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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通告(〔2024〕89号)

    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依法注销山西朗健医药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此通告。附件: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0日(主动公开)附件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许可证编号注销原因山西朗健医药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太谷街526号5幢3号车间3层301号晋妆20210002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大同海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同市云州区峰峪乡峰峪村晋妆20190001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许可 企业 山西省
  •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公告 (2024年第4号)

    经企业申请,现注销长春技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吉药监械生产许20190014号);生产范围:2017分类目录:Ⅱ类:22-10-其他医用分析设备***;法定代表人:于源华;企业负责人:于源华;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龙腾路1377号,现予以公告。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09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许可 企业 湖南省
  • 湛江市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的管理规定》(粤食药监法【2013】26号),我局已依法注销吴川仁民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布。序号许可证号许可证标明的有效期限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注销原因注销日期1粤DB759A8742027.11.07吴川仁民大药房蔡红珍企业申请2024.09.1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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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疫苗委托配送信息通告(2024年第16期)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要求,现将疫苗生产企业委托配送情况信息公告如下,请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序号疫苗生产企业配送品种委托配送单位配送单位地址委托配送、仓储方式配送区域配送企业联系人及电话委托配送有效期1成都威斯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重组三价新冠病毒(XBB+BA.5+Delta变异株)三聚体蛋白疫苗(Sf9细胞)、重组新冠病毒(XBB 变异株)三聚体蛋白疫苗(Sf9 细胞)山东大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经十东路章丘圣井高科技园仓储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经十东路章丘圣井高科技园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全国张利186531295660531-83697777至2026.8.3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许可 企业 四川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274期)

    序号1企业名称大连森奥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8月22日-2024年8月22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序号2企业名称国药控股大连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8月23日-2024年8月23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许可 企业 辽宁省
  •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三方物流业务企业备案的公告

    根据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物流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青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青海华源医药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备案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表)。附件:青海省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企业备案公示表。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8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青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青海华源医药有限公司拟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备案公示表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许可证有效期至1青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青AA-971065蔡书成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二类精神药品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锦川大道208号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锦川大道208号3号楼2025年08月03日2青海华源医药有限公司青AA971A00066王体荣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化学原料药、抗生素原料药、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二类精神药品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迎新路11号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迎新路11号2025年09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许可 企业 青海省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储存配送通告(〔2024〕86号)

    经核查,山西国邦智慧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符合山西省地方标准《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服务机构基本要求》(DB14/T 1956-2019),现予以通告(详见附件)。附件: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情况表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4日(主动公开)附件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情况表序号受托企业名称受托企业仓库地址委托企业名称委托企业经营(注册)地址委托储存配送范围委托储存配送区域委托委托有效期备注1山西国邦智慧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潇河产业园兴旺路918号国邦智慧园一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山西悦康药业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588号21幢A座3层商业001、002、003、055、056号房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山西省储存和配送2024年9月14日至2025年6月24日首次委托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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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恢复经营的通告(〔2024〕87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省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晋药监规〔2021〕1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山西悦康药业有限公司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同意其恢复经营。特此通告。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4日(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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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三办)罚〔2024〕18号)

    当事人: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68831162E住所(住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经济开发区银海道15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鲁英伟身份证件号码:***2024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的清洁容器贮存间存放着半成品贮存容器、过滤机等生产用器具,该功能间处于生产使用状态。当事人生产车间的清洁容器贮存间由准洁净区改建为洁净区,在投入生产前未向我局申请变更,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7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2023年3月将清洁容器贮存间由准洁净区改建为洁净区后进行了生产环境自检(检测项目:沉降菌,检测依据:GB/T 16294),经自检合格后于当月投入生产使用。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委托天津市***检测有限公司对化妆品车间(含清洁容器贮存间)进行了年度环境检测(检测报告编号:***-2023-0348-J),检测结论:所测各项数据均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2016(附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 50458-2019标准要求。经当事人确认,在清洁容器贮存间改建后投入生产前未申请变更。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2022年年度环境检测报告(编号:***-2022-0378-J)1份、2023年年度环境检测报告(编号:***-2023-0348-J)1份,证明当事人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改建车间未在投入生产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的事实情节。3.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将清洁容器贮存间改建完成后投入生产前未向我局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生产许可项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或者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资料。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核,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需要现场核查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的清洁容器贮存间存放物料不涉及半成品等关键物料,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4年9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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