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牡丹江市聚源大药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00MA195RD51P |
法定代表人 | 尹玉灵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牡市监处罚〔2024〕1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2024年3月10日销售的药品鹿角胶为OTC药品(数量340克;有效期至2017.06.23)已过期,货值金额为1000.00元,2024年3月18日已将该批药品召回上缴爱民区市场局,货款已全款退回消费者无违法所得。该批药品由于购进时间较长,(已超过六年),购进记录已超过《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存期限,故无法提供。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药品供货方资质及随货同行单。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执法人员查询行政处罚公示系统,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具有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2、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能够积极改正将该批药品召回上缴爱民区市场局。依据《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情形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或者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召回幅度达80%(含本数)以上的;”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15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8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5-8 |
处罚机关 |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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