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安市回椿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84MA18X70PX2 |
法定代表人 | 杨云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安市监处罚〔2024〕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宁安市回椿大药房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相关证据佐证。 |
处罚依据 | 宁安市回椿大药房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有关证据: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照片等。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即五千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宁安市回椿大药房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五千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8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5-8 |
处罚机关 |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