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宝清县博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辉分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523MA1CG6UM4C |
法定代表人 | 沈庆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宝市监处罚〔2024〕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调查认定的事实:宝清县博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辉分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护肝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 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证明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涉案药品购进渠道清晰,未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性较小。决定从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1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5-10 |
处罚机关 |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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