售发票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2包过期津隆医用检查手套;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04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勃市监罚告〔2024〕1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11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5-11 |
处罚机关 |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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