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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用药品GMP经过了20年的时间,终于发布了正式文件。从2002年起,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即有临床试验用药品需遵循GMP的相关规定,一直到2018年才发布了第一份草案,到2022年初再次征求意见,再到5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可以说,临床试验用药品GMP终于落地。《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附录GMP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正文相比,有哪些特殊的要求呢?1
近日,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印发《海南省药物警戒检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原《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要点的通知》(琼食药监药产〔2018〕84号)即时废止。该检查要点是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2〕17号)的要求,结合了海南省工作实际,对国药监药管〔2022〕17号的药物警戒检查要点进行细化。那么有哪些
当前,特别是疫情期间,小病小痛在家点一点手机,就可以在各类平台上下单,然后外卖、快递小哥就会把药品第一时间送到消费者手里。随着国家医保局对互联网医药打开了医保支付的大门后,三方平台抓住机遇,迅速打通网络购药医保结算的通道。在互联网+医药快速发展的同时,药品网络零售管理也存在着诸多争议。处方药“先药后方”、网络销售者超范围销售、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销售者权责不清晰等等。网络零售处方药受当前的政策不断变化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国家疫苗检查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非临床研究机构资格认定(认证)和研制现场检查,药品注册核查,药品生产环节的有因检查、药品境外检查,以及疫苗巡查和血液制品抽查等相关工作。近日,《2021年药品审评报告》新鲜出炉,来看看检查不通过的原因都有哪些。2021年,核查中心共组织完成
很多从事药学的同仁对不良反应的定义,都会有比较深刻的理解,但是说到药物警戒,可能就会觉得有距离感了,其实这两者紧密相连。药品安全性的管理从不良反应监测到药物警戒工作,是一个发展的过程。那么他们有什么不同呢?药物警戒又是什么呢?我们先从法律法规获取药物警戒的定义。2019年修订和施行的《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描述到“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
6月29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支持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大湾区内地9市生产药品实施方案》和《支持港澳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大湾区内地9市生产医疗器械实施方案》的通知(药监综科外〔2022〕63号)公告。以下简称《药品方案》《器械方案》,主送机关为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项方案等同于办事指南,关于委托生产涉及的生产许可审批、注册变更事项等,在哪个部门办,办理的流程逻辑是怎样,审批部门如何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将近3年了,作为一部法律,是药品领域的最高法。其新版的发布,是根据我国药品发展的大环境而修订的,较之旧版有较大的变化。下属所附带的“条例”“办法”等法规也必然要做大的修改,众多法规近年来一直在增修发布。下属附带的法规,主要是对药品管理法各个环节的规定作进一步的描述。普遍常见最多用的几部法规中,《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在次年即2
今年以来,多省先后发布相关政策表示利好MAH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如《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一改两为”持续优化行政审批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河北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山西发布的《全力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助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等。不少企业对此类政策可能好不感冒,企业不知道这些政策于其何干,有何利好,不就是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嘛,以前都申请过
6月10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第三方物流质量管理(征求意见稿)》意见,并发布该征《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定义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也就是说,这类企业专门接受委托贮存、运输医疗器械。这个行业领域,在近年来发展越来越迅速,受到众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的追捧。同时
5月27日,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发布了《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附录,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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